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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83 [71] 本节所引用的江苏官文书,均见《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蔵中国土地文書目録·解説(上)》,東京,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附属東洋学文献センタ?,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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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85 [72] 厦门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原件粘连卖田契约之后,自乾隆至宣统间的格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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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87 [73] 原件,厦门大学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组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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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89 [74]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藏,9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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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91 [75] 原件自嘉庆到宣统间均有,厦门大学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组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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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93 [76] 天海謙三郎:《中国土地文書の研究》,東京,勁草書房,1966。下引礼部官地文书,均见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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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95 [77]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顺治元年十二月丁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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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97 [78] 康熙《大兴县志》卷三《食货·户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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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299 [79] 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八《礼部·精膳司·牛羊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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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01 [80] 康熙《大清会典》卷七九《礼部·地租处·掌征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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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06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1]
1702728307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章 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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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09 ——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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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1 明中叶以后,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瓦解的征兆,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重要标志。在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瓦解的征兆,是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在剥夺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衰落和瓦解的征兆,主要不是以地权重新分配的形式,而是以地权分化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地权分化,指的是在原有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中,不断分离出使用权——永佃权,和分割出部分所有权——田面权,在租佃制度上形成永佃关系,在土地制度上形成“一田两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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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3 大致说来,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到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则已蔓延全国,在若干地区甚至成为主要的租佃制度和土地制度。因此,弄清永佃权和“一田两主”的性质、由来及其发展过程,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社会经济结构和地主阶级历史运动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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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8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2]
1702728319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节 永佃权的产生及其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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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1 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非身份性的私人地主获得长足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一般租佃制的普遍化,定额地租的流行,反映了两宋地主经济的繁荣。金元时期,虽然出现了某些逆转,但这只是短暂的历史现象。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中叶以后,地主经济进入高度繁荣,土地买卖引起地权的频繁转移,一般租佃制取得主导地位,定额地租普遍盛行和货币地租的出现,农业耕作技术和土地经济收益的提高,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都是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些都为城居地主的发展和佃农经济独立性的提高,提供了历史的前提。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佃农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永佃权,就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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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3 永佃权的最初出现,我国史学界普遍认为早在宋代,但目前尚缺乏确切的资料可资证实。可以肯定的是,明代中叶,永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万历年间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便录有成立永佃关系时使用的租佃契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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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5 (一)“不限年月”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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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7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纹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今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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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9 (二)“永远耕作”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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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1 某宅有田一段,坐落某处,今有某前来承佃,每冬约经风干净谷若干,收冬之时,挑载至本主仓前量秤,不敢升合拖欠。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永远耕作,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此佃批付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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