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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01 【8】 该组数据来源于香港《大公报》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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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03 【9】 该组数据为日本学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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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05 【10】 敬大力:《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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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07 【11】 周道鸾、单长宗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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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09 【12】 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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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11 【13】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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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13 【14】 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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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15 【15】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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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17 【16】 从世界各国对死刑适用的情况来看,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十分重视,死刑案件的最终确认权一般都是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见朱建华:《论死刑核准权规定的法律冲突》,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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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19 【17】 周洪钧:《〈公政权利盟约〉及其对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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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21 【18】 对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唯一没有设立死刑的渎职罪一章,目前有人提出该类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有时极其巨大”,因此应该对其设立死刑,以“利于惩治腐败和推行廉政”(参见周洪钧:《〈公政权利盟约〉及其对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4期)。笔者坚决反对这一观点,这实际上又是死刑万能论的复活。死刑并不是消灭或减少渎职罪的有效途径。渎职罪的存在和蔓延既有社会与经济的原因,又有体制与个人的原因,而没有死刑则是绝对排除在这些原因之外的。而且,笔者以为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其严重,虽然“有时”会很严重,但我们不能因为仅在某些时候危害性极其严重就增设死刑,否则就会有急功近利之嫌,重蹈情绪化立法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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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23 【19】 梁根林、张文:《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理性思考》,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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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25 【20】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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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31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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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33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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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35 2.《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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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37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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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39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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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41 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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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43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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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45 7.〔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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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47 8.〔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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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549 9.〔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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