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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足以证明东南各省和台湾的土地关系,先后都同样经历了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过程,体现了经济结构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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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争得永佃权,无论在大陆或在台湾,都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农民发展自己的私有经济的要求,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大片山区、边疆和海疆的开发,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但是,从永佃权到“一田三主”的转化,表面上是对要求土地的各方作出了复数的安排,似乎都可利益均沾;贫富升降的变幻不定,仿佛也让人难以判断契约关系究竟对谁有利。但在这里,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被扭曲了,他们发展私有经济的愿望只能走向成为新的地主或二地主的道路,从而体现了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灵活性和融通性。尽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断分割,地主和农民对立的实质并没有改变,明清以来东南各省和台湾的农民反抗斗争此起彼伏,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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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是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资料之一,很有探讨的必要。近年来,台湾学者致力于搜集台湾省公私藏古文书,已经发表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目录》,准备逐步整理刊布。这是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书证,有助于台湾同胞对祖国的认同。正如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在该专刊序中所说:“台湾处于中国大陆东南海隅,具有着特殊的地理环境。几百年前,中国东南诸省人民逐渐移居来此,后来经过朝代的变迁,外族的入踞,形成了特殊的历史背景。这些特殊的环境和背景当然影响了台湾社会、文化的发展。但是在仔细的观察之下,我们所见到的还是十分典型的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中国其他省份比较,差异是有的,但正如四川之与江苏,河北之与福建,或任何一个省份与其他省份的比较一样,其差异只是程度上的、表面性的,而不是本质里的。”我相信,海峡两岸的历史学者进行这方面的学术交流,必将推动这项资料搜集与研究的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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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为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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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纂邵武府志》卷九《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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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本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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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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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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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件藏厦门大学历史系资料室,下不注出处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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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件藏邵武县人民政府(现为邵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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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阳王其章乾隆三十五年八月所立的找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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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阳县志》卷八《礼俗》,引弘治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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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纂邵武府志》卷九《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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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徽州有关文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存的原件。本书第四章略有抄录,见前述。台湾有关文约,见于《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和《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原件藏我国台湾省,美国有影印本)。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张富美博士见示后者第1辑第2册中之淡水厅卖契1件,摘引如下:立杜卖尽断根田契字人陈添丁,有承父遗下阄分内水田壹段,坐贯三角涌福安庄,土名上地公坑……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尽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与陈网官、吕士禄、吕源水三人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依时值价银贰佰柒拾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愿将此田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为业,或招佃耕种,不敢阻当……如有不明等情,丁出首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自此壹卖干休,永断葛藤,界址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及自己不敢言找、贴、赎……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立杜卖尽断根田契字人陈添丁(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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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明中叶以后,福建各地都有不少农民或地主为逃避赋役负担,将田土依附于“吴衙”等身份地主之下,交付一定的代价,而自为佃农或二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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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郑之焕卖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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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过购置田皮成为二地主的“赔主”,从清顺治朝到民国,都有直接称为“银主”的,试举例证如下:(一)慈惠里四十五都李墩坊住人李科第……将前田小业立契出赔与本里范宅边为业,其田言过不拘年月备办原价取赎……如无原银,仍以银主永远管业(顺治十一年二月 日 立赔契交银人李科第)。(二)立卖赔田契字人沈元琳……情愿将前赔田……出卖与八仙坊林华熙叔边承买为业……且琳自受价银之后,前小赔田任凭卖主召佃管业收租……敬立卖契一纸,付与银主为照(嘉庆十五年十二月 日 立卖契人沈元琳)。(三)立卖小苗田契字人叶学旺……情愿即将前田……出卖与族内叶其森弟边承买为业……自卖受价之后,前田任凭银主前去召佃收租管业(光绪乙酉十一年十二月 日 立卖小苗田契字人叶学旺)。(原件藏南平阶级斗争展览馆)(四)立卖小苗田契字人叶友占……即将小苗田……出卖与族内友宽叔边承买为业……自卖受价后,前小苗田任凭银主登田召佃,收租管业(民国癸丑年十二月 日 立卖小苗田契字人叶友占)。(原件藏南平阶级斗争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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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道光八年十二月谢延灼卖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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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原件藏南平阶级斗争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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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陈盛韶:《问俗录》卷一《建阳县》,“骨田皮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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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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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咸丰《邵武县志》卷四《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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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原件藏邵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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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原件藏邵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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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和县志》卷三《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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