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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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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早在2001年8月,胡锦涛同志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强调预防犯罪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提出要下大力气抓好治安防范工作。http://www.ccyl.org.cn/zuzhi/news2001/eight/2039.htm。新一代国家领导人的犯罪控制观,已经不再过于强调刑罚的作用,因而,可能引导我国走向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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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迫于政治压力而废除死刑的实例,如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而废除了死刑。美国因其半数以上的州保留死刑也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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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赵秉志:《关于分阶段逐步废止中国死刑的构想》,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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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刘仁文:《死刑存废最新动态》,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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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团籐重光著:《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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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实上,美国自2000年以来,每年死刑判决、死刑执行、等待执行死刑的犯人人数整体上都呈下降趋势:死刑执行人数方面,从2000年到2004年,美国各司法区死刑执行人数分别为85、66、71、65、59人(其间2002年执行了71人,比2001年的66人略微上升。这主要是由于2001年9月11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及次年10月份发生了连环枪击案,使得美国公众的安全感降低,要求适用死刑的呼声有所提高)。与1999年执行的98个死刑犯相比,2004年执行死刑数量为59人,下降了约40%。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方面,从2000年到2004年各司法区分别为3726、3709、3697、3504、3471人。死刑判决数量方面,自2000年到2004年各司法区分别为214、155、159、144、130人。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后,美国死刑判决经历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但是到1999年达到最高峰后,该数字就基本上呈下降趋势。2004年仅有130例死刑判决,这是自1982年以来死刑判决最少的一年,死刑判决人数比1999年下降了50%多。参见刘志伟、刘科:《美国近年死刑的适用与改革》,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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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据统计,1945—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39、56—59页。转引自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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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该条的内容依次是:(1)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5)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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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的详细阐述,请参见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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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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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上书,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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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见梁根林教授在北京大学德恒刑事法论坛上的发言——《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载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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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详情参见(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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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文在前面曾经指出,在1997年刑法典中,我国最终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死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16.5%。那么此处这个数字怎么变成了16.03%了呢?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又陆续颁行了五个刑法修正案,虽然这些刑法修正案没有继续增加死刑罪名,但是却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从而使得目前我国刑法中死罪在罪名总数中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现在的16.03%。本文定稿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该修正案再次增加了新的罪名、调整了已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并未增加、删改死刑罪名。鉴于目前尚未见到关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罪名的权威解释,本研究未将该修正案纳入进来,特此说明。本书其他专题的研究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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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参见王世洲:《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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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相似见解可参见,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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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当然,这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协调下进行,以防止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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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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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7条、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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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参见张曙光:《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载《检察日报》2003年4月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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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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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我国藏族地区历来有“命价”或者“赔命价”一说,在藏族地区,杀人无需偿命,但需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偿命金。藏族地区的赔命价习惯由来已久,至今仍然有强大的影响力。关于命价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徐晓光著:《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371页;亦可参见谢启冕等主编:《藏族传统文化词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命价条。尽管赔命价的习惯与国家的成文刑事立法可能存在冲突之处,但是,陪命价的习惯以及杀人无需偿命的信念,则可能是藏族地区废除死刑的重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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