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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人 江有潮 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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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以“顶”“退”等方式出租土地,与佃农以“顶”“退”等方式转让佃耕的土地,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地主在“顶”“退”土地之际,往往只是为了贪图“银不起利”的便宜,而不是有意识地出让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然而,“顶首不清,势将无人耕种,往往竟自荒废”[41]。这样,就产生了佃户“价顶之世业”,如果佃户抗租,则“永无还租之日矣”[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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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以“顶”或“退”的方式出租土地,同样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削弱。在江西,有的佃户通过交纳“退价”“顶耕”钱,直接获得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据《西江政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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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主写立退字付执。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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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南山区,有的佃户通过交银“稞山”,直接取得“顶替”之权。乾隆《洵阳县志》卷一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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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流寓稞山,乡俗先贺山主银数两,谓之进山礼,然后议稞租……其稞约亦是佃户自写,有“永远耕种,听凭顶替,山主无得阻挠”字样。于是招聚众人,或业经易主,莫奈谁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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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进山礼”,实际上相当于地价。有的地主为了多收这种批礼银,甚至故意减少租额,以致“俗有‘明佃暗当’之语”[44]。在这种情况下,原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很微弱的。如光绪《孝义厅志》卷三《风俗》记载:“顶地,义与典同。惟后准顶主转顶,不准旧主取赎,每年仍与地主征纳租课。若顶主顶地于人,价因时值而顶主仅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可见,在这一地区,不仅“一田两主”已经形成,而且“顶主”从土地上得到的收益,也已远远超过了“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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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不少地区的“顶首钱”“退价”之类,实际上都不是押租钱,而是“一田两主”关系中的一部分地价。佃农交纳了“顶佃银子”“顶手银两”之类,不仅可以占有和使用地主的土地,而且可以自由处理自己对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因此,这是一种在佃农与地主之间发生的“一田两主”关系的土地买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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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生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晚期。这一时期,佃农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为租佃契约关系所取代;地主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定额租成为主要的地租剥削形态;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显著提高,土地收益不断增加,而限租恤佃的法律和乡例把地租固定在一定的水平。这些都是佃农向地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有利条件,也是促成地权分化的历史动因。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的形成,虽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地主仍然保有收租权。然而,通过地权分化,割断了地主与土地的联系,限制了地租剥削量,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地主经济已经走到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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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分化的发展,曲折地反映了佃农要求自由支配土地,摆脱封建剥削的愿望。在永佃关系中,地主不能“增租夺佃”,佃农可以通过改良土地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发展他的个体经济。有的佃农,甚至可以通过永佃关系,上升为佃富农。然而,在永佃关系中,佃农不能自由转让土地,也就很难自由选择他的投资方向,或者扩大他的生产规模。因此,随着佃农之间的分化和竞争,永佃权的转让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从而也就导致了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的转化。“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为佃农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也为佃富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在“一田两主”关系中,仍然存在着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存在着封建的地租剥削。“如果利润真正同这个地租一道产生,那末,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45]因此,在“一田两主”关系形成之后,如果不能继续消灭地主对土地保有的一部分所有权,继续摆脱封建的地租剥削,佃富农经济同样难于顺利发展,农业中的封建生产方式也就很难向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实行货币地租时,“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他所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46]。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货币地租虽已出现,但发展得很不充分,因此,地权分化的发展得不到这方面的助力,佃农未能通过“赎免交租的义务”来摆脱封建剥削,取得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既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重要原因,也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得不到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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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分化由于不能完全消灭地主土地所有权,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最后只能重新被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成为地主阶级内部调整和更新的一种方式。在“一田两主”关系形成之后,掌握田面权的佃农,在经济实力增长之后,往往并不自己耕种土地,而是通过转租佃耕的土地,从中剥削额外的地租,蜕变成为二地主。例如,明代福建的“粪土田”和安徽的“粪草力坌”,都已用于出租,并由此产生了“小租”“小税”“小力租”之类的额外剥削。到了清代,大小租的分收在福建(包括台湾)、浙江、江西、安徽、江苏、广东诸省都逐渐盛行[47],其中以台湾最为典型。嘉庆年间以来,台湾不仅在征租权上形成了大租户与小租户的分立,而且小租户发展成势力颇大的二地主层,取代大租户取得实际业主的地位。从自己耕作的“田面主”蜕变为二地主,反映了地权分化过程的逆转。下列两份台湾契约反映了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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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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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火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干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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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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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六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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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略)[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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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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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付垦单业主杨,有荒埔一段,坐址渡头圳墘……四至明白。兹有族亲茹叔等备送犁头银二百元,请给垦单为凭,前去开垦为田,情愿年纳本业主大租谷六石,以贴公项;而小租永归开垦之人,听其招佃耕种。如缺大租不完,积欠过多,则任业主起耕。议约已定,各无后言,合给垦单,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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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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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杨给[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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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约(一)的情况下,廖、黄二人向江福隆“承领”埔地,无疑应是佃户,但他们又转招杨亮“前来耕作成田”,摇身一变成为二地主;佃农杨亮同时交纳“大小租谷”,所以他才是“一田二主”形态下的现耕佃户。在契约(二)的情况下,承垦荒埔的佃户,从一开始就获得“小租”,可以自由“招佃耕作”,因此,这种佃户实际上也不是现耕佃户,而是像廖、黄之类“招佃耕种”的二地主。这种通过佃农转租佃耕的土地而产生的二地主,在新开发地区比较常见,如秦岭—大巴山地区的“招主”,即相当于台湾的“小租”户。与之相反,在耕地比较紧张的地区,有的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至土豪官绅,直接购置“田皮”,使佃农沦为交纳一田二租的现耕佃户。由于他们直接和现耕佃户发生关系,皮租的收入往往首先得到保证,处于比原地主更为有利的地位。如“潭弹丸地……小苗多土豪市猾,冬成巡原隰,享鸡酒,一卷大苗之所有,而听其出纳,乃国租则责之大苗之主,有不给则笞楚系累,皆大苗当之,而小苗若罔知闻”[50]。清代闽北地区,购置“田皮”,“召佃管业”,剥削“皮租”的二地主,被称为“赔主”。这种“赔主”,往往有取代原地主之势,成为农村中的主要剥削者。吴子华等《沥陈丈量利弊》记述:“赔主向佃收谷,苗主向赔收租。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坐何村落。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51]《福建省例》记载:“绅监土豪,贪嗜无粮无差,置买皮田,剥佃取租。”[52]另外,地主通过“归并田皮”,也可以剥削两种地租,同时也就具有二地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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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得到“田皮”的佃农重新失去“田皮”,沦为交纳一田二租的现耕佃户,而且原来的自耕农,也会因分别出卖“田骨”“田皮”,从而受到一田二租的剥削。此外,在一些地区,“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53],由此也受到了双重的地租剥削。这些都是地权分化过程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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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上述,明清时期,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严重地侵蚀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旧的地主阶级的衰落,展示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前景。然而,地权分化并未最后宣告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而是被重新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一田两主”的出现,二地主阶层的产生,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组成。由于二地主通常都居住在农村,“日与佃亲”,因此可以直接控制和剥削现耕佃户,成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新生力量。傅衣凌先生曾经指出:“小租主差不多都是脱离生产的经营,坐收田租,不劳而获的,这只有使直接生产者的佃农增加重大的负担,必须付出高额的佃租,造成不合理的租佃关系,而萎缩农村的生产力。”因此,傅先生又指出:“明中叶以后所普遍存在的一田二主、一田三主问题,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内新旧势力的斗争,新的东西没有成长,而旧的东西又压在它的身上,因而造成这种类型的中间层人物,这正是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54]傅先生的这一论断,完全符合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地权分化的实际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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