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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11 [36] 原件为南平市阶级斗争展览馆藏。按:小瀛洲山契,明代仅数纸,民国时期百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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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16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9]
1702729717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章 鲁皖土地契约的侧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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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19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0]
1702729720 第一节 明清山东孔府庄田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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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22 山东曲阜“衍圣公府”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门第显赫、世袭罔替的贵族大地主和宗法大地主的一个典型。唐宋以来,随着私人地主(非身份性地主)的成长,土地买卖的盛行和普遍化,贵族地主不仅在土地经营上愈来愈向一般私人地主看齐,而且在土地关系上实现从赐赋到赐地的转变;同时和私人地主一样,价买自置土地,即使是赤裸裸的暴力占夺,往往也要披上契约的外衣。“衍圣公府”也不例外。现存明朝嘉靖以来的孔府档案,保留不少有关土地契约关系的记载和一小部分文约资料。这里,仅就已经公布的部分档案材料,对明清两代孔府庄田的契约关系作一次初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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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24 一、祭学田和自置地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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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26 孔府祭学田来源于钦赐、官拨,和皇族、权贵的庄田一样,属于官田,在法律上不得买卖。在法权观念上,钦赐、官拨于贵族地主的官田,体现了国家所有和贵族地主所有的结合。国家享有的土地权利,在于它可以随时任意处置这些土地,如赐、拨时把国家应征的钱粮转移到某一贵族地主手中,在必要时可以随时籍没回收。这种权利,不能说成仅是粗暴干涉土地所有制的皇权、主权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权力,而是包含了隐蔽地存在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土地所有权,只能说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它能否得到充分的实现,还要取决于王朝的盛衰、贵族地主势力的消长等因素。同样,由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附着,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也是不完整的,它的充分实现与否也受着客观社会条件的种种制约。这种情形,决定了封建专制国家和贵族地主在土地权利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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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28 孔府祭学田的买卖,是贵族所有的土地权利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权利的侵蚀和挑战。孔档中没有买进祭学田的直接记载,但充分显示了孔府利用历代钦赐土地数目和顷亩计算上的含混不清,把大量占夺的、进献的以至自置的土地塞进祭学田的名下,从而享有祭学田豁免钱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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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30 在钦赐祭田数目上的作伪,最突出的是所谓洪武二年(1369)赐田二千大顷。据齐武同志的研究,最早的记载见诸孔胤植编《阙里志》(自称成书于崇祯六年,清代刊行),但考证历代记述,由宋至元的赐田数目加在一起,假定它分毫没有损失,也只有九百九十四顷。成书早于孔编《阙里志》的明朝官方文书如《明实录》《明会典》,官、私著作如《明史》《国榷》、万历《兖州府志》和《阙里志》、崇祯《曲阜县志》等,都没有所谓明初赐田二千大顷的记载,考之当时的制度和历史事实,亦都不吻合。[1]清代孔府以此作为恢复旧业的标准,就不能不大量地侵夺民田、官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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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32 在顷亩计算上以小当大,也是扩充祭学田的一种重要手法。鱼台县如独山屯祀田,据崇祯戊寅年(1638)衍圣公孔胤植所立碑记,四至东至防岭,南至达达店,西至温水河,北至凤凰山,共大顷二百三十八顷,即小顷七百一十四顷。[2]但到清顺治八年(1651)所竖石碑,四至相同,而地数变为大顷七百一十四顷,分作小顷二千一百四十二顷。一字之改,占地面积扩大了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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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34 历代钦赐、官拨的数额,包括作伪篡改得以扩充的部分在内,由于王朝变更、农民起义等政治上的原因,或佃户抛荒逃亡,管庄人、富佃的隐匿侵占、变卖等经济上的原因,还有自然环境和生态的变化,又往往导致失额。每次查找“迷失”补额,也势必把一大部分原非祭学田的民田、官地划入。这样,祭学田的所有权来源远比法定的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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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36 孔府祭田大量的赐拨,一般在王朝更迭时期。明初和清初,封建政府为补充孔府祭田的失额,调拨了不少无主荒地。同时,原来的祭田也有相当的一部分成为荒地,需要垦殖。垦荒的办法,一般说法是“拨五百户,凑人二千丁,见丁百大亩”。但从当时的生产力看,这在实际上是办不到的。[3]根据孔档提供的资料可以判断,招徕流民或“有力之家”认垦,是相当重要的一种手段。明初,所谓“拨足”二千大顷,据称是“荒田创垦”[4]的,因资料不备,无从详述。清初,如泗水县西岩庄,据顺治十年十二月(1654)张鸣嵩所递《西岩庄九年春秋租总册》[5]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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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38 计开:西岩庄原地四顷五十六亩四分……自顺治八年八月大兵剿洗过,老爷发告示一张,招人开垦地亩,方招地户七家,开地十三亩,俱种麦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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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42 九年春间开地三十二亩,每亩秋间收租五升,共收租一石六斗,交作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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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44 又如滕县庄地,明末“寇乱兵荒,佃逃地荒”,孔府在清顺治九年(1652)“奉文招垦荒田”,“本府多方招徕,于本年[顺治十年(1653)]招集佃户复开垦(滕县)庄地二十四顷余亩”[6]。巨野县之巨野厂,顺治十一年(1654)《巨野柜交粮银册》[7]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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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46 (一甲)新开地二亩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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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48 (二三甲)新开地八十三亩一分三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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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50 (四五甲)新开地五十二亩七分一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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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52 (六七甲)新开地七亩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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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54 (八九甲)新开地十五亩五分三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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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56 顺治十一年《巨野厂租银地册》[8]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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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758 (北小厂)十年开荒,十一年承租地二十四亩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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