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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00 第121条A 图谋、设想、资助、设法或企图致总统死亡或受到伤害或受监禁或阻止者,处死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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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02 第132条 唆使新加坡武装力量或在新加坡境内合法访问的武装力量的军官或服役者实施叛乱、被教唆者实施了叛乱的,对教唆犯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可长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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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04 第302条 实施谋杀行为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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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06 第305条 如果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任何精神欠缺者、发狂者、白痴或任何醉汉实施自杀行为,则对教唆实施此种自杀行为的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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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08 第364条 绑架或劫持任何人造成此人可能遭谋杀或可能处于遭谋杀的危险之中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罪犯不被处死,则并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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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10 第396条 如果共同实施抢劫的5人或5人以上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在实施结伙抢劫中实施了谋杀,则这些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应并处12鞭以上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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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12 尽管由于保留着鞭刑这样的肉刑,使得新加坡的刑法看似残忍,但是,在新加坡刑法典近400个罪刑条款中,也只有区区7个条文规定了死刑;并且,与印度刑法非常相似的是,新加坡刑法的7个死刑条文中有4个是故意杀人这类犯罪。一个保留着肉刑的国家,其死刑条文也比我们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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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14 以上我们对印度刑法典、新加坡刑法典的死刑罪名的分析表明: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的死刑条文非常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死刑条文中,死刑也主要是针对故意侵害生命权利的犯罪。而中国刑法中广泛挂有死刑罪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这两个国家的刑法中并未被挂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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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16 (三)绝对确定死刑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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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18 与前述印度刑法典、新加坡刑法典的比较,还凸现出我国大陆刑法死刑规定的另外一个明显特点,那就是绝对死刑较多。所谓绝对死刑,也称为绝对确定的死刑、唯一死刑,是指死刑是某一罪名的唯一量刑选择,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应量刑条件时,法官只能对其判处死刑,而不能有其他的刑罚,诸如无期徒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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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20 前述印度刑法典中,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文,即第303条:无论何人,在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犯谋杀罪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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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22 前述新加坡刑法典中,有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文两个:(1)第121条A:图谋、设想、资助、设法或企图致总统死亡或受到伤害或受监禁或阻止者,处死刑,并处罚金。(2)第302条:实施谋杀行为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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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24 反观我国现行《刑法》,则有多达七个绝对确定的死刑罪名,分别是:(1)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犯劫持航空器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2)第239条(绑架罪):犯绑架罪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4)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5)第317条第2款(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6)第383条(贪污罪)第1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7)第386条(受贿罪)第383条第1款第1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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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26 总之,对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清末《钦定大清刑律》以及印度、新加坡刑法的比较,凸现出我国死刑罪名的现状,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死罪泛化!死刑条款多,绝对确定的死罪多。这恰如高铭暄教授所言:“我国现行刑法上规定的挂有死刑的犯罪范围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也是极其鲜见的。”【8】“极其鲜见”几个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死刑立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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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28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7]
1702725629 三、非生命犯罪死刑罪名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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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31 我国刑法的死刑罪名过多,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究竟多在哪里?本文前面对印度刑法典、新加坡刑法典死刑立法的分析,表明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除了数量众多之外,死刑罪名广泛分布于非生命犯罪也是一大特点,我国的死刑罪名之所以多,主要是多在非生命犯罪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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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33 以某一犯罪在通常情况下是否会直接危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利为标准,可以将所有的犯罪分为生命犯罪与非生命犯罪。有研究按照这一标准将所有的犯罪分为生命犯罪与非生命犯罪,然后在死刑和生命犯罪之间进行了一次交互分析,以探求中国刑法在生命犯罪与死刑的配置之间的某种关系。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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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35 生命犯罪与死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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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40 ap=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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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42 这一研究表明,中国刑法中生命犯罪被配置死刑的可能性远比非生命犯罪被配置死刑的可能性要大,生命犯罪被配置死刑的概率为40.7%,也就是说,每100个生命犯罪中就有40.7个被配置了死刑,而非生命犯罪被配置死刑的概率仅为14.2%,即每100个非生命犯罪中仅有14.2个被配置了死刑。生命犯罪被配置死刑的几率是非生命犯罪的近3倍。并且,这一结果的卡方检验结果显示,P值是0.000小于0.05,关系显著。也就是说,在我国刑法中,生命犯罪对死刑的配置具有影响,而且这种结论是可靠的、可信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显著相关。同时,我们更应注意,从行百分比的数字来看,我国刑法中83.6%的死刑被分配给了非生命犯罪,仅有16.4%是生命犯罪,差距将近4倍之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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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44 83.6%的死刑罪名是非生命犯罪,是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过多的直接原因。中国刑法对如此众多的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是很值得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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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46 这种质疑,首先来自于对死刑存在的合法性根据的拷问。刑法学中所说的死刑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根据,是指在刑法领域中规定与执行死刑的理论根据。目前对中国死刑合理性根据的论证,主要是从国家理论、报应理论、特殊预防理论和一般预防理论几个方面予以展开的。【10】然而,综观各种有关死刑的理论根据,恰如论者所言,只有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理论作为刑罚理论根据,才能对中国目前的“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作出合法性的论证。而所谓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刑罚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通过使罪犯承担痛苦的方法,使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加于自身的罪责,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复、弥补和赎罪”【11】。按照正义性报应理论的要求,死刑可以并且应当仅仅适用于生命犯罪。但是,中国刑法对大量的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与此是明显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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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48 其次,中国刑法对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也不符合生命是最高价值的人类基本价值观。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与犯罪人的生命相比较,在生命是最高价值的信条下,总是生命可贵。如果说犯罪人因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而按照报应观念必须偿命还勉强能够符合生命是最高价值的人类价值观的话,那么对大量的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则无论如何都难以说的通。这实际上是将人的生命权利与犯罪人造成的表现为非生命价值的危害后果等同视之,这种做法违背了生命是最高价值的道德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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