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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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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照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997年《刑法》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的数额提高到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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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79年《刑法》规定的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是: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1997年《刑法》将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标准明确规定为八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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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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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盗窃罪死刑适用条件的提高,可以说是1997年《刑法》的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一般认为,1997年《刑法》对盗窃罪死刑适用条件的修改,大大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死刑的适用。不过,由于我国的死刑数据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对盗窃罪的这种修改能够对中国实际执行死刑人数的降低起到多大作用,实际上缺乏经验数据的支持,大家现在基本上还是凭着感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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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汉斌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些同志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多了,主张减少。这是值得重视的。但是,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王汉斌同志的这段讲话对1997年《刑法》没有削减死刑的原因做了很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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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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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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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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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上书,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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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卡尔·马克思:《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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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澳门不仅废除了死刑,而且在立法上还规定:“不得设永久性、无期限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或保安处分”。参见澳门刑法典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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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刘仁文:《死刑存废最新动态》,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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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8-01/26/33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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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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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早在2001年8月,胡锦涛同志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强调预防犯罪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提出要下大力气抓好治安防范工作。http://www.ccyl.org.cn/zuzhi/news2001/eight/2039.htm。新一代国家领导人的犯罪控制观,已经不再过于强调刑罚的作用,因而,可能引导我国走向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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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迫于政治压力而废除死刑的实例,如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而废除了死刑。美国因其半数以上的州保留死刑也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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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赵秉志:《关于分阶段逐步废止中国死刑的构想》,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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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刘仁文:《死刑存废最新动态》,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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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团籐重光著:《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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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实上,美国自2000年以来,每年死刑判决、死刑执行、等待执行死刑的犯人人数整体上都呈下降趋势:死刑执行人数方面,从2000年到2004年,美国各司法区死刑执行人数分别为85、66、71、65、59人(其间2002年执行了71人,比2001年的66人略微上升。这主要是由于2001年9月11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及次年10月份发生了连环枪击案,使得美国公众的安全感降低,要求适用死刑的呼声有所提高)。与1999年执行的98个死刑犯相比,2004年执行死刑数量为59人,下降了约40%。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方面,从2000年到2004年各司法区分别为3726、3709、3697、3504、3471人。死刑判决数量方面,自2000年到2004年各司法区分别为214、155、159、144、130人。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后,美国死刑判决经历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但是到1999年达到最高峰后,该数字就基本上呈下降趋势。2004年仅有130例死刑判决,这是自1982年以来死刑判决最少的一年,死刑判决人数比1999年下降了50%多。参见刘志伟、刘科:《美国近年死刑的适用与改革》,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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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据统计,1945—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39、56—59页。转引自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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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该条的内容依次是:(1)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5)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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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的详细阐述,请参见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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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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