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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0 【12】 《论语·宪问》。
1702725461
1702725462 【13】 《论语·公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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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4 【14】 《孟子·尽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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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6 【15】 《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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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8 【16】 陈卫平:《论儒家人道原则的历史演进》,载《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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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0 【17】 罗文东:《人道主义在中国的早期萌芽及其历史命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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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2 【18】 徐显明:《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载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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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4 【19】 《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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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6 【20】 中国日报网站,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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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8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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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80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11—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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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82 【23】 前苏联经历了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死刑的实践。参阅李云龙、沈德咏:《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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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84 【24】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75—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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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86 【25】 〔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梁志学、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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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91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4]
1702725492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七问:死刑罪名怎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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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94 死刑罪名,是指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的犯罪名称,简称“死罪”。犯罪人触犯了这些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一国刑法中死刑被配置给了何种犯罪以及死罪的多少,不仅可以反映出该国刑罚的轻重结构,而且可以反映出该国刑法功能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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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96 我国现行刑法一共规定了68个死罪。对于这样的一个死罪格局,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多了还是少了?合理还是不合理?死刑究竟应当配置给哪些犯罪?这是本文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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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98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5]
1702725499 一、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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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501 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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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503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了7个死刑罪名:背叛国家罪(第102、113条),分裂国家罪(第103、113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113条),投敌叛变罪(第108、113条)、间谍罪(第110、113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113条),资敌罪(第112、113条)。死罪占本章所有12个罪名的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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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505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14个死刑罪名:放火罪(第115条),决水罪(第115条),爆炸罪(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死罪占本章所有43个罪名的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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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507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16个死刑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走私假币罪(第151条),走私文物罪(第151条),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151条),伪造货币罪(第170条),集资诈骗罪(第192、199条),票据诈骗罪(第194、199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199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5、199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死罪占本章所有98个罪名的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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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509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5个死刑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强奸罪(第236条),绑架罪(第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死罪占本章所有37个罪名的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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