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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1 一、存胡云保牛租玖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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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3 一、存史云保牛租拾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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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5 一、存史德才牛租六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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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7 一、存吴福保牛本银六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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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19 这种“神会”也包括了“牛会”的职能。这是乡族地主利用神权组织进行租牛剥削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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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21 专业养殖户除出租耕畜外,也有一些是连人带牛一并出租的,牛有牛租,而劳力代耕则是一种雇佣,可说是租牛与雇佣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了。至于这种形式是否发展到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福州近郊的“牛福”这样的行会性组织,目前尚缺乏资料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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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26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0]
1702727727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土地契约附属的官文书与官田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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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29 土地契约是一种私家档案文书,但因为产权登记和买卖税契、过割推收都须经过官府,取得合法承认,是以有与土地契约相关的官文书。这些官文书虽然不是土地契约的组成部分,但和土地契约一样藏入公、私档案,有时也起法律证明的某种效用。研究土地契约,经常要接触到这些官文书,所以有必要加以说明。官田属于国有,不准典卖,官田登记和佃种所形成的官文书,和土地契约不同。而且由于官田的民田化,产生了私人契约文书,这种私人文书套用了民间契约格式,但在运用上也有所不同,这也有必要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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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31 土地买卖是私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但它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条件而孤立进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的统治是通过公的——国家政权,以及私的——乡族势力两个系统实现的,所以土地买卖向来受到社会上公的和私的两方面的制约。税契和过割,是公的方面的制约的一种表现。从晋代以来,税契和过割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钱粮的征收,是封建政府的财源所在,因此也是官府繁重的经常性的工作,由此而产生大量和土地契约相关的官文书。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在官方档案里,在县级官吏和钱粮师爷所留下来的公牍中,屡见而不鲜。但是,要充分利用这些中国正统史学所不屑一顾的资料,只有弄清这些官文书,方能窥透奥秘,“化腐朽为神奇”。官府钤印的卖田“红契”及其附属的官文书,是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文件;“白契”在实际生活中也具有产权证明的性质,但从法学观点看它只是不完全的文本。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付诸诉讼时,“白契”的产权证明效力便受到影响,甚至于被否定,从而有改变现实产权关系的可能。在一般的情况下,比如没有权势或以作弊手段隐匿田亩、逃避钱粮,履行税契过割是订立土地契约不可缺少的附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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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33 元代以来,税契后粘附土地买卖契约末尾的官文书,称为“契尾”。“契尾”初无定式,元时和明代前期,由各县自拟行用。正德时,明廷废止官板契本,颁行官板户部契尾,使契尾的格式规范化。下引徽州府黟县的实例,可能是户部契尾未降之时,该县根据官板户部契尾格式自行印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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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35 直隶徽州府黟县,检会到《大明律》内一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钦此。”钦遵外,今据本县四都二图孙逵状告,正德元年十二月内,用前价四十五两,买到本县四都二图军人王雄等户内经理霸字三百五十七号地二亩,土名坐落古筑村心,四至明白。赴县印契,除将买主卖主查审明白,取各供词在卷及验照例折纳银钞收讫外,所有契尾须至出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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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37 右给付孙逵收执。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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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39 正德三年正月 日 吏司吏 典吏 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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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41 户部契尾未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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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43 年 月 日 本府州过□用□在,印刷鲜明,收贮严密。如有告争田土等项,比对契尾不同,则依假造□本例,□径自查究施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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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45 此后,除一些边远地区继续使用官板契本(契根即契尾)外,各县一般都依据部颁契尾格式印造使用,但执行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嘉靖二十一年(1542),徽州府以“各县税契并无银两贮库,多是署印官员并该房吏典侵银入己,盗用印信”,改由府给印信号纸,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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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47 号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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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49 直隶徽州府为税契事。伏睹《大明律》内壹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钦此。”钦遵外,今访得各县税契并无银两贮库,多是署印官员并该房吏典侵银入己,盗用印信,拟合议处。为此,本府出给年月印信号纸,发仰该县收贮,如遇买主税契,每两收银叁分贮库,填入循环文簿,送府查考。故违者,依律究治。须至号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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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51 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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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53 右给付买主 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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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55 嘉靖二十一年 月 日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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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57 府[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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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759 嘉靖三十一年(1552),徽州祁门县官印契尾,规定:“今给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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