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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24 到乾隆三十四年(1769)八月,詹绍谋之子詹必华因“力难支持,不能包佃理租”,立归并契,将余下的租谷五百斤“退卖税主与黄得望众房兄弟边,苗皮画一归管,租归黄宅理还”时止的三十七年间,这片田地有三层地主,五个主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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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26 租主——叶大茂、吴国章、谢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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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31 通过田皮买卖,田面权成了二地主、三地主寄生吮血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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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33 由此可见,田皮买卖既意味着佃户有可能上升为田面主,从地主手中分割到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促使封建土地所有制走向衰落;又标志着地主阶级的再生,即“赔主”层的成长。而后者,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弹性。这种使闽北的佃农从取得永佃权到占有田面权,而最终又全部丧失的不断反复进行的过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样,丧失永佃权和田面权的佃户的最后出路,仍然是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当毫无权利的牛马。我发现许多田皮卖契后粘有承佃字,便是他们血泪斑斑的实物证明。如道光九年(1829)十一月,黄基宥将承父阄分粮田一号计田面五十担卖给地主刘柏雄,同时立约承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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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35 今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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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37 刘柏雄边承出粮田一号,坐落东礼二图土名寺下社王前瓜田丘,计田面五十担正,承岭[领]耕种,当日三面言议定递年交纳田租青光早谷十二担正,秋收之日,送至本庄面扇过回,不得少欠升斗,今欲有凭,敬立承佃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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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39 道光九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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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1 立承佃字人 黄基宥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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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3 保佃 王信元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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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5 代笔 张天培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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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7 这就是永佃农卷入土地买卖后的悲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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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49 四、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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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1 通过清代闽北土地买卖文书的初步整理,我对明清闽北民间土地买卖有如下几点不很成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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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3 (一)明清闽北土地买卖习惯与地权的分割相联系,说明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买卖的经济运动中不断变动,取得更生和回旋的余地。闽北地区土地畸零,中小地主特别多,农民拥有部分田面的权利,雇工经营的富农经济难于发展,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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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5 (二)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在闽北土地买卖中产生的“银主”,由于自然经济分解的程度较低,只能向工商业兼地主、二地主或旧式富农的方向发展,而没有成为“经营地主”或“租地农业资本家”式的人物。“银主”的这种畸形发展,对地主制的牢固存在,起了加强和巩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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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7 (三)田皮买卖使一部分佃农得到田面权,又使争得田面权的佃农丧失它,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赔主”——二地主。“赔主”的存在,堵塞了佃富农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是阻碍闽北农村变革的反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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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59 这些认识,不一定正确,但希望能有助于明清土地买卖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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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4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7]
1702731865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初台湾农业区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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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7 台湾土地的开发,始于明崇祯初年(1628—1631)福建饥民数万人的移垦。其移垦方式,系由郑芝龙出面招募,“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舶载至台湾,令其茇舍开垦荒土为田……其人以衣食之余,纳租郑氏”[28]。这种纳租关系的性质如何,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荷兰殖民者统治时期,“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29]。此外,殖民者还以东印度公司名义买进大片土地,招募大陆移民入台,垦成九千八百甲土地(集中于赤嵌附近一隅)。垦民必须向东印度公司缴纳地租、人头税和贡纳,还需负担力役,人身依附关系很强。比起崇祯初郑芝龙的招佃方式,这显然是一个倒退。顺治十八年(1661)郑成功东渡台湾,一面改“王田”为“官佃田园”,“牛具、埤圳官给官筑,令佃耕种”[30],一面兴屯以富兵,分配各镇营汛地,“准就彼处择地起盖房屋,开辟田地,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1],这就是后来所称的“营盘田”。又惟“各处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2],是为“文武官田”,也就是地主制的“私田”。同时,郑氏亦准百姓报明承天府后开垦。[33]郑氏三代统治台湾的二十二年中,在南至恒春,北迄鸡笼、淡水之间,均有点状的开垦,生产的粮食基本上可供本岛自给,但实垦的面积并不大,据康熙《台湾府志》估计:“开垦仅十之二、三。”以康熙二十二年(1683)的清查,当时旧额田园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其中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这个数字当比郑氏垦殖全盛时期的数字为小,这是因为郑氏时期的开垦方式,系以镇兵的屯垦为主,郑成功入台时有兵二万五千名。随着郑氏政权的败落、覆亡,降清时官兵约只三千余名,故这一部分土地大多已经抛荒了。由此可以想见,上述旧额田园主要是指“官田”和文武百姓的“私田”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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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69 文武官员的“私田”是招佃垦成的。百姓的私垦,据《永历十八年台湾军备图》所载,有十二半民社。此外还有大槺榔西堡、东堡等处的开垦,大部分也是招佃垦成的。其开垦之地,尽属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文武诸人各佃丁,给以牛、种”,“与佃分收,只完正供”[34],“所招佃丁去留无定”[35],实行的是实物分成制的租佃关系。根据日本学者的调查,嘉义县“太子宫堡及铁线桥堡是郑氏部将何替仔获准开垦处,对于已垦的田园,设定每甲八石的大租,分租给佃户。对于荒地,则给予农具及其他器材,使从事开垦。成熟后免租五年,五年之后,设定大租每甲四石至六石”[36]。此处所说垦熟后改行定额租,当无疑问,但所谓“设定”“大租”,肯定不是清代那种与“小租”分立的“大租”,因为佃户还不可能成为业主。这种所谓的“大租”,是一田一主形态下的地租,因水利条件差而租额低,只相当于当时闽南地区“一田两主”关系下的“大租”额,如果不是后人误用“大租”名称的话,便是当地闽南移民借用了故乡的习惯用语,这和真正意义的大租有本质的区别。撇开这一点不说,可以肯定的是,文武官员和百姓的招佃私垦,引起地主私有经济的兴起。但地主私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还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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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871 康熙统一台湾之初,对已垦田园一律改为民业,按等征收赋税,对未垦草地荒埔,则从政治上考虑,“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严禁大陆人民移垦。但老农业区域疲惫所激起的向边疆、山区和海岛移垦的社会要求,不是一纸禁令所能阻挡的。[37]闽、粤人民“偷渡”入台的自发运动愈演愈烈,也就使台湾南北路草地荒埔的垦拓进程愈来愈快。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间(1685—1687),在以台南为中心的已开发地区内,乃至北路草地和南路下淡水溪沿岸平原,都出现小规模的私垦。至康熙后期,原来点状开垦的南北路草地荒埔开始成片相接,“北至淡水、鸡笼,南尽沙马矶头,皆欣然乐郊,争趋若骛”[38],乡庄市镇纷纷建立。据康熙《台湾府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间(1685—1710),台湾地区增垦升科的田园面积达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余甲,逐年增垦(缺二十六年数字)的数字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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