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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佃约”也和一般的租佃契约不同,佃户享有“力粪”。所谓“力粪”,当指“力坌”和“粪草”。现存徽州佃约中常见有这种记载。佃户因耕作土地而付出工力,使土地的经济收益提高,分得的那部分生产物叫“力坌”;因多施肥料、改良土壤,使土地的经济收益提高,分得的那部分生产物叫“粪草”。佃户因占有“力坌”“粪草”,从而有比较稳定的耕作权,这实质上是一种改良永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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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契式在明代嘉靖以后出现,说明所谓“押租田”和“工本田”的永佃关系,已在东南的一些地区盛行。无论是付出押租银或是付出工本而取得永佃权的佃户,都有独立的永久耕作权,但不能自由转让,“如不愿耕,将原田送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但如果在佃户间私相顶退,永佃权便向田面权转化,此时,原佃向新佃收取的“赔价”“粪质银”“力粪”等,便已不是押租银或工本银,而是田面价了。“佃主”(或称为“佃头”)、“赔主”就不是原来意义的永佃农,而成了田面主了。明代后期的闽南、闽北、闽东和皖南,都有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转化的情形。在“一田两主”形态下,田面的租佃采用“退约”“顶约”。由明入清,田面主租佃田面契约渐次流行,清代各地出现了“推约”“拨约”“绍票”“佃田皮契”等多种形式。这个问题,我准备在第二章《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考察》里,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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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佃契式的出现到田面租佃契约的流行,是明中叶以后租佃契约关系的新变化、新特点。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清地主制的没落和僵而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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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以北,特别是华北、东北地区,则流行一种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租佃制,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名为“代种字”“半种地文约”“镑青文约”等。如安徽徽州的“代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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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代种字人王仕,缘有田主江 名下价买土名石圹岭上硚圹水田一业,计丈税二△零二厘,计田大小 坵,计原包干谷二十六件,大小买俱系田主自占,与佃人毫无沾染。今身凭中代为耕种,言明田上不准栽乌株、糯谷,并不准做秧田、种麦,每年秋收之时,先行破水,接田主带拜临田眼同监割,即将斛内之谷前后和融,过筛扫斛,籽粒不存,四六均分,每件合江祠秤十八斤为则,订明五年之外,随将原田丈还田主执业另召,并无异说。自代种之后,不致有先割抽穑作水荒芜舞弊等情,如有此情,听从即时起佃,不敢留难。其田贴溪石塝,俱系田主自出花费做造完备,与身无涉,日后不得藉端异言。今欲有凭,立此代种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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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一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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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代种字人 王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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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中 王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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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 王卫官 俱押[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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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吉县的“半种地文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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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半种地文约人某某,今半种到某某名下地几亩,同中人言明夏秋两季收粟若干,两家平分,全年地课与租地人无干,恐口无凭,立半种地约为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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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傍青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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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傍青文约人程贵,因手无地耕种,央烦来人说允,找到三道林屯民人张绍德名下地三段,按牛俱亩计地三十六天,内有房园一所,周围院墙土平房贰拾壹间,苍房拾贰间,泥抹小修,地户经理,若有大招大盖之时,地东经营。同众言明,每年秋后粮石草柴,俱各两家均分,内有押契钱叁仟吊整,其钱笔下交足,一种三年为满。至期若有不招不种之时,地东将押契钱给地户到出,钱无息利,原按土黄粪给地东留下,不与地户拉出。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若有返悔者,有来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傍青文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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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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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允人 邢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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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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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纸 壹张 中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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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元年拾壹月初贰日 代字人 王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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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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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光绪叁拾贰年拾贰月初拾日立傍青文约存照[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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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租佃的特点是:佃户只出劳力(有的还出种子和肥料),地主出生产资料并安排、监督生产活动,收获按比例实物分成。佃户在劳动形式上类似雇工,但在法律地位上不属于“雇工人”等级;地主一般不能完全支配他们的劳力和人身,但实际上又往往把他们当作奴隶对待,甚至“有百倍于奴隶”[37]者。这个特点,在明清文献、档案中有许多记载,乾隆四年(1739)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上的一段话最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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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省江北各属亦多如此。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并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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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佃户,在直隶、河南俗名“把锄”“把牛”,内蒙俗称“伴种”,在山西一些地方又叫“半分”,东北还有称为“分开”“镑外青”的。他们和雇工的区别有二,一是出有部分种地费用,二是在家吃饭,而后者是最主要的。凡是一切食用由地主供给,收获分成的“镑青”,又叫“镑内青”,是雇工。因此,此类佃户和雇工(长工)可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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