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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杀一儆百”的奢望。面对“乱世”选择“重典”,深层原因是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夸大与迷信。所谓“杀一儆百”,实际上是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形象描述。对“杀一儆百”问题的思考,必然引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功能以及具有多大的威慑功能的问题。现在一般承认,死刑是具有威慑力的;但是,“杀一能否儆百”,即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则是一个难以用科学方法证明的问题。在没有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情况下,寄希望于死刑的威慑功能、以期收到“杀一儆百”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便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中国在过去二十年间对死刑的扩张适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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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平民愤”、“得民心”的倚重。以死刑平民愤、以死刑得民心,是中国刑法保留死刑与扩张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51年,毛泽东就曾经指出:“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14】邓小平1983年也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15】“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16】在两位领导人的论述中,平民愤、得人心是适用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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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适用停止扩张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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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刑实践的失败。恰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17】如上文所述,渴望用重刑将犯罪打下去、渴望用杀一儆百来控制犯罪,是死刑扩张适用的重要原因,但是,残酷的现实证明这种努力是失败的。多年的重刑实践并没有使犯罪率降低,相反,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发案率始终是处于上升之中。并且,死刑这种以国家法律名义实施的杀人,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它除了给我们国家带来国际社会上的谴责和压力之外,不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际效益。重刑实践的失败以及其高昂的社会代价,迫使决策者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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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澳门的启示。香港和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前,均已废除了死刑【18】,但是社会治安并没有因此而恶化,这两个地区依然保持着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香港和澳门对死刑的态度与实践,对于倚重重刑、死刑控制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大陆来说,既是冲击又是启发,即死刑的废除并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恶化,死刑对于控制犯罪并不是那么的不可或缺!并且,尽管中国的法律已经进入了以“一国两制”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多元化的时期,但是在死刑问题上大陆与特区截然不同的立场与实践,不仅具有强烈的理念上的冲击力,而且在实践中可能加剧港澳地区与祖国大陆刑法的冲突,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增加难度。这也会迫使祖国大陆对过往的死刑政策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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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的影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一股强大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对于国际惯例、国际发展潮流始终保持高度敏感,与国际接轨几近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国际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运动,尤其是我国签署了有关死刑的国际公约,都必然对我国的死刑政策产生影响。1997年《刑法》以及1997年之后的立法没有继续扩张死刑的立法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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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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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未来中国死刑政策的走向,也必然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制约因素“合力”的产物。综合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对当前面临死刑政策重大抉择的中国而言,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一种切合时宜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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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约我国死刑政策走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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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死刑政策走向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两个主要方面。另外,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魄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权且当作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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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因素与我国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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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发展与死刑政策。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将从根本上影响、制约未来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方向。过去的二十余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可以预见,中国的经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价值的提升,从而为我国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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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文明与死刑政策。在国民人权观念日益提高的今天,死刑的存废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对死刑的态度,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围,而成为一个政治考量的问题。可以预见,中国经济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给中国带来政治文明。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大量判处和执行死刑必将给政府的文明形象蒙上一层阴影,这与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并不一致。限制死刑适用并进一步废除死刑,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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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意识与死刑政策。死刑之废除缘起于人权观念、人道主义的勃兴;废除死刑之成为国际范围内的潮流,其根本原因也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人权将死刑推向了被审判的命运,是人权判处了死刑的死刑”【19】。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将唤醒国人的权利意识、人权意识,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对生命权的珍视,将使民众在关注被害人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将目光转向犯罪人的身上,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社会中的报应观念。人权意识的勃兴,将为中国吹响废除死刑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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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迹象表明,人权保障的观念已经得到了政府更多的重视,如: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讲话中强调,“坚决制止一切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事件”【20】;孙志刚事件之后,我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公安部2003年出台的30项便民措施等,都表明了政府对人权观念的重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21】。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尤其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仅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在刑事法领域中对人权的保障,而且,也必将推进刑事法领域限制与废除死刑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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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死刑政策。刑事法律文化的含义较为复杂,我们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对犯罪发生原因、犯罪控制机制、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对犯罪与刑罚研究的深入,将揭示:犯罪根源于社会深层矛盾、刑罚控制犯罪的功能有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科学的犯罪控制方略。这一切将使我国有可能摆脱倚重重刑、死刑控制犯罪的实践【22】,减少废除死刑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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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应、民愤、民意与死刑政策。“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杀人偿命”,是中国民众基本的道义报应观念与法律信条。“杀人者死”是“民意”,平民愤是国家“杀人”的理由。废除死刑,尤其是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废除死刑,是否违背了民意?这个问题不解决,任何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努力都可能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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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愤、民意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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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需要考虑、重视民意。“杀人者死”的民意,源于人类报复的本能。在“杀人者死”依然是社会主导观念的时候,对故意杀人罪废除死刑无疑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它可能导致国家的刑事法律丧失民众的认同。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难以选择立即全面废除死刑的道路,因为至少对故意杀人罪还得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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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国家法律还应该引导民意。刑法考虑、重视民意并不意味着完全顺应民意,更不意味着放纵民意背后的民愤。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国家为了平民愤而杀人的行为,是对人性野蛮报复一面的放纵!放纵民众的报复心理,只会使民众的心灵愈加残忍、只会教化出更为强烈的报复欲念。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司法对民众的报复心理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以培养民众宽容、善良的心灵。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使对于杀人案件,也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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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结论是,民意与法律并非是单方面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双向的互动。杀人偿命的民意既是保留死刑的原因,同时也是保留死刑的后果。考虑到“杀人者死”的民意,难以立即、全面废除死刑;考虑到法律对于民意的引导作用,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即使对于故意杀人罪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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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因素与我国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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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敏感话题、废除死刑(至少是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的背景下,国际因素将是制约我国死刑政策未来走向的一个日趋重要的砝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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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与死刑政策。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换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24】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并且,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任何减缓的迹象。【25】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国际形势下,中国还维持现在的死刑政策,保持现有死刑规模,势必同国际潮流相左,必然会授国际社会敌对势力以把柄,使得我国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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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国形象与死刑政策。在废除死刑的大的国际环境中,我们可以提出中国的大国形象的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受到了日本刑法学家团籐重光的启发。团籐重光在《死刑废止论》一书中,提出了日本如欲占有“国际社会上有名誉的地位”,则应当积极推进死刑废止的命题【26】。日本学者将死刑的废除提升到实现其政治大国理想的高度来论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今世界上的大国中,英、法、德、意、俄罗斯等欧洲国家以及北美的加拿大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唯有美国、中国还有渴望成为政治大国的日本保留着死刑。美国因为其对死刑的保留承受着来自于欧洲的压力【27】;日本,众所周知,其每年判处和执行的死刑人数是非常少的【28】,所以在大国中,只有我们国家是规定死刑最多同时也是判处、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在死刑是残忍、不人道的刑罚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以及废除死刑已经事实上成为国际潮流的时候,我国也有必要从维护自己的大国形象的角度来反思、检讨自己的死刑政策。逆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而动,不仅会极大的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不利于我国在人权领域的斗争。因而,调整我国的死刑政策极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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