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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换园契字人盐水港堡下田寮庄林剑,有阄分应份承买康式金、吕大祐等埒尾园一半,年带头家就园晚季二八抽租。[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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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租出山埔种茶收取大租银外,规定“其余所种埔禾、地瓜,二八抽的,业主得二,佃得八”[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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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抽的”还有与其他抽的并用的情况。如光绪十九年十一月(1893/1894),黄克实向垦户广泰成承垦炮珠坑山场余地,契字规定十年限贌,“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后二年业六佃四”,“限满之日,银还田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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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三七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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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人黄锦章等,情因承先父遗下之业,原系向官垦给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庄,原带本坑水流通灌荫。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佃人廖阿仁……等前去自备农器耕作……其埔地开成水田,限三年前无租利,三年后,一石谷业主得二斗,至六年后,一石谷业主得三斗,计共九年为期。[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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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台湾大租分成的大致情形。当然还有例外。如水沙连高山族聚居地区,便实行“亢五租”,即“空五租”,也就是在荒埔垦殖中,番社收取收成之半成,而以九成半归于垦户。这是因为开垦时“树木竿茅极其密茂,农夫稼穑实为艰辛”,所以“酌议就收冬时候,每十石粟抽的番租五斗”[125]。光绪年间,水沙社七十二社屯番无田可耕,移住埔眉社内,分给熟田耕作,埔眉社化番首望麒麟与之约定:“不论田园,每年每车抽租五斗。”即照亢五之例。当时官府亦在告示中加以确认:“不论田园,每年收租百担,应听麒麟抽租五担。”[126]“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如有承耕该埔番地田园,应纳抽完租谷者,务须照旧按田每车五斗,认向望麒麟完纳。”[127]沿海新浮埔地,因为海涨地盐,溪崩沙压的威胁,开垦抽租办法亦有不同。如嘉属王甲庄郑陶耕垦武定里附近鹿耳门一带新浮埔地,“约定开荒之始三年内,佃人收成五谷,业主全无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后永远对半均分”[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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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租普遍存在于土地初垦至垦成的一段时间内,但在垦辟后仍然存在这种大租形式。这是因为土地垦辟,有一部分因欠水源只能作为旱田,不堪奉文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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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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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户承管涧仔坜中坜旧社庄佃,只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间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园,不堪奉文按丈甲声,就本处作坡引泉灌溉,递年各佃户耕种田园,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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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户庄佃原无溪水,只系本处佃人就将埔窝筑陂,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园,不堪奉文丈甲,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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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庄内佃户陈树,即陈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园、圹地一处,原无长流大溪圳水通荫田禾,每年供纳大租谷系随年丰歉,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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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馆大溪墘庄等处原无大河圳水,垦田系佃人自备工本,勤劳筑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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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租,台湾俗称为“额租”“定租”,又名“铁租”。定额实物租普遍实行于熟田,而熟园中之定额实物租不占主要地位,多改折为钱租。实物租中的额租和定租有别,光绪十四年(1888)六月,福建巡抚刘铭传等在清丈章程中提到:“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第五条)[134]大租契字也反映了这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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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租:清代台湾通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乾隆三十二年(1767),番业民佃亦奉两院宪批定,嗣后统照台例征收。[135]从现存台湾大租契字资料考察,这个租率确是具有典型和代表意义的。我将《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和《台湾私法物权编》所辑乾隆至道光间载有甲数和大租数的契约实例共一百零三件,整理出租率资料,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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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契约所载实例中,水田每甲大租额八石者占79.3%,旱田四石者占60%,园四石者占40%。这种统计虽不精确,但其反映大租征收遵从“台例”的事实,是符合台湾的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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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租:台湾大租中的定租,一般是欠水田园由“抽的租”改成的实物定额租,以原实物分成制下中平之年为准,结定租额,故较“额租”为轻,亦无划一的租率。从契字上看,由“抽的租”改为定租,一种是佃户因丰歉不一,每年产量变动很大,确定“抽的”手续上遇到很多麻烦,主动提出更改,故约中常有“天年丰歉不一,抽的艰难”[136],“递年抽的不一,业佃维艰”[137],“凶丰不一,抽的维艰”[138]之语。一种是业主为防止佃户减租抗租,而提出更改,故约中常有“丰歉不一,每有争多减少之嫌”[139],“未免有言多言寡之嫌”[140],“因岁之凶丰不同,而租之加减互争,故与其劳而有碍业佃之谊,孰若逸而忘争竞之风”[141]之语。定租结后,一般作为“铁租”,永远不得加减。但也有的议定凶年特殊情况可改用“抽的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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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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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的千姿百态,反映了台湾地权分化普遍逆转为一田两租,体现了封建经济结构抵制地权分化的坚韧性。在农业生产中上升为实际业主的那部分“佃户”,以转租形式成为地主阶级中的小租户层,而原业主大多因脱离生产而腐化为寄生的大租户层。这种逆转,从一个侧面说明台湾的地主经济从乾隆以后已经迅速地走向腐朽,台湾农业经济从此转入发展迟缓的状态。在短短的二百余年间,台湾农业经济出现如此显著的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究底,不能不从地主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异来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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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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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以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为一大转折。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经济联系已经存在好多世纪了,但是大陆沿海劳动人民渡台垦辟,对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直接的影响,却还只有几十年。这种影响的前景虽然预示着台湾社会经济有从原始公社末期飞跃进入封建社会的可能,但这一进程却因西班牙、荷兰殖民者的相继入侵而暂时中断了。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之后,大陆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台湾生根发芽,土地开发的成就远较前几个世纪的总和为大。清朝统一台湾,进一步推动了台湾的开发,封建生产方式已经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在适应当地社会具体环境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成为台湾社会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百年之间,台湾上升为举国瞩目的新开发区域,从政治到经济、文化,都和东南各省先进地区漫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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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准备讨论的大小租契约关系,明代中叶以后已在大陆东南各省(特别是福建)发生,清代盛行于东南各省与台湾。它从大陆发源,蔓延于台湾,适在郑成功时代的前后。这正是台湾社会经济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后发生巨大变化,大陆和台湾的经济融为一体的必然结果。过去,中外学者对大陆和台湾的大小租契约关系均分别作过某些探讨,但从总体上进行综合的、比较的研究,却未曾见。这里,我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各地发现的契约文书,结合史志档案资料,做一番初步的整理。可供研究的契约文书很多,这里只用个别事例,而且限于清代,以利对比,选用的对象也力求在大小租名目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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