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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乔启明等:《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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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福清县人口农业调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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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仙游县人口农业调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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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浦城县人口农业调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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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福建省农村调查》,75、76页,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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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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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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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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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7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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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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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246~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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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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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17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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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422~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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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民国《长乐县志》卷三〇《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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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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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民国《巴县志》卷一一《农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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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民国《云霄县志》卷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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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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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三章 明清两代的山地经营与山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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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的开发,在中国农业经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农业经济发达的前提是人口和耕地。自从黄河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之后,土地开拓的历史,人口移徙的历史,大致是沿着自北到南,自东到西,从平原到山区,从腹地到边疆这条路线,反复地、曲折地前进着的。很早以来,山区就是劳动人民(特别是破产农民)争取政治、经济权利的斗争舞台,封建社会史上每一次大的流民运动和农民起义,都造成山区垦殖的经济成果,使山地的开发和利用达到新的水平,在新的村落不断建立,农业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往往又带来了手工业和矿业的兴起。因此,中国传统农业的生产结构,一般都包含了平原与山区两大不同的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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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山区的农业开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吸收了大量的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所造成的“流民”群,而且为明代以降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提供了扩大耕地面积和推广粮食新品种的场所。弘治年间“湖广熟,天下足”谚语的产生,显示了湖广在传统农业经济区域中地位的提高。而从宏观上相对地说,湖广比之于江浙,可以说是“山区”。即使就湖广区域内部而言,百什成群的南北“流民”,扶老携幼,前赴后继,聚垦川陕湖边山区的事迹,也是明清社会经济史上的一桩大事。在被誉为中国第二次“绿色革命”中引进的番薯、玉米等粮食新品种,最终也是以在丘陵山区地带的普遍种植立住脚跟,成为我国粮食构成的重要部分的。另一方面,山区的农业开发为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手工业原料供应基地,特别是菁、蓝、靛、麻、林木、药材、茶叶、烟草等的生产,有力地促进了内地商业和平原手工业的发展。山区经济在封建统治和行会势力的薄弱地带卷入商品化,又使原先落后的个别山区有条件和可能成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祥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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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山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主要有川陕湖边、闽粤赣边、闽浙赣边、湘西南、浙西、苏南、皖南等。开发的主力是流民和从流民发展而来的流寓种山者——“棚民”。一般而言,首先进入广阔山区的流民,大致可以获得土地,成为自耕农,即所谓“占地自耕”,或者“结屯垦种”,这特别表现在荒无人烟或土著居民甚少的山区。后继者来到上述山区和原有土著居民活动的山区,大致采取租山佃耕的方式,即所谓“立篷开垦,插蓝认租”[1],“租山赁种”[2]。他们“知山经开垦,必成石骨,税契后之不能转卖也,巧立名目,谓之召租,视山土之厚薄,写立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满,产仍归于卖户……知过户之须完漕粮不能脱身也,因谓年满后既山归业户,则召租时即不管漕粮……年未满而土尽,则徙而之他”[3]。他们平素搭建简易棚寮居住,被称为“棚民”(亦称“寮民”“篷民”)。在棚民入山垦种取得成效的刺激下,一些商人也“挟重资而来”,租山雇募棚民垦种。占山自耕的流民,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者,而租山垦种的棚民,虽也有一部分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者,但相当大的一部分都转化为小商品生产者或雇佣劳动者。这就使得明清时代的棚民不同于以往的流民,他们的活动体现了山区卷入商品经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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