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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二头警犬进行二次鉴别,一头有反应,一头无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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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扫描电子显微镜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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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冶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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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杜培武衣袋中的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上附着的泥土和现场刹车踏板上的泥土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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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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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及该所四名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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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证实杜培武于1997年10月8日和11日两次参加该所组织的实弹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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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王某某借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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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路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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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王某某于1998年4月20日向其借用云OA0455号微型车,该车即作案现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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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关于王某、王某某、杜培武有通讯信息的情况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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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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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三人之间4月17日—20日电话、传呼的通讯情况,证实杜培武4月18日21时起就一直打电话和传呼与王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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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精斑检验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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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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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证实二王死前有过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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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现场指认录像带及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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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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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证实杜培武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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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报告书(即测谎仪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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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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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认为可以肯定杀死二王系杜培武所为,但注明“以上结论仅供参考”。法庭未将其确认为正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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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铁证”,杜培武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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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培武一开庭就向法院陈述了在公安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脚上及腿上的伤痕事实让合议庭法官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足以证实他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杜本人也向辩护人及驻监检察官提供了《刑讯逼供控告书》。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请求法庭确认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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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律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附着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认为在案发后几个月后,才做出的《补充现场勘察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认为所谓“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足迹附着泥土系虚构的证据,由此所作的“警犬气味鉴定结论”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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