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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农业长工,其劳动力的出卖一般都要通过订立雇佣文约的手续。明中叶以后,雇佣文约已有通行的格式。明后期的“雇长工契式”“雇长工契”,亦称“雇工帖”“雇工文约”“雇工契”“雇工议约”“雇工人帖”“雇工人文约”“佣工议帖”,至少在今尚存的二十多种民间日用杂书中保留下来,我见到的有十二种,分见于《翰府锦囊》《万书萃宝》《学海群玉》《家礼简仪》《杂字全书》《尺牍双鱼》《启札云章》《鳌头杂字》《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书》《释义经书士民便用通考杂字》《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四民便览东学珠玑》。这里,以《翰府锦囊》所载契式为例,参照他书诸式(以上列先后顺序为号),进行排比分析。式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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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都某,今为无活,情愿将空身出雇于某县某都某家,佃田生理一年,当日议定工钱文银若干正,其银定限按月支取,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如有天行时契,蛇伤虎咬,皆系自己命,并不干主人事。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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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受雇于主家,议立文券的手续和内容不外以下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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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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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为出卖劳动力者,书于契文开首。一般要写明住地,如“某县某都”(1)、“某里某境”(2、3、8、10、12)、“某社”(4)、“某里”(9)、“某都”(5、7)。也可以不写住地,如作“立雇工人某”(6)、“立工约人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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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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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要书写,如作“今为无活”(1)、“为无生活”(2、3、8、10、12)、“因无生活”(4)、“今因生意无活”(5、7)、“今因家无生理”(6、11)、“贫无活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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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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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托中和面议两种。托中人介绍雇主、议明工资者,书为“情愿托中雇到某都某名下”(5、7),或“凭中议定工资银若干”(2、3、8、10、12,4在“议定”下加“每年”二字,9“工资”写为“工觅”)。1、6、11三式无“托中”和“凭中”字样,似为主雇面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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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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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各式均规定雇工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仍旧雇佣,再另行立契。4式未写明期限,但从“议定每年工资”来看,是一年以上的长期雇佣,无论二年、三年、五年、十年,甚至长达二十年,可以单凭一纸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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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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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均以银两支付,一般是“按季支取”的,“按月支取”仅见1式,未写明季、月,只云“其银陆续支用”者,有6、11两式。必须指出,契文中的“工银”,一般只指工价,不包括工食。工食通例是雇主提供,标准由雇主掌握,所以不必写入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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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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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雇工方面的行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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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佃田生理……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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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迯懒;主家杂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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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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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田使用……朝夕照管田园,不敢逃躲懒惰;其主家杂用器物,不敢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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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替身农工……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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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工使唤……不许东西躲闪,务要尽心做活……如或误工,照工除算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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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躲懒;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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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耕……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懒惰;主家什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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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如有荒失,照数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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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或抽拔工夫,照日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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