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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22 知见人侄 簪秀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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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24 这六件“认据”和“认批”反映的地租形态,都是实物定额租。这当然不能说明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德化地租形态的全貌,但它和全国定额租已居主要地位的趋势是相符合的。这六件“认据”和“认批”,和其他地区同时代的租佃契约文书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不过其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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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26 1.佃租缴纳方式,一般是“逢年冬成之日,备好税谷付起”,即每年冬成时一次缴完。据(一)(五)两件,有的佃户在缴租时,还需缴纳“冬牲一只”。第(五)件还规定“还食应纳”。这就是说,地主到佃户家收租时,佃户应贡献“冬牲”——鸡、鸭之类款待地主,地主还家时,又要纳所谓的“还食”,即加送“田头鸡”“田头鸭”或“杂钱”。而将租谷挑到地主家“送仓交纳”者,大概其“冬牲”可以折为钱或豆、谷等物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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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28 2.上述“认据”中,有三分之二明确规定“年有风险,租无增减”或“田有丰险,租无增减”,即不管年成好坏、丰歉好歹,冬成时佃租一律照约缴纳,这是一种“硬租”,或叫“铁板租”。如果佃户欠租,地主便可撤佃,“田听业主起耕,召佃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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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30 3.福建是清代永佃制盛行的省份,德化县虽尚未得见契约文书,但上述“认据”亦做了侧面的反映。第(六)件方尔世等认批螺坑乡屯田一段,契约内写明“此田并无田根、粪水”,反过来说明当时德化田根(即田面权)的存在。而第(三)件记载佃户须缴纳大租、小租,又说明了土地所有权的一田数主。这在闽北的瓯宁、南平、邵武,闽东的闽清、古田,闽中的永安,都发现过不少的契约文书记载,德化存在这种情况,也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再从(一)(三)两件所载的“如无欠租,付其永远耕作”,可知因不欠租而保留佃权,也是佃农取得永佃权的途径之一,虽然这只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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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32 第三类是“山契”,其中明契15件,清契8件,绝大部分是买卖文书。山地和田地一样可以买卖,而手续也大致相同。购置山地,一般是作坟地,间而栽插杉、松、杂木等,以种植经济作物(如茶)而购买山地的契约,只寥寥数纸,如下面一件典卖茶林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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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34 立契朱士进,有茶林一片,坐落在本乡土名楂林,东至厝秀士为界,西与邓北连,北至田,南至田,今因欠银应用,托中将楂林茶林送卖邓宅为业掌管,典出钱壹千零八十文,约至备办赎回,将山一片并杂木付管掌,开筑、砍伐、培植,并无叔兄弟侄争执为碍,如有系进抵当,今欲有凭,立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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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36 雍正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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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38 立契 朱士进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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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40 见人 朱文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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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42 代书 庄元续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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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44 明中叶以后,在土地买卖中以白银为通货的情况日益增多,而山地买卖因为不存在折谷之类的习惯,使用白银的情况就更突出,在嘉靖以后的一些契约中,使用“银主”的名目比较常见。我在福建北部瓯宁、南平等县和安徽徽州地区的明清契约中,看过不少类似的“银主”记载。在德化县明清契约中,“银主”的名目也大多数出现于山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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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4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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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48 坊堣住人林天衢,有产山一所,坐落本乡产宅,有风水一穴,送卖与邓文昌葬母,其山……四至明白,时收过银壹拾贰两,即日交讫,其山听其前去葬亲,栽插杉、松、杂木,存留掌管,配山米三合,即时听其收割入户,并无叔兄弟侄争执,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系衢抵当,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山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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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50 嘉靖三十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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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52 立山契人 林天衢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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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54 中见人 林杏园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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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56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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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58 立契坊堣夏林林天蕃,有己分产山一所,坐落安坑村土名埧内桂竹峖,内有风水一穴,今因契亲邓洪荣兄求葬伊母李氏,已经念谊批送安葬外,托中又求剪做砂水,存留荫树,将山一齐送卖,时收价银伍两正,其银交讫,其山听银主管掌为业,存留杉、松、楂竹、杂木,并无内外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系林抵当,不干邓家之事,山内四至,东至田,西至顶,分水为界,南北俱至坑,每年约贴山米银贰分贰,甘心立契为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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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60 嘉靖卅四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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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62 立 林天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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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64 中见 朱光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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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66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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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069 立契林钟岳,有己分产山,坐落磨石岭东西畔,先年是男起英将大路西畔土名双髻山、火路岭、芹菜垅后大、后坑仔、苦竹垵、磨石岭头等处私卖与邓扬宇为业投税外,是岳县告发处,凭公再收山价银贰拾贰两正,其银即日交讫,其山系荒山,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存留树木,山内并无坟墓荫记,凡有风水,俱听邓开坟盖屋,或有水源,许其报册垦田,不敢阻当,日后并无房族兄弟争执及混告言添等情,有此甘受情罪,亲立契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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