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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23 上引各种契约格式所反映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状态是一致的。土地所有权人——田主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佃户,不直接经营土地,以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实现其土地所有权。佃户取得约定时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即俗称的耕作权。在佃户不拖欠地租、不抛荒田埆、不转佃他人,即履行契约规定的前提下,这种分离状态可以得到保持和延续。但在个体耕作的条件下,自然的变化(如出现水、旱灾情)通常是一种不可抗的因素,影响契约的履行,耕作权一般是不稳定的。而租佃时限的不定期,有利于田主选择佃户和增加租额,对现耕佃户更具威胁。因此,一般租佃制下通过契约形式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状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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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25 清代以来福建的佃约,和明代后期的招约格式大致相同,即不写明租佃期限者居多。写明期限的佃约,普通为三年,最短的是半年。长期佃则多存在于生产落后、人少地多的山区县份,系地主为保障常年的地租收入所设置。据近代的调查,长期佃的习惯,清流为10年,顺昌为10~20年,永春为30年,云霄为50年,龙溪为90年,宁洋、沙县为100年。在长期佃下,佃户的使用权和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离状态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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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27 明清两代在龙溪、晋江、福州等地残存的租佃劳役制,佃户因为住主之屋、葬主之山,丧失(被压迫为奴)或部分丧失(如“墓佃”)劳动力所有权,和田主具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无偿地承担一定的劳役。但仅就租佃形态而言,这则相当于一般租佃制下的长期佃,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状态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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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29 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是租佃制度的首要条件。从土地所有权结构上,任何形式的租佃都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状态,存在于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权的分离不是明清时代即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独有的现象,其分离状态的稳定与不稳定,也不直接意味着佃户地位的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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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31 (二)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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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33 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在一般租佃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永佃形式。明代后期,永佃在福建的一些地方已经由契约固定下来,开始制度化。在福建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可以见到下列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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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35 1.佃田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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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37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坐落某里地名某处,原系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细丝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掌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弄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挑送本主仓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种;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一扇,付与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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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39 ——《五车拔锦》《学海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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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41 原系若干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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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43 ——《三台万用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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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45 不限年期,将价取赎耕作,将田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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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47 ——《万用正宗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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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49 备办一色银谷……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赔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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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51 ——《积玉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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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53 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还业主,接取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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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55 ——《霞天锦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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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57 又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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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59 某处某人,置有早晚田几段,坐落土名某处若干亩几坵,岁该纳苗租若干石,原契载有四至明白。今凭某等作保等,引进某人出讨田银若干整,当日交收领讫。为此合给佈佃文约与某执照,照界管业,辛勤耕种,不得抛荒坵角,埋没界至及移坵换段、隐瞒等情,每遇秋成收割,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至本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升合,纵遇年岁丰凶,而苗租并无增减,永远耕佃,不限年月,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任从召佃别佈,不得留难争执。恐后无凭,给此佈田文约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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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61 ——《词林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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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63 2.佃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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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65 某宅有田一段,坐落某处,今有某前来承佃,每冬约经风干净谷若干,收冬之时,挑载至本主仓前量秤,不敢升合拖欠,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永远耕作,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此佃批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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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67 ——《家礼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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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69 又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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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071 业主厶宅有田几段,坐址厶处,原计若干田,带苗若干桶,四至原有明界。今凭厶作保,引进厶人出粪质银几两正,当日交讫,即给历头一纸,付厶佃去小心用力耕作,每石种约供税谷若干,冬熟备办好谷一色,挑送本仓扇飏,不许拖欠。如欠,将粪质抵偿,不拘年限,如不愿耕,将原田送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付与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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