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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有刘云生著《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探讨中国古代契约名义流变及其运行机制。王旭著《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考察从南北朝至清代的传统契约形制问题。冯学伟著《明清契约的结构、功能及意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考察明清契约文书的数量、格式、结构、演变、伪造与辨伪。乜小红著《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北京,中华书局,2017),提出对中国古代契约发展史的规律性认识。唐智燕著《近代民间契约文书词汇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对民间契约文书中的契约名称、土地名称、货币名称、房屋建筑名称、名量词及行为动作类词等六类词加以考释。地域性契约文书的研究,有戴建兵等《河北近代土地契约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陈晓强《敦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田涛《徽州民间私约研究及民间习惯调查》(2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侯文昌《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安尊华、潘志成校释的《土地契约文书校释》(2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6),褚红《河南省古代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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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经济史(含社会文化史、历史人类学)方向利用契约文书的研究成果,有龙登高著《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通过对土地交易契约、刑科题本案例等原始资料的考究,运用经济学原理和工具对地权制度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展开分析与解释,试图还原地权及其交易制度形态并力求以地权为轴心对传统经济及其历史演进形成完整的认识。乜小红著《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主要探讨中古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贷、买卖、租赁、雇佣等契约中的经济关系,及收养契、婚书契、放妻书、放良书等文书中的人际关系。曹树基、刘诗古著《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修订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结构及其在近现代转型过程中呈现的变化和特征。江太新著《清代地权分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利用传统史料和契约文书等非传统史料相互印证,多层次、多角度地论述清代地权分配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刘克祥著《中国永佃制度研究》(上、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结合经济学与历史学的方法,从纵横两方面探讨了永佃制发生、演变的过程及其形成途径、类型、分布地域,永佃权的权力习惯和性质,永佃制下的主佃关系,租权、佃权的市场转化等问题。徐秀玲著《隋唐五代宋初雇佣契约研究——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从契约的性质及发生原因、雇价、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赔偿、女性担保人等方面,诠释隋唐至宋初雇佣契约的发展变化。龙登高著《中国传统地权制度及其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挖掘整理清华馆藏契约、土改普查数据等原始资料,形成逻辑体系与解释框架,并检验地权分配等长期以来存在的认识误区,揭示从平均地权到鼓励流转等近现代变迁的历史脉络与经济逻辑。杜正贞著《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8),以司法档案为主,结合契约、族谱等民间文献,讨论了地方确权习惯和产权秩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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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史视野切入的研究成果,有陈敬涛著《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群体及其观念、行为探微》(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该书研究契约主体双方身份,契约中保人的各自特征和变迁,对立契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进行了概括。杨卉青著《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梳理中国古代契约的概念和契约形式,探讨了宋代契约的种类和各类契约适用范围、订立原则、形式规范、履行和消灭的规定。刘高勇著《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分析。范一丁著《古代契约法史稿》和《近代契约法史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019)对中国古代和近代契约法存续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和归纳。李文静著《宋代土地交易契约与诉讼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考察了买卖、典当、倚当、抵当、租佃等宋代土地交易类型,及宋代土地交易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形式包括单契形式、官版契纸、投状申牒、批凿过割、砧基簿、批领、先问亲邻、中人牙人;内容包括主体、标的、价格、时间、当事人签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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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成果,多能拨迷见智,为中国契约学增添了丰厚的学术积累。但正如许多人所看到的,这种累积多是地域性的知识和“小历史”,海量的契约文书还没有被研究者利用变成“历史事实”,实现传统文献和非传统文献的对接,进入中国历史的阐释体系,进入“大历史”的书写,也就很难称得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科学理论作出贡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整理研究的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来源渠道、不同的收藏单位、不同的服务对象,而有不同学科的分类整理方法。从契约文书集的名称看,称之为古文书者大致釆用古文书学方法,称之为历史文献者大体采用文献学方法,称之为契约法律文书者大体采用民法学方法,称之为契约档案者大致采用档案学的方法,称之为可移动文物者大体采用文物学的方法,这些方法仍有待融为一体,成为契约学的方法。其次,立场、识见和视角、理论工具的不同,观点相左是常见的现象,所作出的阐释还没有融会贯通,以致连契约文书的格式、用语等基本概念内涵也多有歧义,以此建立的契约文书数据库难以实现不同地域之间的连通,甚至会产生误导的结论。最后,契约文书有造假的现象,近年来由于有些单位重金收购,文物贩子趁机哄抬价格,造假牟利,以致上当受骗,时有所闻。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收藏者和整理者随意挑选和重组契约文书,或真伪不分,兼收并蓄,且不注来源,扰乱了原有的文书系统,破坏了应有的研究价值。凡此种种,不难看出,这与中国契约学的不发达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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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的整理在地域上有了很大的拓展,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还有许多地方空白需要填补。尤其是契约文书的种类相同、集中,还有一些门类未见或少见实契,留心搜集研究应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有些地域有使用口头契约的习惯,少用契约文书,需要以访谈的形式加以弥补。零散的契约文书虽然稀少,应该所在皆有,有待有心人的发现。房产契约文书现存数量巨大,整理出版者为数不多,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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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无非不忘初心,鼓吹中国契约学的重要性,向十年来作出贡献的朋友们致敬,期盼大家共同努力,投身于这项利国利民的伟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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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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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于厦门会展南二里52号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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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修订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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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史研究与乡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相结合,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领域和方法,日益引起中国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研究者的重视。拙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是改革开放初期利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乡村社会经济史、土地所有权史的成果,1988年4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10年后,承蒙史学界朋友的关爱和拔擢,荣获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事毕,郭沫若基金会要我提供一份内容介绍,我写了如下文字,表述撰写的意图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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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契约文书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这一认识,作者试图透过土地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揭示明清社会演变的底蕴。同以往许多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不同,作者没有机械地套用近代欧洲的所有权范畴来分析中国传统的地权关系,也没有纠缠于“所有”、“占有”之类概念的界分,而是通过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考察封建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运动,主要着眼于所有权结构中在纵向上多层权利的分离组合。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内部结构是国家、乡族两重共同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结合。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表现为这几种互相结合又处于互相排斥状态的所有权之间在同一结构内地位的更替与消长。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发展,始终未能摆脱国家和乡族土地所有权的附着和制约。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也没有发育成纯粹的、绝对的形态。地权关系的分化只是导向产权的多重分割,并没有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溃。私人所有权之上附着共同体所有权,是由个人社会地位身份化,个人不具有独立的自由的人格这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财产关系的特质,也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所有权史研究得出的这种解释,显然提供了一个更深刻也更易于实在地把握的认识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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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所有权制度与租佃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进行考察,作者指出了“永佃权”和“田面权”的本质区别,“永佃权”即永久耕作权,不得转佃、买卖,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田面权”除永久耕作权外,还有改变土地用途(如造坟、置屋)、转佃、买卖的权利,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传统说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二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这一见解虽然不一定为所有历史学家所接受,但对澄清某些模糊的误解,深化所有权制度变迁的研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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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西方那种明确地规范所有权范畴的罗马法传统,不存在与西方法律制度相对应的私法体系,所有权观念模糊,但在民间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行为,都遵从地域性的“乡规”、“俗例”、“私例”,使用独特的习惯用语,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作者运用现代法学观念作了初步整理和分析,着力对在通常字、词典中或找不到相应的义项,或根本未列为词条、无从查找的契约用语,作出诠释。这种契约学的方法,在过去某些学者的著作中,也曾采用过。但把它作为最基本的途径和方法并加以系统的深入的运用,则是本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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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及明清社会变迁等基本问题上,本书也进一步论证和丰富了傅衣凌先生建立的中国传统社会解释模式,诸如中国传统社会弹性论、多元结构论、公私体系论、乡族论、明清社会发展迟滞论。虽然其中蕴含的某些新的认识倾向未能更准确更清晰地表达出来,有待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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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约文书证史,把所有权史研究与经济史研究结合起来,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变的障碍所在,是一个富有学术生命的课题。近代中国革命经常以财产权的急剧更迭为中心,但人们对财产法权的观念却未发生现代化的转型。直到今天,产权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仍是中国经济向现代体制转变中难以解脱的一大困扰。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明清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的研究,还蕴含着相当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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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为庆贺著名经济史专家李文治先生九十寿辰,我写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研究断想》,发表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上。我对利用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土地所有权史作了如下简要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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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到80年代,我追随恩师傅衣凌先生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尝试利用民间契约文书剖析农村经济和土地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总体认识上,我服膺傅先生的“弹性论”、“多元结构论”和“公私体系论”,并以此作为学术实践的钥匙。傅先生的研究侧重于生产关系的角度,还有许多发展的空间,我选择的是土地所有权形态演变的角度。我之所以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发生兴趣,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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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围绕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和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讨论,焦点集中于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有或私有的争论,而对土地所有权形态,多以绝对的、一元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为指标去理解,我感觉这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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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是所有制法的表现,在每个历史时代中的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不仅特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而且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也反过来影响和促进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但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与西方法律制度相对应的私法体系,那么,中国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又是如何规范和运作的?这是一个有待解开的奥秘。这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也是社会史、经济史不可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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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学界特别是日本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颇具启发,但由于史料掌握的困难和诠释专有语汇的分歧,存在不小的争议。作为本土学者,理应做出积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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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傅先生开辟的道路,结合个人整理民间契约文书的学术实践,我把视界锁定在明清时代东部沿海地域这一特定时空的“民间契约秩序”,即地域性的、民间层次的、非正式的产权变动运作规则,以核心产权——土地所有权作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当时所做的工作,集中反映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该书“序言”重申了我在1982年“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我至今仍认为,对中国式封建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这一认识,比较接近和符合传统思维习惯和实践方式。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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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一立论的历史社会根据是所有者主体的多元性。我把所有者主体分成三个层次:国家(大共同体)、乡族(小共同体)、私人,各有不同的所有权利,或强或弱、或隐或显地制约着产权的移转和变更。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干预,并不只是行政权,而是含有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不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官府的行政权力不可能那么大。我借用傅衣凌先生的“乡族”概念表述血缘性或地缘性的地方共同体,它对内部成员土地财产移转的“先买权”设定等等,也含有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而在私人层次,所有权也可以再分割成复式的(如“一田二主”),由多人分享。这是对当时国内主流观点——所有者主体只能一个——的否定。后来许多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史的论文和著作,从不同的角度、方法、史料,也证明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者主体多元性的事实。尽管所有者主体多元性结合的具体方式是千奇百怪、复杂多姿,但特殊性寓于所有者主体多元的普遍性之中,是经得起科学的反复的历史论证的。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中,所有者主体单一的观念已被打破,符合中国国情的产权制度既与传统断裂,也有连续性的一面。比如现行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制度,个人可以享有“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三分之二产权”(三分之一为单位所有),就是所有者主体多元的体现,而房屋占有的土地,个人或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是国家的。套用传统的思维架构,这就叫“面”、“底”分立。因此,建立在所有者主体多元性事实基础上的这种分析思路还是有理论穿透力的,不失为研究中国所有权史的一个学术门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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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缺乏法律和法学的明确界定,人们也不用权利与义务之类的语汇来思考,处理财产关系的文字表述存在地域性的差异,甚至同一名词、术语,在不同地域、不同场合可以表述出不同的内涵,各有一套调整和分配利益关系的民间习惯、乡规俗例,作为心照不宣的非正式规范,这就是在民间社会反复运用提炼出来的习惯法。清末民初启动的法律近代化,是在废弃律例系统,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整理、吸收民间习惯中的合理要素,上升为法律的过程。那么,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也可以借助法学知识从原本的语汇和意义世界中感悟出权利、义务的法文化要素,重构中国式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结构。尽管所做的加工还很粗糙,需要不断深化,但这种学术取向,是符合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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