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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据统计,1945—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39、56—59页。转引自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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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该条的内容依次是:(1)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5)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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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的详细阐述,请参见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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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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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上书,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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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见梁根林教授在北京大学德恒刑事法论坛上的发言——《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载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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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详情参见(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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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文在前面曾经指出,在1997年刑法典中,我国最终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死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16.5%。那么此处这个数字怎么变成了16.03%了呢?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又陆续颁行了五个刑法修正案,虽然这些刑法修正案没有继续增加死刑罪名,但是却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从而使得目前我国刑法中死罪在罪名总数中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现在的16.03%。本文定稿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该修正案再次增加了新的罪名、调整了已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并未增加、删改死刑罪名。鉴于目前尚未见到关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罪名的权威解释,本研究未将该修正案纳入进来,特此说明。本书其他专题的研究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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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参见王世洲:《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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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相似见解可参见,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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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当然,这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协调下进行,以防止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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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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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7条、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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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参见张曙光:《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载《检察日报》2003年4月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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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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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我国藏族地区历来有“命价”或者“赔命价”一说,在藏族地区,杀人无需偿命,但需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偿命金。藏族地区的赔命价习惯由来已久,至今仍然有强大的影响力。关于命价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徐晓光著:《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371页;亦可参见谢启冕等主编:《藏族传统文化词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命价条。尽管赔命价的习惯与国家的成文刑事立法可能存在冲突之处,但是,陪命价的习惯以及杀人无需偿命的信念,则可能是藏族地区废除死刑的重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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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六问:死刑民意怎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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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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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民意,是指民众对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主张保留死刑的民意,可分为广泛适用与限制适用死刑两种。二者共同认为不能废除死刑,至少是对于故意杀人罪不能废除;主张废除死刑的民意,亦可分为立即废除死刑与逐步废除死刑两种。此外,死刑民意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主流的死刑民意,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对死刑所持立场和态度。如果以是否支持死刑作为划分标准,死刑主流民意包括主张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两种。本文所研究的死刑民意,是针对我国的主流民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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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我国,民众当前对死刑的主流民意是什么?应当如何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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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可能多数人会不加思考地回答:现在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保留死刑。确实,前些年国内某些研究机构进行的死刑问卷调查,以及互联网上有关死刑的调查,都表明我国民众对保留死刑有很高的支持率,有的甚至高达90%左右。在法院有关死刑的判决书中,也经常会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在某些个案中,还能发现因迫于民愤压力而改变犯罪性质,适用死刑的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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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笔者认为,关于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保留死刑的结论,是有待研究的。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机关还从未进行过针对全体民众的赞成或反对死刑的调查,而民间研究机构和网上的调查,存在着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的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论断,尚缺少实证的根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民众因对罪犯同情或对被害人谴责而反对适用死刑的情况,其最典型的莫过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蒋爱珍杀人案。【2】但是,类似的情况到底有多少,占多大的比例,至今未见有人调查。再次,从逻辑上说,民众对死刑真实意见的形成,应当建立在他们对死刑的真正了解基础上,包括我国死刑执行数量、执行方式、错判率、死刑威慑力等。民众在相关信息不能或难以知晓的情况下,很难理性地表达对死刑的立场和态度。尽管如此,由于笔者无力从事针对全国范围的死刑调查,也无力让每个公民了解死刑的相关信息,所以,姑且赞同我国民意赞成保留死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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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对待我国的死刑民意,这涉及到民意与政府的死刑政策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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