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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我国,民众当前对死刑的主流民意是什么?应当如何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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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可能多数人会不加思考地回答:现在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保留死刑。确实,前些年国内某些研究机构进行的死刑问卷调查,以及互联网上有关死刑的调查,都表明我国民众对保留死刑有很高的支持率,有的甚至高达90%左右。在法院有关死刑的判决书中,也经常会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在某些个案中,还能发现因迫于民愤压力而改变犯罪性质,适用死刑的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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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笔者认为,关于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保留死刑的结论,是有待研究的。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机关还从未进行过针对全体民众的赞成或反对死刑的调查,而民间研究机构和网上的调查,存在着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的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论断,尚缺少实证的根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民众因对罪犯同情或对被害人谴责而反对适用死刑的情况,其最典型的莫过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蒋爱珍杀人案。【2】但是,类似的情况到底有多少,占多大的比例,至今未见有人调查。再次,从逻辑上说,民众对死刑真实意见的形成,应当建立在他们对死刑的真正了解基础上,包括我国死刑执行数量、执行方式、错判率、死刑威慑力等。民众在相关信息不能或难以知晓的情况下,很难理性地表达对死刑的立场和态度。尽管如此,由于笔者无力从事针对全国范围的死刑调查,也无力让每个公民了解死刑的相关信息,所以,姑且赞同我国民意赞成保留死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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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对待我国的死刑民意,这涉及到民意与政府的死刑政策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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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民意与政策的制定看,民意与政策的制定不存在直接关系。政策往往是在代表民意的政府主导或在民众选出的代表参加下制定出来的,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民意,总是会存在政策背离民意的情况。尤其是在事关人的生死的死刑问题上,国家的死刑政策更不能由死刑民意来左右。这不仅有国外的死刑政策实践为证,例如在加拿大政府决定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后1年,国内即掀起了恢复死刑的浪潮,但是由于多数议员的反对,恢复死刑的法案最终未能在议会通过;也有我国的死刑政策为证,例如建国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由于民众对恶霸、土匪等十份愤恨,强烈要求对他们多杀几个,但是毛泽东却提出了“少杀”政策,并采取很多措施加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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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任何一个杰出的、有远见的、开明的政治家,不仅会充分、全面地了解死刑民意,而且更能理性、科学地分析死刑民意、正确地引导民意。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法国总统密特朗之所以受人称赞,是因为他在法国民众多数人主张保留死刑的情况下,任命以反对死刑著称的巴丹戴尔律师作司法部长,毅然决定废除死刑,并取得了成功。这一事例说明,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政治家的政治决断比死刑民意可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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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民主政府总是要建立在主流民意的基础上。聪明的执政者对于非理性的主流民意,不是充耳不闻、嗤之以鼻,而是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研究正确引导的对策,使之加以转变。同样,对于我国现在的死刑民意,也应该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对策,积极地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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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死刑民意是怎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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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从未正式进行过死刑的全民调查,而部分学者或者研究组织的调查也往往存在局限性,所以难以从全面的、科学的实证材料出发,分析死刑民意产生的原因。尽管如此,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1995年进行的关于死刑的有限调查,并结合近年来网上的调查和网民的对某些死刑案件(如辽宁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的反映的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对罪犯的痛恨和对自身安全的担心,是支持普通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最直接原因。对罪犯痛恨的认识,是人类报应(报复)本能的反映;担心自身安全的考虑,是建立在对死刑威慑功能的确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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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刑罚产生以来,报应观念具有天然的支撑力,是维护刑罚正当性的观念基础,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能够使民众的报应观念消失。然而,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什么民众会形成依靠死刑来实现报应要求的观念?在一个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这种死刑报应观念未能得到弱化?其次,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心,同样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是人之为人的本性。但问题在于,死刑不能遏制犯罪,已经为1983年以来的“严打”所证实,死刑的扩大适用并未使民众感到更加安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民众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呢?这都是需要认真予以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初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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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历史角度看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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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历史的产物,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需要进行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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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在现象看,死刑的产生和适用催生并强化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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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死刑的产生催生民众的死刑报应观,死刑的不断实践和扩大适用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报应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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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刑罚的产生囿于阶级社会的形成,那么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如果将其看作一种处死人的方法,死刑可溯源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部落之间、部落内部就存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习惯做法,因而“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在民众内心扎根。死刑出现后,原始的同态报复的报应观延续下来,只是报应的范围和对象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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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朝开始直至新中国建国前,专制社会的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本着安抚民心、稳固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规定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使得自原始社会以来就存在于民众内心的死刑报应观得到维护和延续;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大量适用死刑的非杀人犯罪,这就使得民众的死刑报应心理与各种非杀人行为建立起联系,并从总体上强化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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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统治阶级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使得民众对死刑的威慑效应从相信到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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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死刑的威慑观,无法确定,但从夏朝开始,统治阶级迷信死刑的威慑功能则是确信无疑的。夏朝最后一个君主桀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开创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其目的都在于利用死刑威慑民众,以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之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继承了这一做法,尤其是在国家处于混乱时期,死刑更是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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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众来说,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利用死刑进行威慑,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将可能潜存在民众内心的对死刑威慑效应的朦胧认识激发出来,并逐渐形成确信;另一方面,基于自保的本能,当民众处于不安全的氛围时,必然要求死刑的大量适用。由此可见,民众对死刑威慑效应的认识和统治阶级有意识利用死刑进行威慑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使得民众对死刑威慑效应的认识从无到有,从相信到迷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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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民众内在心理看,没有形成阻止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发展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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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形成是死刑实践的历史产物,因而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国家的主流民意最初都基于相同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而支持死刑。然而,到了近代,某些国家的民意逐渐走向非死刑的报应观和威慑观。在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死刑废除实践较早的欧洲国家,废除死刑的观念深入人心。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国家的民众宁愿以非死刑取代死刑来实现报应和威慑的要求呢?显然,不能将这种心理的转变看作是“突然”的发生,而应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也不能将这种转变看成是“自发”的结果,而应是存在某种反对死刑报应和威慑的“外在”因素,并为民众逐渐接受,而内化为支持废除死刑“自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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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心理角度考察欧洲的历史,不难发现,欧洲很早就存在尊重任何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道思想,其客观效果是有助于抵制、消解民众的死刑报应和威慑的心理情感。近代启蒙思想家宣传的以“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为内容的系统化的人道主义,在本质上也与早期的人道思想一致,民众较易接受,从而导致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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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欧洲的人道思想可推自奴隶制社会,主要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哲学的研究中,但没有成型的体系。通过对“自然”的研究,发现了人是自然的重要部分,人有自然理性,从而论证人的存在和重要性。古希腊思想家伯利克里就说道:“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或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3】普罗泰戈明确表达了人为万物尺度的思想,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4】这些无不反映出古代西方对人的重视的人道思想。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神学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并成为禁锢人们精神的枷锁,然而人道思想并未因此而窒息,它们以不同形式甚至是某种变态的形式得到延续和发展。例如,中世纪的封建神学如基督教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5】,因而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托马斯·阿奎那甚至从七个方面具体论证了个体作为被造物在神学上的价值和尊严。【6】尽管这种生而平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的人道思想,不是从“自然”意义而是被打上了封建神学的烙印,但由于神学的统治地位,使得它客观上助长了这种人道观念普遍地深入人心,从而为近代人道主义的启蒙和彰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到了近代,这种对人的尊重的人道思想逐步发展到系统化的人道主义,并以“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为主张而得到广泛传播。自此,尊重个体权利包括生命权利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推广到废除死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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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教义,包含着丰富的人道思想。发端于孔、孟的儒家,有人道思想。孔子的人道观念体现在他的“仁”的思想中,“仁”的中心和主旨就是爱人。爱人就首先意味着爱自己的同类,而不是物或其他。这表明孔子对人的重视,对人的生命和价值的尊重。究竟爱什么人?在孔子看来,不仅仅要爱自己的家庭成员,即“亲亲之爱”【7】,还必须从亲亲之爱出发,推己及人,实行广博的爱,即“泛爱众”【8】。从仁爱的思想出发,孔子进一步提出“忠恕”之道,并把它作为实现仁爱的方法。“忠”包含着真心实意、诚恳老实的意思,要求“与人忠”【9】、“行之以忠”【10】;“恕”则意味着宽容、容人,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1】、“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2】、“不念旧恶,怨是用希”【13】。孟子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认为仁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内在自然情感即“恻隐之心”,它既是个人仁德的萌芽,也是社会政治秩序即“仁政”的基础,并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4】的思想。可见,孟子的“仁政”要求对社会成员普遍施以人道,这种主张发展了孔子作为个人伦理规范的人道思想。自孔孟之后,儒家思想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据长期统治地位,而儒家的人道思想也得到一定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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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人道思想,并未使民众形成尊重任何人包括罪犯的尊严和价值的社会心理。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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