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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49 屯田原是界外侵垦熟地,有垦户招佃垦成者,亦有佃户单独垦种者,即存在“一田两主”和自耕农所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没官入屯时,奏准其田“仍旧原垦佃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为屯租,由官府批准给垦,发给易知丈单,同时照顾现状,允许“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也就是说,给予原佃以永佃权,又允许自由转卖退顶,实际上是给予原佃“田底”(田面权)。这样,屯田的所有权,从设置之初便只是“田面”(田底权),屯租只是一种大租。屯为业主,实质上是“田面”主即大租主,佃户则是“田底”主兼佃农,如其出租招佃,便是小租主。在佃户之上,有的原来存在一田二主、一田二租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入屯时曾议定“通融调剂”。从档卷上看:有的如九芎林屯田,“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即没收原有的一切大小租,统并为屯租;有的如芎蕉湾屯田,则是“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即没收原有的全部垦户大租为屯大租;有的则对“费工开垦”的垦户保留一部分大租,对原属“番地”者,也酌留一部分为“番大租”,即所谓“台湾屯田,向于完纳屯租之外,又完垦户租、番大租”[99]。其中,没收全部大租应是台湾屯田中的普遍现象。可见,此类侵垦地归屯之后,既有屯为业主,拥有全部大租权,也有屯与原垦户并为业主,存在大租征租权的分割。在后者,屯的田底权——大租征租权占主导,垦户大租征租权退居极次要的地位,因而屯的田底权决定它们属于官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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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51 屯埔原是未垦荒埔充公,官府给垦时依当时惯例,发给丈单,由垦户与力耕之人订立垦佃契约关系。这就是在确立屯的土地所有权时,给了佃户以田面权,并承认垦户分割有田底权。因此,屯埔垦成屯田时,便形成双重大租——屯租和垦户租,屯是业主——“田面”主、大租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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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53 这样,无论是原界外侵垦地或未垦荒埔,在没官归屯之后收取的屯租,都仅是一项大租。屯对屯田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关系自始便不加干预,其所有权——田底权则只剩下征租权。这种征租权,除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十九年间(1792—1814),一度改为屯弁自收外,都是由官经理,设佃首收缴(或由通事、土目),付以辛劳,或改由经书督收。因而所谓“屯为业主”之“屯”,仅是“官”的别称。光绪十六年(1890),屯租更是直接改称为官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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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55 此外,屯田还存在设隘防番的问题。在这种由官府设置的“官隘”中,如淡水厅芎蕉湾之鸡隆山脚隘、铜锣圈隘、蛤仔市隘等,是按民隘业佃四六公出之例,由官(屯)——“业主”负担隘粮十分之四,而由佃——“田底业主”负担十分之六。又如三湾屯隘,则隘粮全由屯佃负担,隘丁四十二名,“每名全年三十石,就地取粮,配定佃租共计一千二百六十石”[100]。向“佃户”收取的“佃租”,则是一种“隘粮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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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57 (三)抄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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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59 即叛产官租。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抄封林爽文案、同治三年(1864)抄封戴万生案“叛产”入官,其田园租归于府佃首征收充饷,由佃首(或称总理)招现佃开垦耕种。嘉庆年间,凤属林案叛产“因耕佃一年一换,无人肯实力用本下粪,田园瘠薄,日就荒芜”,官府遂不得不“出示晓谕,准给永耕”[101]。佃户应向佃首交纳大租,如上横山庄刘木,承贌佃首吴昌记抄封田,“全年应纳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102]。又如光绪时,“业主黄天德积欠府库,生息本利,为数甚巨,经前府查封产业备抵”,李和记贌办其名下三年输值一年租糖,就是大租糖。[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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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61 (四)学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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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63 各地书院、义学、义塾置有学田,以充束脩膏火。其田或拨官闲地,或由官绅捐置、献充,或以番社流番垦埔租拨充。捐置、献充者有原为民田大租,改为书院收为学租,故民田有带纳书院大租者。如燕雾下堡犁头厝庄赖英等之水田一段,“年配大租应完业主白沙书院”[104]。“充公书院,每甲地定纳租谷八石。”[105]官闲地及捐置荒埔,则由佃首(垦户)招佃开垦,管纳学租。佃首所收所纳,均为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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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65 (五)留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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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67 乾隆二十九年(1764),彰化知县胡邦翰捐养廉银建“留养局”,收养男女孤贫,劝谕官绅捐置买田租,以资经费,是为留养租。所捐银两一部分置买大租田,其留养租则系大租。其中又有捒东下保犁头店等官庄永佃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每年认捐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系“该佃就伊小租内每甲认捐留养局银二元,并非官庄内拨充”,“无异民田配纳钱粮,带纳业主大租”[106]。又猫罗保溪头庄庄群等共一十七人暨汪赐、罗三江、方义等每年认捐田租银五十余元,“局收系大租”[107]。由此可见,“留养局租即如民间大租”[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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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69 四、台湾大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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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71 清代台湾大租虽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但征收的方式却大抵上是一致的。其地租形态可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从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过程来说,大租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实行定额租,在大陆诸省,一般是由定额租分化出大租的。清代台湾在分成租下也分化出大租,可以说是一个例外。推其原因,似与开垦时的垦户租,后来全部转化为垦户大租有关。即作为“台例”,垦户大租的租率以开垦时垦户租的租率为标准,因此,在新垦地上的分成租也可以分化出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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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73 分成租,台湾俗称“抽的租”,指土地收获的实物按比例主佃分收。由于土地收成或受气候和耕作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而年年丰歉不一,“抽的租”的租额也就因之而异,故又有“软租”“生租”“活租”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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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75 “抽的租”的租率在垦佃成立契约关系时就做了规定,一般以“一九五抽的”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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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77 “一九五抽的”,指按田地的实际产量,由垦户(大租户)得一成半,佃户(指开垦时的佃户及招佃后的小租户,下同)得八成半。请看下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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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79 (汉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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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81 年所收稻谷及麻豆、杂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业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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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83 逐年收成粟粒、麻豆、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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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85 逐年所有栽种五谷、杂子,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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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87 (番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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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89 年间所收粟石,照庄例一九五抽的,郎得一五,汉人八五。[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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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91 递年栽种无论稻粟杂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收成。[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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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93 其田埔所种粟豆、杂仔,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业得一五。[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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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95 从上述契文中所称“台例”“庄例”,可知“一九五抽的”是台湾各庄通行的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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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197 其次是“一九抽的”。光绪间刘铭传尝奏称:“臣渡台以来,查悉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较减,询之,全系绅民包揽。如某处有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垦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115]这种大租便是“一九抽的”租。下面一张契字,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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