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5673
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分析表明,我国刑法的死罪数量之多在世界上是鲜见的。中国刑法死刑罪名之所以多,直接原因在于对大量的非生命犯罪,诸如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规定了太多的死刑。同时,来自实务部门的信息又表明,多数死刑罪名在实践中难得一用,基本上被束之高阁。中国刑法现在的死刑格局,不符合广大民众的“杀人偿命”的朴素的正义观念,不符合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旨趣,同时,也难以完成恐吓潜在犯罪人从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崇高使命,因此难以称为明智之举。
1702725674
1702725675
回归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中国当前的不二抉择。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在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将不可避免。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将死刑严格地限定在故意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与国内,符合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念;与国际,则符合人权文件的精神,可谓一举两得。
1702725676
1702725677
【1】 这个数字不是静止不动的,相反,它会随着刑法的发展、罪名的增多或者减少而变化。对死罪占罪名总数的比例,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国现行刑法典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之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又先后颁布了1个决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5个刑法修正案。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虽然没有增加新的死刑罪名,但是,增加、调整了一些罪名,因而,使得死刑罪名在刑法罪名体系中的比重发生了一些变化。
1702725678
1702725679
【2】 〔德〕诺瓦里斯(Novalis,1772—1801)语。引自〔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德文第二版序,第1页。
1702725680
1702725681
【3】 死刑罪名的激增,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之后死刑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演进以及死刑政策变迁对死刑立法影响的详细阐述,请看本书第五问:“‘少杀’政策如何回归”部分。
1702725682
1702725683
【4】 这只是一个大体的分布而已。事实上,在1979年《刑法》之后、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曾经膨胀到80多个,后来,随着刑事立法的调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68个死刑罪名。本文所进行的比较,事实上跨越了中间的繁复的过程,只是比较了最初的1979年《刑法》与最终的1997年以后的死刑格局而已。这是必须予以说明的。
1702725684
1702725685
【5】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1702725686
1702725687
【6】 《印度刑法典》,赵炳寿、向朝阳、杜利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702725688
1702725689
【7】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莫纪宏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
1702725690
1702725691
【8】 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702725692
1702725693
【9】 王伟:《中国死刑立法的实证分析》,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702725694
1702725695
【10】 详细论述请参见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702725696
1702725697
【11】 CLAUS 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Bandl,C. H. Beck’s Verlagsbuchhandlung,1997。转引自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702725698
1702725699
【12】 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1702725700
1702725701
【13】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1702725702
1702725703
【14】 李云龙、沈德咏:《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1702725704
1702725705
【15】 据统计,1945—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第39、56—59页。转引自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1702725706
1702725707
【16】 当然,这只是死刑保留论者的理由之一(这个理由强调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与前述正义性报应的保留死刑的理由并不相同),死刑废除论者可能会否认死刑的威慑力,或者否定死刑具有比长期自由刑更大的威慑力。
1702725708
1702725709
【17】 吴宗宪:《论死刑的困境与出路》,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3年第3期。
1702725710
1702725711
【18】 王世洲:《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1702725712
1702725713
【19】 这里所说的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主要是指废除现行立法中其犯罪构成要件包容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内容的犯罪的死刑规定,对于符合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罚,从而可以给这些犯罪摘掉死罪的帽子。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第236条)、绑架罪(第239条)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抢劫罪(第263条)等均属此类。
1702725714
1702725715
1702725716
1702725717
1702725719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八问: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是什么?
1702725720
1702725721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创造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简称“死缓”。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最终都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所以,死缓制度在客观上起到了“少杀”的作用。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大趋势下,在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日益提高,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情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赋予其新的价值,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1702725722
[
上一页 ]
[ :1.70272567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