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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893 每年粮银钱九百六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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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895 嘉庆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立约[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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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897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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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899 立当约圣公府,今将营里庄西窑南北地一段,计地壹大亩陆分陆厘,出当于李大更名下耕种,三年为满,言定当价京钱伍拾千整,年满之日,查下取赎。其钱当日交足不欠,恐后无凭,立约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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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01 每年粮银钱陆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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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03 中人 王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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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05 嘉庆二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立约[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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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07 这和民间使用的当约是完全一致的。问题是,民间使用当约虽都保留回赎的余地,但大多数由于经济上的窘乏而无法赎回,只得通过找、贴之后,最终使活卖变成绝卖,丧失土地所有权。对孔府来说,由于它有强大的封建特权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一般当出的土地都能如期回赎,除非它准备放弃这块土地。所以,孔府的契约中找不出找契、贴契,在买卖契约中没有民间通行的那么多样化和复杂化。孔府庄田买卖契约的简单化,也是可以从孔府的特殊地位得到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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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09 孔氏庄田有免粮地三百六十九顷六十八亩零,始自明成化、正德年间,许孔氏族人买卖,例不税契。此类契约亦有当与卖之分,实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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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11 立活约人孔相公,因无银使用,今同中人刘召卿说合,情愿将南户庄东北坡共地捌段,计地玖拾小亩,出当于阎珍名下耕种,四年为满。言过当价银壹百捌拾两整,其银色在后当日交足,外无欠少。年满原银取赎,如银不到,活主不拘年限耕种。每一小亩粮银陆分,两季交完。地内田禾,地户分收,年满之日,也许地户分收春苗粮银一年,豆禾粮银一半,地内籽种,地户俱各带回。日后赎地之时,麦禾三月尽为期,春禾五月十五日为期,两家情愿,各无异言,恐后不明,立活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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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13 中人 刘召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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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15 康熙五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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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17 立约人 孔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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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19 代字人 赵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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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21 九五色六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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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23 其银色九八色一百二十两[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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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25 立卖约文契孔广位,因乏用,凭中说合,情愿将少昊陵前印合石地,东西地一段,计地贰亩壹分陆厘捌毫,出卖于孔昭全名下蠲免管业。言明卖价京钱四十千文,其钱交足不欠,四至分明。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永远为业,如有争差违碍等情,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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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27 冯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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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29 中人 乔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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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31 张发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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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33 同治七年四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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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35 算师代字李书元存[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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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37 上列“活约”即当约,在书写内容上比较详细,特别是规定年满无法原银取赎时的处置,即“活主”可以不拘年限耕种。这是因为孔氏族人的经济力量毕竟无法和“圣府”相比,必须考虑到无法回赎的情形。如果出当者最终无望赎回,便必须和民间一样,找银卖出,重新订立卖契。“卖约”是一种绝卖文契,土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永远为业”。这是在族中进行的。按孔府规定,免粮地“或本族力不能买,不得已将地卖于异姓,其他之蠲免粮仍卖于本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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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9941 但是,孔氏族人还有自置的有粮地投入土地买卖过程中,这类土地是必须投税过割的,这和民间土地买卖是一致的。事实上,正像雍正三年(1725)七月初四日山东布政使司致孔府咨文中所说的:“后人沿习续买田地,串通里书将钱粮洒派民户,以有粮之地混入蠲免之中,贻累乡民。”[61]如:乾隆间,孔毓枫买孔传铚地一亩六分,孔毓瑞买孔传铚地二亩六分,又孔毓琮买孔继宗地一亩九分,孔毓买孔继宗地一亩三分,均混入蠲免,并未投税过割。乾隆五十年(1785)七月,曲阜县“据孔传铚、孔继宗具控到县,查孔传铚地已卖尽,尚有空粮四钱三分,孔继宗地已卖尽,尚有空粮银三钱,是孔毓枫、孔毓瑞、孔毓琮、孔毓所买之地,实系有粮”[62]。由于存在种种作弊的行为,单凭契约文书是难以分清泾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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