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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添契人陈庆肃,今在邓佐使边添出炉郭坂民田价银贰两员,其租声苗米登载肃等原契,银即收讫,田即付邓依旧管掌,有能时原价、添价赎回,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添契为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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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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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添契人 陈庆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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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曾友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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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 邓星久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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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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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缴契人侄玉佑,前年有承得陈庆桂等民田一段,坐贯本乡土名炉郭坂,载租一百六十斤,配苗米三升正,今因欠银应用,将田托缴卖与叔友章为业,时取收价银一十八两八钱员永,银即收讫,田付叔前去召佃收租管掌为业,其钱粮系陈对佃和回租谷一十八斤办纳,保此田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系侄抵当,不干叔事,约三年对期备价取赎,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缴契为昭。并缴陈家原契、添契、缴契共四纸,付执为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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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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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缴契侄 玉佑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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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 庄将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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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上加注:)此契系友章缴卖李合使后,俱众出银赎入为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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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号民田买卖,有如下共同的特点。首先,买卖都不是一次卖断的,而是作为“活业”,经过三次以上的“添”“尽”,直至订立“产关”,最后尽绝时,还要付酒礼银。这种卖、添、再添、添尽的土地买卖习俗,和邻县、邻省的情况也大致相似,如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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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卖田者见昔贱而今贵,则索买者之增价,或一索,或再索,或屡索,其名曰“洗业”,索而不遂,则告典借,告车估,缠讼不已。[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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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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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邑(建阳)卖断田地土例,一卖一找。[53](按:其契约形式有找、贴、断、休心断骨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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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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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将已经卖出田产,复借补价、洗业、断根各项名色,多方勒索,百计图赎,甚有祖父久卖之业,事隔数十余年,而子孙犹索赎不休。[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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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经济现象,无疑是土地买卖频繁的产物。中国土地买卖虽然出现甚早,但它的发展则在宋代,特别是在明代以后。土地买卖的经常和普遍,不能不造成土地的一再分割,在土地集中和土地争夺愈趋紧张的情况下,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出现了分割出卖的习俗。而且土地越来越畸零,田土地段愈来愈小,每块田土的所有权的分割越加细碎。卖主出卖土地,卖不足价,留下回赎余地,无法回赎时,复行补价——找、贴、添、那(挪),每补一次价,即向丧失完全地权的方向跨进了一步,“洗”了一次“业”,直到“尽”“断”“绝”。德化契约显示明正德间就已形成这种习惯,这和宋明史籍中有关土地买卖盛行的记载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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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四号土地都是用白银或番银购买的,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白银流通的一种反映。德化所产陶瓷,宋元以降远销海外,颇负盛名,明中叶以后番银的大量流人,都对德化农村的社会经济发生影响,所以,在土地买卖中也较早出现“银主”之类的人物。[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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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在明代属泉州府,清雍正十二年(1734)以后改隶永春州,是僻处闽南山区的县份。该县田土以民田占绝大多数,官田中以屯田较为突出。明初泉州卫在德化设屯军,置屯地31所,这些土地是国有土地,垦种的屯军隶籍于屯烟户。但到嘉靖中,“屯田听人请佃,屯法遂坏”,万历十年(1582)清丈土地,复遗失亩分,“而势豪转相承兑,移瘠换腴”,到了明末崇祯初年,已是“屯田尽归巨室”[56]了。清承明制,但实际上屯田已和民田完全一样,可以私自承兑买卖。这类契约共有四件。乾隆二年十一月(1737/1738)的一张兑契,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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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兑契弟桂文,有阉[阄]分黎思永屯田一段,坐落本乡土名阉脚墘,年载租米九斗三升三合伍勺,系泉城宗叔官业。另载租谷三百斤,系桂己业,今因欠银应用,将租谷三百斤出卖与族众边管业存公,时收过价银六两五钱六分,谷九百斤,其银谷即日收讫,其田听众前去安佃收租管掌,其租米随佃办纳,此田系阄分己业,并无内外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系桂抵当,不干众事,约有能之日,备原价银取赎,不得刁难,日后有赎无添,今欲有凭,立兑契为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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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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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兑契弟 桂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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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中见 黄希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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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屯田实际上名存实亡,契约上留下的仅是它的遗迹罢了。在一些契约上,明确标有“故军某某”字样,如下面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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