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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93 “番社”给垦社地,收取的番大租系“社租”,或称“合社公租”。社租初由汉人通事向佃征收,然后交付土目发给众番口粮等,后因汉人通事往往作弊私吞,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有的番社便特设“番业户”(亦称“土业户”),代表番社征收社租,负责完缴正供和分配口粮(故又有“正供业户”与“口粮业户”的名目)。但在向官领垦的场合,有的“熟番”自己向官府请领垦照,成为垦户,并和汉垦户一样,招佃开垦,情况便与上述不同。可以说,这是平埔人接受大陆封建生产关系以后产生的“番业户”,即“田皮”主。他们在领垦荒埔草地垦成后所收的“番大租”,从形式上和汉垦户所收的“汉大租”完全一样。“番业户”因设隘而抽收隘粮大租,亦和汉业户完全相同。但事实上,番业户征收的“番大租”租额一般比“汉大租”的少,往往与贴纳的番租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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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95 “番大租”除上述外,也有其他产生的渠道,最特别的是“屯丁大租”,即“屯丁养赡租”。这是因清廷在台湾设屯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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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97 林爽文、庄大田反清起义失败后,清廷为“捍卫地方”,防御“生番”,表彰在镇压过程中随军“奋勇出力”的“熟番”,经大将军福康安奏请批准,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在台湾设屯,仿照四川屯练之例,从“熟番”九十三社中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为屯兵,分为十二屯,即南路一大屯二小屯,北路三大屯六小屯。各屯均不另设屯营或屯所,概令屯兵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并不另给月饷,而从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余甲中拨给耕种养赡,计屯丁每名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有事故出缺者,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这就是“屯丁养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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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99 屯丁养赡地在清朝法律上属于官田,屯丁只有耕作权,不得典卖。设置之初,福康安在奏议中就规定:“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后并载入《户部则例》卷七《田赋二上》。嘉庆十五年(1810)闽浙总督方维甸在示谕中也说:“其官给屯番埔地,应征屯饷田园,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卖。”咸丰八年(1858)十月,屯外委刘文彩禀中亦云:“所有番业,永远不许典借转卖,以及汉耕诸事,卷案炳据,历来如斯。”[80]光绪十五年(1889),台湾知府程起鹏在禀文中还说:“奏案给地,不准典卖。”但是,由于养赡地拨给屯丁自耕自收,可由子弟拨补继承,实际上包含了给予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在屯丁任期之内,养赡地是他的“养赡之业”,世代顶授耕种的结果,“此辈视为世业”[81]。所以,养赡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结合。在通常的情况下,私人所有权表现得特别强烈。这是因为番社疏密、埔地盈缩并不一致,屯丁、弁所拨给之埔,从一开始就有相当一部分“远其所居之社,势难往耕,不得不给佃开垦,而岁收其租税”[82]。在屯丁招佃代耕收租的场合,便确立了“屯丁永为业主,汉佃永为佃户”[83]的关系,收取屯丁租。这种屯丁租也就是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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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01 屯丁大租起因于“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兼乏工本”,有大量文契可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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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03 后垅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马下力,暨众番三十九名等……蒙前薛宪堂划定在案,自行耕种,不许邀汉杂处。第目下众番又无工本之力开辟,是以请得垦户吴兆里邀夥出首再行垦辟……随开随纳,系归于垦户向佃精收,给拨新、垅两社按丁养赡屯租。[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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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05 (东螺屯大突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处……兹因路道窎远,各丁住眷难以搬运,兼乏工本,又恐远离误公,不愿往耕……复往禀经蒙理番宪王出示谕准招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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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07 (肖垅、麻豆、肖里三社屯弁、目等)今因离居远涉,难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园出垦,招佃人乡亲寮庄方周齐官出首承垦。[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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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09 这可以说是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当然,还有其他的因素,如屯丁开垦养赡埔地,地近“生番”,无力抵挡“生番”的扰害,或因“惟以垦猎为生计”,“不谙耕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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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11 正因为有这些客观原因,所以官府不得不予通融,经地方理蕃同知批准,可以招佃出垦。在设置之初,这种情形已经发生。现存文契中,便有乾隆五十九年(1794)岸里社屯番将养赡地招江福隆出垦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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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13 屯丁养赡地的出佃,一开始便以收取大租的形式出现,和养赡地的配给有密切的关系。屯丁承领养赡之地,系视一社屯丁人数,统一拨给,再由该社屯丁各行分配地段。但因为上述各种原因,屯丁对自己名下的养赡地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直接的关系,不关心也不想干预土地租佃之后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方式,这就自然而然地把对土地的所有权缩小为仅仅是征租权。而招佃的方式,又是采用一般的“垦户制”,承佃的大多数是垦户,由他们募佃开垦。这里,垦户在契约关系上,书写的是“佃户”,得到永佃权,实际上却是田面权,可以自由转佃(但不得典卖,与一般的田面权稍有不同)。所以,在屯丁养赡地招佃之始,大多数的“佃户”——垦户,以“永佃”——耕作权的外衣得到田面权,自居“业主”,成为小租主,对募垦佃户收取垦户租(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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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15 由于屯丁养赡地禁止典卖,由买卖成立一田多主的大小租关系,只是些例外。契约文书上没有反映这种私相买卖的事例。但事实上,这种例外的行为也是经常存在的,不过必须另立名目:“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87];或“立字质钱,酌留番租,以避典卖之名者有之”[88]。这种非法的、巧立名目的私相买卖的发展,最终导致光绪十五年(1889)官府公开允许屯丁养赡地的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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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17 三、官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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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19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官僚、豪强向官府“承佃”官田转租剥削的事例,汉、唐已有之,宋代更盛。这种名为“官佃”的地主和明清时代地权分化而形成的二地主,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他们欺隐吞没官田,并不存在“一田两主”问题,而是把官田完全转化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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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21 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一般盛行于民田,但在官田中也有所表现。其中表现最为明显、强烈和普遍的,当推清代台湾的官田。这是因为清代在台湾设置的官田,绝大部分是遵从台例招佃开荒建立的,另一部分则是由民田的抄封、献充、买卖而来的,这就不能不接受社会经济关系中“一田两主”的既成现实,承认佃户的田面权,征收大租。这种大租,因官田得名为“官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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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23 官大租依官田的不同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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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25 (一)官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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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27 官庄是清代台湾官田的主要形式。清代台湾的官庄,在台北有拳和庄,宜兰有新福庄等两庄,台中有栋东下保麻糍埔等十一庄,彰化厅有十三官庄,嘉义有五十九庄,台南有八庄,盐水港下四庄,等等。“官庄田园,系由官募佃承垦”[89],“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90],“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91]。垦成按上、中、下则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归垦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归垦民。种粟者征粟,种蔗者征糖。官佃所纳之租为“官庄租”。本来,“官庄租”具有课税和地租合一的性质。但官庄田土的田底因官佃“永为己业”可以典卖,官庄租随之由典主、买主配纳,官府实际上处于大租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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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29 官庄中的武职官庄,又称“营庄”“隆恩息庄”。雍正八年(1730),“总镇王郡奏准给发帑银,就台郡购置田园、糖廍、鱼煴[塭]等业,岁收租息,以六分存营,赏给兵丁游巡及有病革退者,与夫拾骸扶榇一切盘费;以四分划兑藩库,赏戍兵家属吉凶事件。此即隆恩庄之始也”[92]。其所置营庄土地,有水田、旱田以至草埔、山仑、港渡。成田者招佃耕种,未成田者采用垦户制招垦,而由垦户管纳庄租。这种庄租,称为“隆恩大租”。以雍正十三年(1735)台湾城守营在竹堑买置的隆恩息庄为例,营庄给佃户垦照中就直接载明应完大租,如同治七年(1868),佃户陈惟明等垦成油车港浮复埔地,勘丈按照下田,“每年每甲应完大租四石”[93]。佃户在出卖“田底”的田契约字中均注有“隆恩大租”。如盐水港堡孙厝寮庄孙魁之祖父开垦本庄北势大沙塭第十四张犁份园一所,“年带隆恩馆就园晚季二八抽的大租”[94]。中港东庄钟康福之父耕种的水田,“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95]。道光九年(1829)郑光华明买陈振玉退垦羊寮西势庄海墘荒埔,约定“如垦筑成业,照例配纳隆息庄抽的大租”[96]。下过路仔庄杨拔之祖父明买过犁份园,“年带隆恩租就园晚季二八现抽的”[97]。噶玛兰的东势隆恩庄一百二十甲荒埔,嘉庆二十年(1815)给予漳籍垦户陈受恩和泉籍垦户翁承辉招佃开垦,垦透之后,按甲收租八石,内划给社番口粮四石,垦户收领资息二石,营中得收二石。“该田虽为营庄,实系人民自垦,与民业无异。佃民每甲既经纳与垦首八石,即〔与〕他县之大租数目相仿。”[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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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31 此外,与官庄租相关的还有“马料租”,即“官掌事马料租”。这种大租,称为“马料大租”。契载马料租者有下列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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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33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立杜绝尽卖田契观音山里中冲崎庄陈东使,有明买水田一所……丈明三分实业……年纳官掌事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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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35 (嘉庆四年五月)立卖断契人观音里仁武庄沈礼……等,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所,一甲五分……纳马料粟一十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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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37 (道光九年三月)同立卖尽根田契人兄弟叶文钦……等,有承祖父明买水田二处,其一处……经丈一甲一分一七厘半……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处……经丈一甲,年纳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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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39 (咸丰六年二月)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观音里赤山仔庄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垦水田一所……受种七分五厘,年纳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带马科粟四石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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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41 (光绪十五年四月)立卖尽杜绝田契字人大竹里顶横街城内李再添,有承祖父明买过岗山仔庄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带纳马料租银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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