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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61 对于死刑的废除来说,尊重罪犯的生命权是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一个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和公众利益的社会氛围中,即便是主张尊重生命权的人道主义,也只能演变成所谓“最大多数人的人道主义”,而不是对每个各人包括罪犯的人道主义。因此,在这样的氛围中,要想使民众形成尊重罪犯生命权的社会心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与此相反,对于民众来说,在死刑问题上起作用的,仍然是随传统而来并不断得到强化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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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63 综上所述,死刑的产生和不断实践催生并强化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而我国历来就缺少重视个体权利的人道传统,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对个体尤其是罪犯生命权利的蔑视。在这样的土壤中,很难产生废除死刑的观念,占据民众内心的依然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而不可能是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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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65 还应当看到,民众的这种死刑报应和威慑观念一旦生根发芽,如果没有外力的阻隔,必然产生深远影响。就我国来说,民众的这种观念事实上已经在三个方面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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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67 第一,反对废除死刑。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意味着保留死刑的欲求,它与废除死刑的观念格格不入。各种关于死刑民意的问卷调查或网上调查所获得的数据,都意味着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对废除死刑所持的极度排斥。由此,就不难理解所谓“专家与平民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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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69 第二,影响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民众对某个罪犯要求适用死刑的呼声,或者司法人员迫于民愤而对某个罪犯适用死刑,就是这种影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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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1 第三,影响死刑立法。虽然民意与死刑立法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我国向来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等来表述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这就必然使得死刑民意成为左右死刑立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在建国以来的死刑立法中有所反映。例如,在1979年《刑法》有关死刑的起草过程中,第13、21、34、36稿中都有“民愤”的表述;在198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也使用了“民愤”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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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3 总之,我国现在的死刑民意的形成,有极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的死刑政策问题。只有实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死刑政策,并辅之以其他一系列措施引导民众,我国的死刑民意才会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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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5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3]
1702725376 三、对死刑民意如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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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8 (一)引导我国死刑民意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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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0 1.政府主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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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2 毫无疑问,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引导是一个综合的“民心”工程,需要政府、学者、传媒等多方面力量的参与。在这些力量中,政府无疑是引导死刑民意的主要主体。因为:第一,从引导死刑民意的最终目的看,是使民众尊重犯罪人的生命,树立人道主义的死刑观。要做到这点,国家的死刑政策的引导至关重要。第二,从各种社会力量可能发挥的最大作用看,只有政府才能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去做引导民众工作,学者、传媒等只有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从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看,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国家的死刑实践引起并强化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解铃还需系铃人。政府应当承担起正确引导民众的责任,并且只有政府认真承担起这份职责,才能彻底转变民众的死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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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4 在政府主导下,学者、传媒等力量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学者群体来说,通过对死刑的利弊进行研论,达成限制并废除死刑的共识,并通过学术的辐射作用影响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民众,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指导。对于传媒来说,应当转变死刑观念,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正确对民众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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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6 2.综合引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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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8 前文对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的分析,已经揭示出导致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的原因的多样性,既有属于道德范畴的人类的报复情感,又有对自身安全担忧的本能原因;既有死刑立法和死刑实践的影响,又有有史以来的传统死刑文化的影响;既有国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又有传媒的不正当引导等。因此,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必须综合进行。既要从道德上引导人们形成非死刑的报应观,并视之为道德上的进步,又要积极创设条件,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破案率等综合手段提升公众的安全系数,以削弱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既要对现行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进行改革,进一步缩小死刑罪名、提高死刑适用和执行的门槛,以及采取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又要通过宣传人道精神,培养民众形成尊重个体生命的社会心理;等等。总之,只有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使用多种为民众所接受的方法,才能使民众的死刑观念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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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0 3.相信死刑民意可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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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2 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建立在民意可变基础上。那么,民意是否可变呢?民意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并独自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然而,“相对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不可改变。当这种社会意识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会跟着改变。因此,在引导死刑民意问题上,应当坚信民意是可以改变的。民意的可变性为我们引导民意的工作提供了认识根据,也为这种努力指明了能够实现的目标。但是应当注意到,正是因为民意的可变性,在某个时期因为某种情况出现能够获得民意支持废除死刑的结论,而在另一情况下又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要认识到引导死刑民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即使达到了废除死刑的目标,也不应忽视对民意的继续引导,直到其成为一种基本稳定的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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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4 (二)从改变死刑实践方面引导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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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6 由于国家的死刑实践是推动死刑民意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而引导死刑民意就必须改变死刑实践。改变死刑实践意味着需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控制,既包括立法控制,也包括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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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8 关于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本书其他作者有深入论述。总的设想是,先是最大限度地消减死刑罪名,从实体条件上控制死刑的适用、从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的司法运用,即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以此来促进民众的死刑观念转化,然后使死刑名存实亡,直至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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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0 从表面上看,改革死刑实践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改变,而隐藏在其背后的却是政府的死刑政策的转变。因此,调整政府的死刑政策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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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2 1.实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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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4 我国政府的死刑政策有一个变化过程。从建国起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基本上贯彻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政策,并把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例如,刘少奇同志在1956年代表中共中央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了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因而不能不处死刑的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19】明确提出以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并采取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这显然有利于引导死刑民意,因为它否定了中国有史以来由于广泛适用死刑而形成的,对个人生命价值极不尊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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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6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现象严重,对死刑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适用的扩大和“严打”的开展,更能从我国对外的窗口——外交部关于死刑问题的发言得到说明。2001年6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在谈及美国6月11日晚对麦克维执行死刑一事时说道:“是否废除死刑,要看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人权。过早的取消死刑,只会纵容犯罪。中国认为,各国制度不同,需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各国就死刑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是可以的,但不能强加于人。”【20】他的讲话,可以看作是对我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态度的总结:其一,中国决不会因为外来压力而被迫考虑废除死刑。其二,虽然死刑问题与人权有关,但中国考虑更多的是广大人民的人权。其三,如果废除死刑,就是在鼓励犯罪。第一个态度无疑是正确的。中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废除或不废除死刑是中国的内政。然而,这不能直接推导出中国不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第二和第三个态度,实际上和死刑保留论者所主张的保留死刑的根据是一致的,即如果认为死刑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那么广大人民的生命权怎能得到保护?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拿什么来威慑罪犯?从外交部发言人的谈话,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当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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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8 2.应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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