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8625e+09
1702728625 嘉庆六年(1801)三月福建巡抚李殿图在《陈闽省脱欠钱粮积弊》中也说:
1702728626
1702728627 田根者与业主有分据之势,业主即欲转佃,有田根者为之阻隔,不能自行改佃,于是有脱欠田租至七八年之欠者。[35]
1702728628
1702728629 由于佃户依恃“田皮”“田根”抗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封建朝廷的赋税收入也受到威胁。清代很多地方官员认为,地主欠钱粮的原因,在于佃户抗租;而佃户抗租的原因,则在于“一田两主”。因此,各地封建官府都把一田二主视为一种“恶习”,反复申明禁革。雍正、乾隆年间,江西各级官府曾多次勒石“晓谕”:不许佃户“私顶盗退”;禁革“田山报赁田皮退脚”[36]。在乾隆年间刊行的《西江政要》,也明确规定“严禁佃户私佃”,“严禁……一田二主”。据《江苏山阳征租全案》记载,乾隆至道光时期,江南各级官府为了制止“一田两主”的发展,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新招之佃,应令图总、佃户同业(主)三面写立承揽,勿许自向旧佃私相授受”;二是,“每亩田面之价,即以每亩租额为定……倘佃户逞刁抗欠,一年全不破白者,许业户将田收回另佃。即照田面之价,抵偿所欠之租”。在福建,据《福建省例》和《钱谷挈要》记载:雍正八年(1730)、乾隆二十七年(1762)、乾隆三十年(1765)、乾隆四十九年(1784)、嘉庆六年(1801)福建布政司及督、抚两院,曾经五次“通饬各属”,“严禁田皮田根之锢弊”。“如有仍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顶承卖,及到官控争者,务即按法重究,追价入官,田归业主,另行召佃。”[37]嘉庆年间福建督、抚两院“奏准”:“置产之家,务令皮骨兼买,收清粮税。其有诡买田皮,并无完粮串据者,不准管业。”他们并且认为,“如此明白禁革,即将田根私售,势必无人承买,而其弊自可渐绝”[38]。然而,各地封建官府的规定,并不能阻止地权分化的实际发展进程,甚至在各级官员的判案实践中,也不能依据《省例》《政要》之类的一纸空文,而是要注重“乡规”“俗例”及契约文书所确定的地权关系,才能有效地解决民间的地权争端。这说明,地权分化的发展,是当时无法变更的历史趋势;封建的政治权力,也终究挽救不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衰落。
1702728630
1702728631 不仅佃户之间通过“私相授受”佃耕的土地,造成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有的地主在出租土地之际,向佃户索取“退价”“顶首钱”,也同样会导致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形成“一田两主”。安徽徽州“小买田”收取“退价”之例,有如下例:
1702728632
1702728633 立退光板小买田契胡程氏同男进顺,今因正用,自愿将祖遗下化字乙丘,计税六分,土名门前坦,凭中出退与汪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退价九四平色元糸银十四两足兑正,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管业作种。此事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今恐无凭,立此光板小买田契存照。
1702728634
1702728635 道光十年十二月 日
1702728636
1702728637 立光板小买田契人 胡顺氏
1702728638
1702728639 同 男 胡进顺
1702728640
1702728641 凭 中 胡芳年
1702728642
1702728643 再批:其田十二年之内不准取赎,十二年之外听凭原价取赎。
1702728644
1702728645 再批:于道光三十年十一月 日 凭中加找大钱二千八百正,其钱当即收足,其田即批杜退,永远存照。[39]
1702728646
1702728647 江苏丹阳县“租田”收取“顶首价银”,有如下契:
1702728648
1702728649 立租票人江朝宗,今情愿租到张名下推字号田四亩四分,当日凭中言定,交租田顶首价银十六两二钱正。其银随契一并清交。凭中议明,向后银不起利,每年纳租钱二千文正。欲后有凭,立
1702728650
1702728651 此租票存照。
1702728652
1702728653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
1702728654
1702728655 立租票人 江朝宗 押
1702728656
1702728657 中见人 江有潮 押[40]
1702728658
1702728659 地主以“顶”“退”等方式出租土地,与佃农以“顶”“退”等方式转让佃耕的土地,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地主在“顶”“退”土地之际,往往只是为了贪图“银不起利”的便宜,而不是有意识地出让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然而,“顶首不清,势将无人耕种,往往竟自荒废”[41]。这样,就产生了佃户“价顶之世业”,如果佃户抗租,则“永无还租之日矣”[42]。
1702728660
1702728661 地主以“顶”或“退”的方式出租土地,同样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削弱。在江西,有的佃户通过交纳“退价”“顶耕”钱,直接获得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据《西江政要》记载:
1702728662
1702728663 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主写立退字付执。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43]
1702728664
1702728665 在陕南山区,有的佃户通过交银“稞山”,直接取得“顶替”之权。乾隆《洵阳县志》卷一一云:
1702728666
1702728667 凡流寓稞山,乡俗先贺山主银数两,谓之进山礼,然后议稞租……其稞约亦是佃户自写,有“永远耕种,听凭顶替,山主无得阻挠”字样。于是招聚众人,或业经易主,莫奈谁何矣。
1702728668
1702728669 所谓“进山礼”,实际上相当于地价。有的地主为了多收这种批礼银,甚至故意减少租额,以致“俗有‘明佃暗当’之语”[44]。在这种情况下,原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很微弱的。如光绪《孝义厅志》卷三《风俗》记载:“顶地,义与典同。惟后准顶主转顶,不准旧主取赎,每年仍与地主征纳租课。若顶主顶地于人,价因时值而顶主仅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可见,在这一地区,不仅“一田两主”已经形成,而且“顶主”从土地上得到的收益,也已远远超过了“地主”。
1702728670
1702728671 清代中期,不少地区的“顶首钱”“退价”之类,实际上都不是押租钱,而是“一田两主”关系中的一部分地价。佃农交纳了“顶佃银子”“顶手银两”之类,不仅可以占有和使用地主的土地,而且可以自由处理自己对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因此,这是一种在佃农与地主之间发生的“一田两主”关系的土地买卖形式。
1702728672
1702728673 明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生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晚期。这一时期,佃农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为租佃契约关系所取代;地主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定额租成为主要的地租剥削形态;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显著提高,土地收益不断增加,而限租恤佃的法律和乡例把地租固定在一定的水平。这些都是佃农向地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有利条件,也是促成地权分化的历史动因。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的形成,虽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地主仍然保有收租权。然而,通过地权分化,割断了地主与土地的联系,限制了地租剥削量,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地主经济已经走到顶点。
1702728674
[ 上一页 ]  [ :1.7027286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