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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原件藏福建师范大学地方史研究所。下引仙游契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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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见《道光江姓置产簿》,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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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西巡抚汤聘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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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咸丰《三田李氏墓祀录》卷二《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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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咸丰《三田李氏墓祀录》卷二《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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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原件藏南平市阶级斗争展览馆。下引南平契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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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原件藏厦门大学历史系资料室。下引瓯宁契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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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55、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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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原件藏福建师范大学地方史研究所。下引南安契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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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原件藏德化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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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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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见厦门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抄藏德化契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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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原件藏福建师范大学地方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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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日本学者今堀誠二在所著《中国近代史研究序説》(東京,勁草書房,1968)中亦引有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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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原件藏浙江省博物馆,5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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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引自《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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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一一《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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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同治《新城县志》卷一《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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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同治《淡水厅志》卷十一《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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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七章 闽台土地契约中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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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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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私有观念早在战国时期便已出现,但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在地主佃户制主导地位确立之后,始终没有和国家共同体的土地国有观念及乡族共同体的土地共有观念相决裂。一般而言,所谓私人的土地所有权,都有形、无形地附着有国家的和乡族的共同体土地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获得,主要导源于很早就形成大一统国家和宗族、村落聚居社会组织的传统习惯。社会半封闭状态的长期延续,又为传统习惯的保存提供了土壤,以致到了明清时代,土地私人所有权仍然具有多重性的特征。这就使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与封建时代的西欧、日本等不同的内在结构模式。这里所指的模式,是把土地所有权内在结构中的诸要素分解出来,依照不同国家的传统方式组合它们的圆满状态。这是从封建社会史上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内在结构诸状态(大多数是非圆满状态,即动态)中,高度抽象出来的。根据现代法学研究的成果,所有权内在结构,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立体结构。它的纵向结构,指同一所有权并存着不同层次的权利;它的横向结构,指同一所有权并存着不同作用的权能(权能有多种划分法,本文把消极权能称为支配权,把积极权能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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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田主(地主、自耕农、小土地出租者等),其横向结构并列的各项所有权要素即权能,主要体现为田主的私人权利。但这种私人权利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因为其纵向结构中的国家与乡族的两个层次,还分享有部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利主要体现为分享部分收益权(赋税中带有部分地租的转化)和部分处分权(无偿籍没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的体现),乡族土地所有权利主要体现为分享部分处分权(所谓“产不出户”“同宗不绝产”原则和乡邻先买权)。这些附着的多层次权利是对田主私人权利的限制,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在一般情况下,田主权利处于支配地位,国家和乡族权利处于非支配地位,由此体现土地所有权的私有性质。据此,我把具有多重性特征的中国封建时代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圆满状态,图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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