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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893 第一章到第三章,属于综合性研究,即综合利用各地明清土地契约文书(包括日用杂书中所载的契约格式),探讨土地关系和契约关系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若干新特点。第一章概论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在它的内部结构上,虽然它的横向结构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具有作用不同的各项权能;但它的纵向结构,却并存着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上,这三个不同层次权利中的每一个,都曾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挥过作用,成为特定时代特定地区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现。私人土地所有权虽然早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便已出现,但它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形式,乃在唐宋之际以后,而且始终附着于国家的或乡族的土地权利上(尽管愈来愈削弱,但始终没有被消灭)。土地所有权史的这一变迁,反映了土地所有制度从国家所有制、乡族所有制到私人所有制主导地位更换的发展轨迹。明清时代,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特点,是以庶民地主为主干的中国地主制发展到烂熟,以至出现解体的征兆。私人土地权利的法律凭据——民间土地契约文书,广为普及,并且适应土地制度的变化,注入了新的特色,或产生新的文书格式。本章依次就卖(买)田契约、抵押典当契约、租佃契约、雇佣契约、耕畜买卖租佃契约以及土地契约附属的官文书与官田契据,作了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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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895 第二章是专门考察明清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的。在地主制下,地主土地所有权早就通过典当、质押、分产、租佃等契约形式,实现一部分权能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租佃契约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代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永佃权,使这种分离达到相对稳定的程度,从而引起租佃制度的重大变化。明清时代,地主土地所有权虽然压倒附着其上的国家的或乡族的土地权利而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私人地主土地所有权本身也产生层次权利的再分割,即分化为田底权和田面权。这种分化,发生于两种不同渠道:一是地主层本身的分化,即原地主通过契约形式典卖田底或田面,或以分产的方式把田底和田面分别分给不同的儿子,或以投献等方式让出田底或田面;一是佃户层的分化,即获得永佃权的佃户通过私相授受直至合法占有原地主的田面,然后转佃收取小租。本章着重分析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历史演变,明确指出永佃权和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前者反映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并无变化,而后者则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新兴的二地主阶层。传统说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两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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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897 明清两代,山区的开发和经营对于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在第三章里,我利用皖南和闽北的山契实例,具体分析山区经济的商品性与自然性交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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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899 第四章到第七章,属于区域性研究,范围涉及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广西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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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01 鲁皖土地契约,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前辈学者和日本人曾做过个别的实地搜集,但可供学术研究的系统发现,只限于山东曲阜孔府档案中的庄田契约和安徽徽州府的民间文约。孔府是中国最具典型的贵族大地主,徽州府则是庄仆制盛行的地方。前者着重分析孔府祭学田和自置地的买卖,可以说明孔府祭学田部分采用契约价买形式添置和自置田产的契约化,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地主阶级结构的某些变化,私人地主所有关系对贵族地主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而孔府佃户的认退与顶推,引起佃户层的分化,从中产生一小部分二地主,则反映明清时代地主阶级的变化和地权的分化,已经渗透到孔府庄田的租佃关系中。后者则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大族强宗的宗法土地占有制度之旁,存在私人地主租佃制度,并深刻影响到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在宗族合伙、举族经商,以及宗族土地与庄仆制具有联系的徽州大商人阶层之旁,存在和宗族土地与庄仆制没有联系的中小商人阶层,他们和土地的关系,和其他地区的一般商人地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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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03 江浙土地契约,大宗的发现分藏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和浙江省博物馆。我有选择地利用其中的一些实例,揭示清代江苏在频繁土地买卖过程中使用经账、使费帖、找贴断杜契的地方乡例,揭示清代浙江土地买卖与地权分化的地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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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05 闽台土地契约,在海峡两岸都有可观的发现。关于福建土地契约,这里仅集中分析明清德化契约和清代闽北的土地买卖契约。对于台湾土地契约,主要剖析大小租关系,并和大陆同类契约作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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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07 两广土地契约,已有的发现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广西的山区县份。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明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发达农业区域,它的土地契约展示了向海要田而形成的若干特点。广西山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那里的契约发现,为我们展现了汉族习见的土地契约形式,在清代如何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推广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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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09 以上区域性的研究,都只是专题性的或抽样的研究,可以说是前三章的补充和继续深入。其中部分曾经发表过,此次只做部分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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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11 我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兴趣,是业师傅衣凌教授长期教导和熏染所致的。傅衣凌教授是我国研究明清契约文书的开拓者,我有幸在他身边学习、工作二十余年,时聆教诲,获益良多。如果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和看法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且有某些学术价值的话,那是他的教泽所惠的。本书之所以能够得以完成,还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博物馆、厦门大学历史系,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国立国会图书馆、仙台东北大学附属图书馆,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等中外学术机构慷慨惠予借阅契约文书的方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叶显恩、中山大学谭棣华、广西大学李炳东诸同志惠赠当地收藏的契约照片或抄件,以及中外学术界朋友们的诸多鼓励。在第二章的写作过程中,还得到研究生郑振满的协助。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谢意。我希望通过本书取得同志们、朋友们的更多的指教和帮助,并决心加倍努力,为发展中国契约学和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奉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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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13 杨国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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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15 1984年4月15日志于厦大白城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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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17 1986年11月11日改定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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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19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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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24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26]
1702726925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章 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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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27 明清两代,是以地主制为核心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发展到鼎盛乃至烂熟的时期,也是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普遍使用契约的时期。各地日常使用的土地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关系极为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为了便于对各地散存的大量明清土地契约文书进行具体的考察,我们有必要先对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情况,作一鸟瞰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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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3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27]
1702726933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节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与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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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35 明清两代田制,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指封建国家掌握或经营的土地。在明代,官田名目繁多,基本上是以其来源或使用形式定名的。《明史·食货志一》列举的“宋元时入官田地”“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以及未加列举的沙田、坍田、绝户遗留地、逃户空田、无主荒地等,系由其来源而得名;而“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则均以使用形式的不同而得名。《清史稿·食货志一》列举的官田,有“官庄”(包括皇庄,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光禄寺庄田,王、公、宗室庄田,八旗庄田,等等)、“屯垦”(包括养息牧地的招垦,漕运卫所屯田,直隶、新疆、东北、蒙古、青海、热河、台湾等地的屯垦,西南士兵的军田,东南沿江、沿海涨滩的屯垦,等等)和“营田水利”(在直隶、陕西开发的水利田)三大类,都是以土地的用途来定名的。民田指私人占有和经营的土地,有以土地的自然性质区分种类的,如水田、桑地、旱园、洋田、洲田、滩田等;有以耕种情况区分的,如荒田、熟地、小地等;也有以所有者身份得名的,如僧田、族田、社田、会田、客田、主田等;亦有以用途定名的,如灶地、备荒地等。但这种官田、民田的划分,是法权关系上的,甚至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别,存在土地所有权相混淆的情形。因此,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必须根据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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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37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它以强制性确认的方式,肯定个人或集体排他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原生形态是天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所有。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不断发生变化,派生出种种次生、再次生的形态,因而具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各国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土地所有权的表现也显出千姿百态。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土地所有权概念,不同于西欧和其他“东方国家”。因此,在分析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之前,必须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做个扼要的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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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39 土地所有权纯粹的历史形态,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2]这种绝对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土地所有权,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只存在于古典的和近代的社会中,而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与此不同,由于它和对直接生产者的人身占有权结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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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941 一般而言,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私人没有纯粹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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