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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节 皖南祁门县的营山与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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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徽州、宁国、池州、滁州、广德五府州山区,是棚民聚集的一个重要区域。特别是由于徽州商人在社会上的影响,皖南山区经济历来引起人们的注目。为了探窥其中的奥秘,我选择徽州府祁门县作为一个实例。祁门县“向来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饮食取给于田者,不敌取给于山”[4];“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利甚大,有非田租可论,所谓日计不足、岁计有余也”[5]。可以说祁门县是皖南的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山县。恰巧20世纪50年代屯溪市文物商店搜集的徽州民间文约[6],保存了相当丰富的祁门山契,为我们进行典型解剖提供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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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祁门县志》引康熙旧志记该县风俗云:“东人资负戴,南人善操舟,西人勤樵采,北人务山植”,并更正说,“西北乡人皆勤田畴,务山植”[7]。可见,“务山植”在全县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不仅西、北乡民山植生产“专业化”,而且东、南乡民的贸易、操舟,也多和山地经营有密切的关系。这里的山地适宜种植茶、竹、杉木,早在唐代就以产茶著称,营山是有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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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祁门县的山地经营,有自种、使用庄仆兴养和租山佃种的不同。除自有山外,不少是买山经营的。从遗存的山契看,山地买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是作为葬丧之地,此为没有生产价值的“坟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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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都胡时亨,今有梯己祖产山一段,坐落本都九保汪受住后山,系祖父胡大济经理,系伙字七百九十八号,计山十二亩一角……今为二年甲首,无钞支用,今自情愿将前项山亩步四至,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汪受名下前去迁造风水为业,面议时价宝钞六十贯,其钞并契当日两相分付,内除祖坟三所不在契内,祖坟并不全留禁步。其山未卖之先,与家外人即无重伏[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并系出卖人自行成[承]当,不涉买人之事。自卖之后,二家各无言悔,如先悔者,甘罚宝钞三十贯与不悔人用,仍依此文契为准,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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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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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人 胡时亨 押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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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人 胡祈令 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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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作为经营林木或经济作物之用,是为山场、山产。此类山地在出卖时有的已经垦种,有的还是荒山。山契中对买卖用途有注明者,亦有不注者。买主有的是本地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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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都倪细乞同侄辛春,今无钱用度,自情愿将祖父倪仁卿经理名目山壹号,坐落六保,土名炭松坞,系恭字九十九号,计山五亩,与叔倪运仲则相共,今将合得分籍,并用工栽坌在山木苗,应数立契,又将用工栽到土名陈大源力坌,一并出卖与本都汪华政、忠政、良政、汪洪四人名下为业,面议时价白银捌钱,在手足讫。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来历不明,卖人自理,不涉买人之事。今人少信,立此文契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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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三年三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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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 倪细乞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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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侄 辛春 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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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是外县人。休宁县卅三都方子和等自洪武年间到祁门十四都买山起,历代亦相继在此买山经营林木,可以说是个典型例子。现存有关山契有30余件,兹引录数件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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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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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十四都冯保芝,今承祖父伯聪户下,有山一片,坐落水源头南塘,系经理吊字 号,计山一十五亩,其山东大坑及本家山上至降;西至中巨坞大岭,上至大埄,随岭直下秪嫩地为界,下至大坑;南至大降,北至中巨坞坑口。今来无钞支用,情愿将四至内山地,出卖与休宁县卅三都方子和、子兴名下为业,面议时价宝钞六十贯文,当日付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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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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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七年四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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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保芝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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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价男 新寿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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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 谢弟郎 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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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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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十四都谢立宗,今有承祖谢仁杰、谢天祥山地二号,坐落八保水源,土名朱家源,系经理吊字七佰五十二号,计山一亩,东坑,西降,南北岭抵尚仁山。又将土名栻硔山一十亩,东坑,西降,南尚仁山,北仲然山,系经理吊字七佰五十六号。今为无钞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内捌至山地,尽数立契出卖与休宁县卅三都方道远名下为业,面议价钞货一千贯,其契钞货当日两相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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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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