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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43 后日移售他人,听从其便,不敢阻挡。[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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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45 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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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47 在契约关系上承认佃户自由处置田底的权利,实质上等于承认佃户有田面权。这样,台湾大小租关系便应运而生了。在现存可见的台湾契约文书中,最初在“大租”之外出现“小租”名目的是乾隆十八年(1753)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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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49 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先年买有水田一处……中心大小六丘,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业主施每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运港交纳。今因我夫妻年迈,并及弟复盛奈无嗣后,即将此田预立为蒸尝……遗下与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当日三面言定,供纳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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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51 佃户取得田面权后,可以自由承顶田底,或招佃耕作,收取小租。因此,台湾大小租关系的来源,主要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引起的。到了嘉庆、道光之际,台湾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盛行,大租户(大租业主)与小租户(小租业主)并立,已是普遍现象。在这种俗习的影响下,有的地主一开始便给予租户小租权,如嘉庆八年十二月(1804)业主杨立付垦单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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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53 立付垦单业主杨,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头圳墘……四至明白。兹有族亲茹叔等备送犁头银二百元正,请给垦单为凭,前去开垦为田,情愿年纳本业主大租谷六石,以贴公项;而小租永归开垦之人,听其招佃耕种。如缺大租不完,积欠过多,则任业主起耕。议约已定,各无后言,合给垦单,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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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55 嘉庆、道光以后,随着台北平原的垦成,水利和水稻种植的普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佃户层和小租户层在土地买卖与租佃中又进一步分化,同时由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田赋改为银纳,赋率提高两倍的影响,大租户层也出现震荡和细分化,形成一田多主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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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57 从以上简述可见,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永佃权的确立,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不断分化,产生“一田两主”“一田三主”,在土地租佃上出现大小租关系。在大陆东南地区,大小租关系有的是从田主层分化发源的,有的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发源的;而在台湾,主要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发源的。但大小租盛行之后,这种两极分化便复杂交织,呈现出多主的形态,这在大陆和台湾,虽有时间早晚的差别,但过程则完全一致。台湾大小租是中国从永佃权到“一田三主”(佃户层分化)的典型,把它视为“特别的租佃制度”,是不对的。下面拟就大陆和台湾的大小租契约关系作具体对比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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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59 二、大小租的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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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61 在“一田二主”“一田三主”下,大小租作为相对独立的物权权利,均可单独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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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63 典卖大小全租的契约,在大陆有关省份大量使用。福建发现的典卖契约,如延平府(今南平)、建宁府(今建瓯)之“大小苗田”,永安县之“正租连并业小租”,邵武府之“皮骨田”,泉州府南安县之“大小租”,福州、闽清之“根面全”均属此类。仙游亦有“大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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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65 立典契功建里人李栋老,有自己分过阄内户根田壹亩壹分,应贰丘,坐北门棋盘洋落,年载早冬大小租肆石官,今因无银用度,自愿托中将户根田立契出典徐府松房为业,三面商议,实值时价九五色广戥银贰拾陆两正,其银即日交足,其户根田即听松房管掌为业,认佃收租。此田系是自己物业,与兄弟叔侄诸人无干,在先不曾典挂他人账物,保无交加不明等事。如有此色,系是典主支当,不干银主之事。期约叁年为准,备银贴契赎回。如无银仍听银主管掌收租。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为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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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67 递年贴纳米银六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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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69 赎回言纳定价柒拾陆扣。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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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71 乾隆叁拾捌年贰月 日(具名略)[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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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73 他省如安徽徽州之正租和小买租的并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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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75 立转缴顶吐字人江懋珩,缘身父遗己分下坐落土名圹冲坞水田一业,计正租二十七件,小买租十一件五升,共计租三十八件五升,曾已凭中立契杜卖,当日共得价纹一百二十六两正。今将上首江起浚原顶吐字一纸,并江逢杰缴顶吐字一纸,一并转缴与江名下收执,所有小买价文银足色二十六两,当附于杜卖契内归身收足支用。(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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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77 道光十年八月 日(具名略)[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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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79 在江西,如乾隆十四年(1749)德兴县王大爱用价银六两买董癸生晚田一亩,土名江家洲碓垅下,“契截[载]大租并小租在内,田仍蚁叔(董癸生)佃种,每年还租谷八秤半”[154]。又如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836),辛田都叶良阶、良院立杜断卖契,“将前田四至界内大小全租并荒洲,壹并立杜断契,出卖与本都李皋公祀名下,听凭前去耕种管业”[155]。这种典卖契约和大小租关系出现以前的土地典卖契约的性质是一样的,大小租合为一体,叫“一田一主”。这种契约的存在,是因为大陆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是从一田一主分裂出来的,前者的盛行远未达到完全取代后者的地步,因此这是借用新的契约用语表述旧有的关系。台湾则不使用这种契约,这是因为台湾埔地垦拓之始,并不存在原有田主的问题,垦户一开始便答应佃户有“世耕”(一小部分是永佃)的权利,所以后来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比较彻底,这是新开发区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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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81 大租和小租可以分别单独典卖,是“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基本特征。先举大租买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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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83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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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85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来梯茅,阿这椙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余石,每年应纳课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番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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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87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具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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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89 福建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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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91 立卖契堂弟良桐,有自己祖父遗下阄内户民田字号陆分,坐门兜落,应贰丘,递年纳自宅早冬大租壹石贰斗官,今因无银用度,自愿托中立契,出卖堂兄良明管掌为业收租,三面商议,实值时价九五色广戥银拾贰两正,其银即日交足,其大租即听银主管佃收租,永为己业。在先并不曾典挂他人财物,保无交加不明等事。如有此色,系是自己支当,不干兄之事。现逢大造,其米许就本冬本甲朱兰孙户下除割过户当□[差],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为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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