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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76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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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81 闽北南平县57件同类契约中:每两月息率5%的1件,占总数的1.8%;月息率10%的4件,占总数的7%;月息率15%的1件,占总数的1.8%;月息率20%的19件,占总数的33.3%;月息率25%的11件,占总数的19.3%;月息率30%的21件,占总数的36.8%。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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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86 据上统计,闽南龙溪县土地抵押借贷每两的月息率20%~30%的占总数的88.2%,闽北南平县则为89.4%。由此,月息率20%~ 30%当是清代福建农村土地抵押借贷利息的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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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88 通过上述分项数量统计,得到下列常数:每次借银5两以内,出押的土地收益或地租量为私人土地(民田)1石以内,或乡族共有地(祭田)20担以内;土地收益权投入胎借状态的时间为民田5年或祭田1年;月息率为20%~30%。这笔数字,反映的正是清代福建农村土地胎借的概率和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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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92 土地典当是明清时代福建农村普遍、常见的一种借贷形式。以土地进行典当借贷,双方须订立“典当契”或“当田契”,确定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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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94 依照契约规定,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土地为质借贷,即将其所有之土地交由典主、当主管业,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权抵作借贷银钱的利息,到期偿还贷款,赎回土地。在典当期间,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分离的:债务人仍然是土地所有权人,承担缴纳粮差的义务,但仅仅保留处分权(回赎权)一项权能;而债权人则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自己耕作,取得收益,或召佃收租。如土地仍归债务人耕作,则债务人一面是土地所有权人,一面又是债权人的现耕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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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96 现存清代福建农村的典当契约中,典田契完全符合上述的契约规范,而当田契则出现变异,大部分要计算利息,逐年交纳利银(钱)或利谷,或者一次偿还本利。如闽东之侯官、闽清县的19件当田契,全为计息借贷;闽北之南平县的28件当田(地)契中,计息者19件,占总数的67.8%。也就是说,大部分当契实质上是胎借契。因此,这里仅就典田契进行地区性抽样的数量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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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598 (一)出典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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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00 闽南漳州府的龙溪县,供统计的清代典田契约共115件,出典的土地面积以受种子斗数计:其中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50件,占总数的43.5%;1.1~2斗的24件,占总数的20.9%;2.1~3斗的17件,占总数的14.8%;3.1~4斗的6件,占总数的5.2%;4.1~5斗的、5.1~6斗的、6.1~7斗的、7.1~8斗的各有4件,各占总数的3.47%;9.1~10斗的2件,占总数的1.7%。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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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05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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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10 闽东福州府的闽清县,供统计的典田契约共78件。出典面积以受种子斗计:其中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32件,占总数的41%;1.1~2斗的15件,占总数的19.2%;2.1~3斗的4件,占总数的5.1%; 3.1~4斗的3件,占总数的3.8%;4.1~5斗的和5.1~6斗的各2件,各占总数的2.6%;6.1~7斗的和8.1~9斗的各1件,各占总数的1.3%;11斗以上的7件(其中11~15斗的6件,27.5斗的1件),占总数的9%;未书明面积的11件,占14.1%。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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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15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出典的土地面积大多数在受种子10斗以下,其中受种子1斗及以下者占40%左右,受种子2斗及不足2斗者占20%左右。由此推论,受种子2斗以下可以视为清代福建农村出典土地面积的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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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17 (二)出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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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3619 据闽南漳州府龙溪县115件契约的统计:出典年限为10年的37件,占总数的32.2%;未写明典期的22件,占总数的19.1%;典期为5年的20件,占总数的17.4%;典期7年和不拘年限的各10件,各占总数的8.7%;典期8年的6件,占总数的5.2%;典期6年的5件,占总数的4.3%;典期3年的2件,占总数的1.7%;典期4年、13年、40年的各1件,各占总数的0.9%。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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