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16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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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72 劝谕原差 王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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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74 见交人 林国芹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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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76 代笔人 丁碧辉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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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78 罗文选的先祖于明代崇祯年间卖出粮田一号与丁宅,因系活契,“粮产未收入户”。过了将近一百年,因为丁宅催收,引起讼端,罗文选之祖罗承宗于康熙六十一年(1722)到官府控告,丁宅理亏,“照贴罗宅完纳”。乾隆三十七年,罗文选再次上控,结果还是“得业者亏”,丁光荣交出找断尽契银伍两,向罗文选买断了结。罗家对这块田地的田底权(未尽的部分),保持了一百多年,官府还承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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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80 蔡维馨等于乾隆三十年(1765)八月初七日所立找断字,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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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82 立找契字人蔡维馨同男元章,情因雍正玖年间父子和承祖遗下置有粮田贰段,坐落坪州,一号土名大培,一号土名庙仔前,年供大苗谷六担庄,馨父要得银两应用,托中说谕,即将前粮田贰段,立契出卖与章礼元边为业,续因礼元之孙章云锦,于乾隆十二年五月间,将田转卖与王显卿边为业,馨因粮产未清,馨于乾隆念四年二月间迫控何主,蒙准吊章礼元契验,因礼元卖契失落,不得缴到,本七月初七蒙汪主堂讯,公断王碧瑞出银二十八两正,找足契价……广堂缴给领,其粮产原存禾供里十四图二甲蔡渐租户推出,瑞本年粮产俱已收清,并无差厘丢累,今蒙公审找断之后,前田听凭王碧瑞永远管业,向后永无取赎,并不得索找、索贴,另生讼端等情,今欲有凭,敬立找断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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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84 乾隆三十年八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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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86 找断字人 蔡维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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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88 男 元章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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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90 见找人 章云锦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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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92 原差 张宏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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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94 陈金荣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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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96 吕清桂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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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698 依口代笔 杨炳煜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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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00 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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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02 其差照上手契认,彼此不得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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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04 到了近代,这种情况也没有起什么变化。我发现不仅契约的格式依旧,连向官府登记受理税契手续后留下的“契尾”也完全一样,仅年号不同而已。直至民国时期,这种传统的土地买卖习惯依然牢固地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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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06 在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土地买卖是瓦解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在中国,却恰得其反。像闽北这种“卖而不断”“断而不死”,犬牙交错的地权分割状态,我以为正好绘出了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富有弹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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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08 二、民田买卖中的“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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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0 闽北广大农村,在明弘治以前,“惟守本业”。“农力甚勤,不事商贾末技”[9]。弘治年间任邵武府同知的陆勉,写过一篇《谕民辞》,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概括为:“山场多,土产薄。女织麻,男种粟。俭些用,积些谷。当煮饭,只煮粥。且吃菜,莫吃肉。粗器皿,布衣服。日积升,月积斗。多置田,少起屋。养鱼苗,喂猪犊。”[10]这正是闭塞的自然经济的写照。明中叶以后,崇安(武夷)、瓯宁的制茶业,建阳、邵武的陶瓷业,顺昌的造纸业,延平的冶铁业,浦城的烟草加工业,先后勃兴,竹、木、茶、笋等农家经营的副业作物,开始大量卷入商品市场,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和商品经济发生较多的联系。清代乾隆前后,崇安、瓯宁的茶树种植,浦城的烟草种植,都出现专门化的倾向,专业加工的城镇已经稀疏出现。这对闽北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起了一定的腐蚀作用。道光时已有地主文人大声疾呼“茶之为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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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2 随着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货币权力渗透到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之中,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地权之中,从而加强了土地商品化的倾向。在我们见到的闽北土地买卖文书中,从顺治到宣统,一律是以货币(白银或铜钱)交易的。由于白银使用的频繁,在土地购买者中,出现了“银主”的称呼。关于“银主”,本书第三章曾论述过,这里再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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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4 土地购买者被称为“银主”,据我接触到的明清土地文书资料,至少在安徽的徽州、福建、台湾等地普遍通用。[11]见诸现存土地文书记载的,最早是明万历年间,最晚的是1950年,先后使用了三百多年。这一社会现象,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使用相联系的。明代前期,白银的使用日趋普遍,正德、嘉靖以后,美洲出产的银元经吕宋大量流入中国,白银数量激增,逐渐取得主要货币的地位。这些银元绝大部分是从福建的漳、泉流入的,于是福建成为普遍使用白银最早的地区。闽北虽然僻处山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闽北的茶大部分用于出口)的频繁,白银也较早成为通行的支付手段。因此,在土地买卖中出现“银主”,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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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6 “银主”不是阶级或阶层的概念,其成分是很复杂的。先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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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8 慈惠里四十五都李墩住人李芳椿,承祖置有晚田一段,递年供纳吴衙员米四石四斗庄,其田坐落土名坋垱……今来具出四至明白,且芳椿要得银两使用,情愿托得知识人前来为中说谕,就将前四至田立契出赔与本里下陈应龙边为业,当三面言议定时值价铜钱,前后共讫一万二千文小,自立成契至日,眼同中人等一顿交收足讫,无欠分文,易[亦]无准折债负之类,其田言定三冬以满,备办原价取赎,契书两相交付退还,如无原本,任从银主永远耕作,田系芳椿承父分定之业,与门房伯叔兄弟各无相干,系是两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今恐难凭,具立文契合同为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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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0 万历二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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