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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地权分化在近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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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然而,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并未消灭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是同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勾结起来,共同统治和剥削广大的农村。因此,从鸦片战争到土改前夕,地权分化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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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和民国时期,“一田两主”是地权分化的主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在经过太平天国运动洗礼的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省,“一田两主”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在江苏,据民国初年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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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江苏佃户佃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其发生之原因,由洪杨兵燹以后,业主流离,土地荒芜,佃户即投资耕种。迨业主归来,即许佃户特别利益,准其永远佃种。相沿日久,佃户竟持其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出诉讼,只能至追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田。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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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江苏在太平天国之后,地权分化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江苏的“田面”,并不是始于“洪杨兵燹以后”,而是在清代中期已广为流行。此外,这一时期江苏地权分化的发展,并不只限于战后垦复过程,而是存在着多种途径。如同一时期松江府属的调查报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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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田面者,系佃户向业主承种之田,出过顶首,每亩或十千或二十千,甚有出至三、四十千者,不能一律。以该田垦种上便利与否,定顶首之多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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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常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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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俗称灰肥田,倘欲移转他人,既无户粮,又无印串,只凭中证,立契收价,让与耕种,即由新佃人向业主另立租札。[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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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海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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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佃户揽种业主地,当出顶首银若干。有所谓预租者,有所谓额租地之顶首银,较预租地为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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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通州的“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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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票佃户管宰阳,今约到 周业主名下、西天补沙秦宽案内过投田叁仟捌百柒拾四步正,每百步四两,银壹百五拾叁两陆钱正。的约本年九月初拾日,一定立契言定,并无反悔异说。欲后有凭,立此约定立契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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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拾贰年柒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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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票 管宰阳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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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约 沈毓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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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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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 总 张彦清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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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悔交,公议公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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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票立契是实[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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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田面”与“顶首”“过役”几乎是同义词。大致说来,在战后初期,开垦荒地是形成“田面”的主要途径;到若干年之后,交纳“顶首”“过役”银则为田面权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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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一田两主”在江南地区仍很盛行。据20世纪30年代地政学院学员的实习调查报告,地权分割为田底、田面的土地,在苏州占了90%,常熟占了80%,无锡占了50%。[60]故租栈制度也十分发达,业主、佃户两不相识是平常事,以致地权登记都发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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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土地改革前夕,据调查,“苏南除了一般租田——即‘田底’、‘田面’均属地主所有的租田外,还有一种农民享有‘田面权’的租田……在松江、吴江、常熟等县叫‘单租田’,无锡县叫‘灰肥田’或‘老租田’,江宁县叫‘肥土’。其特点是‘田底’与‘田面’分裂,‘田底’为地主所有,‘田面’为佃户享有,分布在松江、金山、川沙、青埔、上海、常熟、吴县、吴江、昆山、江阴、无锡、武进、江宁、溧水、句容、高淳、扬中、丹徒等十九县的范围。其中以中部地区为最多,吴县、吴江、常熟和无锡东北区,均占租田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太仓较少,亦占百分之五十”[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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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也发生类似过程。据民国初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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