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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41 立当田文契人某都某图某人,今因家下无银用度,日食不敷,情愿将祖父遗下自己受分基址沟池水陆田塘一段,坐落土名某处,计几亩(或作几十几亩),该租若干(不用亩处,止云计种若干),四至明开在后(或有处止云四至不开,脚踏明白)。先问亲房,后问田邻,无人承当,时凭户族邻中,出当于某名下为业,三面言议,实纹银若干整,即日交完无欠,其田听从当主管业,每年议纳粮银若干(或有处止云每年烂除契内银若干,作算各项粮差)。银元起利,田不起租,不俱[拘]年限,银到田还,但或未收花利,遽然取赎,约罚银若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恐无凭,立此当田文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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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43 土地在出典、出当期间,典主、当主有使用权、处分权,可以自种或召佃收租,或原主耕作纳租,或转典于他人。这样,典当土地与活卖土地已没有多大差别,实际上是活卖的一种形式,故明代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如《家礼简仪》,便在卖(买)田契式后说明:“如典契,亦仿此式,不用除割。”由于典地大多数会转变为卖地,典卖通用一种契式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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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45 清代大量典当契约表明,契式除沿袭明代之外,典卖合一的形式十分盛行。典与活卖混同,契纸上只有微小的区别,有的在卖契文末写上典字,有的文字与卖契一样,但中人不画押,不加注意,是难以辨别的。一般来说,田地出典以后交出使用权者,立有卖契,逾期不赎,作为绝卖,活契即变为死契;或用空白卖契,逾期不赎,填写卖主姓名、实价、日期等,即作为绝卖。典契在民间使用习惯上有立合同式和单契的不同,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福建官府规定只准使用合同式:“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29]如土地出典之后,仍归原主耕种者,则需另立租约,如山西之用“稞约”,安徽之用“打乾租”(或称“当乾租”)、“包租”字据,江西之用“借耕字”等。此外,在地权分割买卖的影响下,土地典当中也有“活典”“找价”[30],以及田底、田面分别典当诸种问题。因此,土地买卖中的各种补充契式,也被借用来表述从典到卖各种中间环节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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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47 典当契式从独立运用到普遍与卖(买)田契式混用,也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契约关系变化的一个侧面,它反映了高利贷资本侵蚀、吞没土地所有权的手段,已经发展到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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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5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29]
1702727253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三节 和土地经营相关的契约形式与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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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55 明清时代的土地经营方式,即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结合的方式,有租佃与雇佣之分,与此相应的有租佃契约和雇佣契约。地主制下的佃户劳动,耕畜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与此相应的有耕畜买卖和租佃契约。从广义上说,和土地经营相关的诸契约形式,是从土地契约派生而来的,可以视为土地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有必要将这些契约形式和契约关系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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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57 一、土地使用权的契约规定:租佃契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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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59 地主招佃制是明清土地经营的基本方式,租佃关系是明清土地关系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本质的最基本的关系。明清两代民间的租佃契式,可分为一般租佃与永佃两类。明代,一般租佃的契约格式有二,即地主使用的招佃契式和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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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61 招佃契式,包括田批式和园批式。《万书萃宝》《学海群玉》《鳌头杂字》所录其式[3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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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63 (一)田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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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65 某宅有田一段若干亩,坐□[落]某处,今有某人前来承佃,年约乾员租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还,依凭本宅量秤,不许拖欠及转佃他人。如有此色,即时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田批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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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67 以上田批式文,三书仅在个别文字上略有差异。所不同的,后两书在式文后增补一段云:“如山田则内云约鸡几斤,白米,本田并无批礼及田仔银等情。”即这种契约格式,也适用于山田的租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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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69 (二)园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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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71 某宅有田一段该若干亩,坐某处落,今有某人前来承佃,年约银、麦、牲、豆租共若干,照季理还,不许拖欠。如是拖欠,即时召佃,不得执占。欲有凭,立园批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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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73 以上园批式文,三书亦仅在个别文字上略有差异。所不同者,后两书所列园租为“小麦、乌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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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75 上述契式,立契人为地主,内容有如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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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77 1.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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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79 承佃人缴纳实物地租,田为干谷,园为小麦、乌豆,山田为白米。园也收折租(银),或加收副租(牲)。山田一律加收副租(鸡几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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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81 2.交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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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83 田分早、冬二次,园论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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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85 3.量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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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87 承佃人缴纳地租,“依本宅量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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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289 4.承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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