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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永远割藤杜绝卖田底文契许,为因正用,凭中等,今将祖遗坐落长邑下十七都念玖图东盃字圩内第五拾五坵官则田肆亩壹分叁厘叁毫正,减实额租米肆石叁斗伍升陆合,力米在外,情愿议绝卖与江处管业收租,三面言明,议得时值绝价英洋伍拾玖元玖角叁分正,当日一并收足,并无准折除扣,亦无重叠交易,如有门房上下有分人等争执,生产人理直,与得业者无干。谨遵宪例,一契书绝,无赎无加,永为江氏世产,漕粮随产过户办赋。此系两愿,各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永远割藤杜绝卖田底文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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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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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拾贰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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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永远割藤杜绝卖田底文契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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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下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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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例可见,田底权的活卖与绝卖也是以可否找赎作标志的。因此,在田面权和田底权分割活卖到绝卖,同样也出现“找价”的种种中间环节和手续,所以也必须运用“找贴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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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买)田契式以明中叶为转捩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许多补充性的契式。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变化的反映,体现了土地买卖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冲击,和封建社会进入晚期地权分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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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利贷资本侵蚀下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抵押典当契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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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资本侵蚀和吞没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土地资本,是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便出现的经济现象。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农民个体经济和中小地主经济应付经济动荡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往往为了避免破产,被迫举债。而高利贷者在放债时,一般都顾忌债务人无法偿还,要求以财物作为信用担保建立借贷关系。作为封建社会主要债务人的农民,“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是建立借贷关系的“根本的前提”[27],他用于担保的财物,最主要的便是土地。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抵押盛行的根本原因。在土地可以相对自由买卖的条件下,高利贷资本往往侵蚀和吞没债务人的土地所有权,引起土地的转移,即在土地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直接的土地典当。土地典当是高利贷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化的一种方式,又是土地买卖的一种病态,也是地主兼并土地的惯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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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于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简单,一般是在借约中注明土地段落四至等,并规定不能偿债时的处理(一般是归债权人管业),或者直接将地契作为抵押品。抵押期间,出押者保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清两代,这种土地抵押担保的形式无疑是很盛行的。据民国初年的调查,不少地方有“靠产揭钱”“赘地借钱”“指地作保”“指地借钱”的习惯,契约一般规定到期取赎,如逾期不能取赎,即卸地由债主管业。下引直隶顺义县沙井村文约一纸作为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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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指地借钱文约人李春,因手乏,今将自种老租地壹段柒亩五分,此地坐落沙井村西南,地名沙窝,亲托中人说合,情愿指此地借到本村杜文达名下承种,言明种地叁年以后,钱到回赎,同中言明钱无利息,地无租价,以利息顶补租价,同中言明借价东钱贰佰柒拾吊整,其钱笔下交足,并不欠少。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反]悔,如有舛错争论者,自有借主中保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借字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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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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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 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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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借字文约人 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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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字人 杨天佑[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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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地方,还流行借约粘附卖契的借贷习惯,即揭借时预立卖田契附上。这种卖田契的格式,和土地买卖通常所用的相同,但有绝卖(其中,口头约定可以回赎者,称“死契活口”)、活卖或“卖头押尾”(用绝卖契式,又在约内写明可以回赎者,又称“死头活尾”“借头卖尾”等)的不同,又有实契与空白契(空出买主姓名、卖价等不填)的不同。这种借贷契约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抵押土地导致丧失土地所有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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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直接以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收益抵算利息,交由债主掌管收租,谓之典。明万历时《万书萃宝》和《学海群玉》所载典田契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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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里某境某人,有己分官民田一段,该若干亩,坐落某处,载米若干,四至明开在后。为因无银用度,托中引就某宅(或作处),三面商议,实典价银(或作细丝银)若干两正。其银即日交足,其田任从银主掌管召佃收租,言约银无利息,田无租税,至某年为卒,备银照契赎回。如是无银,任听(或作仍听)银主收租,倘未及期取赎,约罚银若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其粮米约应期理纳银若干,不得留难。今恐无凭,立典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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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鳌头杂字》所载契式基本相同,唯土地所有权的表述,书为“有祖父遗下自己分下”;处罚规定,增加“倘未收花取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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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是在典的基础上,每年另加纳粮银若干。当田契式,见于明末之《尺牍双鱼》和《云锦书笺》,式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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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当田文契人某都某图某人,今因家下无银用度,日食不敷,情愿将祖父遗下自己受分基址沟池水陆田塘一段,坐落土名某处,计几亩(或作几十几亩),该租若干(不用亩处,止云计种若干),四至明开在后(或有处止云四至不开,脚踏明白)。先问亲房,后问田邻,无人承当,时凭户族邻中,出当于某名下为业,三面言议,实纹银若干整,即日交完无欠,其田听从当主管业,每年议纳粮银若干(或有处止云每年烂除契内银若干,作算各项粮差)。银元起利,田不起租,不俱[拘]年限,银到田还,但或未收花利,遽然取赎,约罚银若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恐无凭,立此当田文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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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出典、出当期间,典主、当主有使用权、处分权,可以自种或召佃收租,或原主耕作纳租,或转典于他人。这样,典当土地与活卖土地已没有多大差别,实际上是活卖的一种形式,故明代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如《家礼简仪》,便在卖(买)田契式后说明:“如典契,亦仿此式,不用除割。”由于典地大多数会转变为卖地,典卖通用一种契式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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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大量典当契约表明,契式除沿袭明代之外,典卖合一的形式十分盛行。典与活卖混同,契纸上只有微小的区别,有的在卖契文末写上典字,有的文字与卖契一样,但中人不画押,不加注意,是难以辨别的。一般来说,田地出典以后交出使用权者,立有卖契,逾期不赎,作为绝卖,活契即变为死契;或用空白卖契,逾期不赎,填写卖主姓名、实价、日期等,即作为绝卖。典契在民间使用习惯上有立合同式和单契的不同,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福建官府规定只准使用合同式:“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29]如土地出典之后,仍归原主耕种者,则需另立租约,如山西之用“稞约”,安徽之用“打乾租”(或称“当乾租”)、“包租”字据,江西之用“借耕字”等。此外,在地权分割买卖的影响下,土地典当中也有“活典”“找价”[30],以及田底、田面分别典当诸种问题。因此,土地买卖中的各种补充契式,也被借用来表述从典到卖各种中间环节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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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契式从独立运用到普遍与卖(买)田契式混用,也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契约关系变化的一个侧面,它反映了高利贷资本侵蚀、吞没土地所有权的手段,已经发展到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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