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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73 耕畜的租佃形式有租年、租春、租月、租日之分。租年一般实行“半养”制度,即原主将耕畜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负责饲养,在约定期间耕畜生崽由双方均分。农民因使用耕畜,得向原主交纳租谷,是为“牛租(税)”“马租”。租年要订立书面契约,其格式有如下列山西兴县的“租牛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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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76 立租牛约人甲某,今在乙某名下租到黄牛一条,作本价银若干两,若后生犊,除本以外,两家利益均分,言明每年纳租粟若干石斗,租成交还,不许短少。恐口难凭,立租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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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78 立租约人 甲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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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80 中人 某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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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82 某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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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84 年 月 日[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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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86 租用马、驴、骡的契约格式与此相似。下引是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伙喂驴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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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88 立伙喂驴文约人赵满斗,今喂到衍福堂名下黑四眉草驴壹头,拾叁岁口齿,同人言明作本钱叁拾仟文,日后卖驴之日,除本之外,见利二分公分,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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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90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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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92 中见人 刘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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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94 代笔人 吴殿成[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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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96 这是租佃者(也是喂养者)写立的。这一种立契的方式,南方和北方都很流行,但一些地区也有采用合同契式,由原主和租者各执一纸的。租佃期限、产崽分成办法、耕畜损失的处置,各地还有不同的习惯。租年,一般以一年为期,有的地方习惯以五年为期(如山西怀仁县);产崽,一般为均分,所谓“租牛分喂犊”,但有的地方习惯租者只能分一腿(如安徽贵池县),有的按约定归租者或原主,不行均分(如福建惠安县);耕畜遗失或死亡,一般由租者赔偿,但有的地方习惯耕畜自然死亡不必赔偿(如福建龙岩县),有的地方规定只赔一半,并按期交纳牛租至限满为止,即所谓“死牛活租籽”(如山西介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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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98 出租耕畜的大多是地主,供佃户使用,收取租谷。但也有专业的养殖户,还有叫做“牛会”的组织。“牛会”一般兼出租土地,是乡族地主集团的一种形式。我见到徽州地区的一份《仁字阄书》(清道光十六年[1836]春正月立),其中记载“公存神会风水产业”项目,就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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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03 一、存钱怌玉牛租四大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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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05 一、存卞桂牛租八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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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07 一、存陈长生牛本银五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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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09 一、存吴明富牛本银贰两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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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1 一、存胡云保牛租玖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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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3 一、存史云保牛租拾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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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5 一、存史德才牛租六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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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7 一、存吴福保牛本银六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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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9 这种“神会”也包括了“牛会”的职能。这是乡族地主利用神权组织进行租牛剥削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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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21 专业养殖户除出租耕畜外,也有一些是连人带牛一并出租的,牛有牛租,而劳力代耕则是一种雇佣,可说是租牛与雇佣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了。至于这种形式是否发展到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福州近郊的“牛福”这样的行会性组织,目前尚缺乏资料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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