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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596 任凡祥等之祖任世朋,陆续价买奉御英之祖奉朝彦等田共二十四丘,耕管年久。乾隆八年,奉御英向任凡祥取赎,凡祥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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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598 乾隆十年九月内,奉御英率领伊子奉国镜、侄奉祖进等占耕任凡祥田亩,并强割禾把、棉花。任凡祥令子任永相赴府呈控,批县审明,田系绝卖,不准回赎,将奉御英等杖责,照追禾把、棉花给领,详府批准发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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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00 乾隆十六年(1751)四月十六日广西巡按李锡秦在题本上记述思恩府宾州壮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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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02 韦伟平之父韦显惠在日,将己田十一丘卖与韦伟会等管业,得价三十两,契载永远不许回赎。韦伟会等又将韦显惠卖与罗日凤田一丘,价银六两,代为赎回。韦显惠复因乏银使用,又将田六丘卖与韦伟会等,得价十两,并将韦伟会等向罗日凤赎回之田并载一契,共价银十七两,言明不拘年月,银到田退,其田已为韦伟会等管业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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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04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于1958年8月在武鸣县邓广乡收集到一份壮族卖地契约,契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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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06 立契兑割卖白地一段人丰表定、丰纯朴、丰桐等,情因应用无钱,不已同议将其前祖丰杨锦两高峻、高现锦用价买得陆耀先、守恕、可晃、可道等白地一段,系乐昌一图二冬八月甲户眼陆达臣粮米二升正,土名座落陆从广村后背,四至周围界址,东至村,背路车岭顶分水为界,西至桂祖坟后背岭顶分各为界,南至武道山窝、怀众岭顶分水为界,北至阴善山岜宠岭顶分各为界。愿同兑割,通托上下无人承取,凭得中人陆毓瑸引到江兴宝、翁志桂、黄□观,看其岭上地段,岭下窝潮合意,允取实出铜钱八十八千文足,即日当中立契交钱明白。自卖之后,任从江兴宝、翁志桂、黄□观等日后随其建立屯庄、开造田塘、犁种什物、栽植竹木等项,永为己业。丰表定、纯朴、丰桐等以及子孙,不得藉端补赎滋事。至于公务,不干买主。当中言定,后无异言。今欲有凭,共仰表定亲手立契一张,各房笔押在尾,并其前买原契各房批退,均交许江兴宝、翁志桂、黄□观永远据执为据。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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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08 毓瑸笔押 丰锟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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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10 丰纯朴占笔 丰表定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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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13 丰 盈占笔 丰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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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15 丰 桐占笔 陆钟键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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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17 陆钟现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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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19 陆有柽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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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21 道光二十年二月十五日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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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23 这些实例都说明,和汉族杂居的壮、瑶等族住民,使用契约体现他的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契约,不仅套用了全国通行的格式,而且在买卖习俗上也和他省一样,出现活卖与绝卖之分、收赎找补等行为,具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农业区域土地买卖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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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25 招佃收租,是地主经营土地的普遍形式,广西也不例外。广西汉族地主书写的租约为“批帖”,如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1758)间,高州府信宜县罗缵广向地主李莘昌“佃田三亩二分耕种,议定每年租谷五石,当交批头钱二千文”,立批十年,李莘昌“写立批帖付执”[57]。地租一般为分成租和定额租。分成租一般是对半分收,如:乾隆后期,梧州府苍梧县佃户宁德璇“耕种陈沛立田亩,每年禾熟,田主到田均分”[58];藤县佃户李柱积“向佃林尚烈田亩耕种,每遇稻熟,田主到田分收”[59]。定额租如柳州府融县佃户何均经,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佃种郑应太架鹤田一丘,线田、砖田五丘,“言明每年纳禾五百八十斤,丰年不加,旱年不减,立有租约为凭”[60]。郁林州博白县还形成“俗例”:“每种一斗,还租一石二斗。”[61]佃种山地,则一般折收货币。而佃户由于交纳“批头银”“粪脚银”而得有长期耕作权利乃至于永佃权,如上举信宜县罗缵广之例,自耕农由于价贱出卖田地,保留了永佃权,如岑溪县:“岑俗有卖田不卖耕之说,甲田虽卖与乙,仍甲世耕,但纳租与乙。”[62]这种永佃权亦渐渐发展为田面权,形成地权分化,为此而发生激烈的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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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27 在和汉族杂居的壮族农村,以永佃权和一田两主为特征的地权分化,也已经出现。比如浔州府贵县,佃户李社保佃种黄社荣田,“承佃时曾出过粪脚银子,原是小的长种的,故此可以出当。田主只要有人还租,就不来管了”。乾隆十四年(1749)二月间,李社保将承佃黄社荣土名加险垌之田,当与郑老活代耕输租,受“粪脚银八两,立有契约”[63]。又如南宁府宣化县,樊成志“于雍正十三年(1735)将佃种田主何君宠租田一分,当与梁日僚之父梁任通佃耕,照旧输租给主”。田主何君宠“因都是一样承佃完租,故此历来都无话说”[64]。再如武宣县盘古村,韦扶欢佃种罗扶夫韦护户粮田四升,乾隆二年(1737)欠租谷二百七十五斤,韦扶欢又将田二丘私自当与贾扶福,得银四两食用。这是因为当地壮族种田,“历来只换田主,不换佃户,就算世业一般”[65]。壮族佃户可以自由出当壮族地主的土地,说明他们事实上已经取得了田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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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29 上述情形说明,广西设置州县的地方,无论是汉族还是壮族、瑶族,农村经济都比较发达,地主制比较普及,社会经济关系已具备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特征。当然,这是排除各地之间的种种差异,就一般的情形而言的。把它看作清代广西农业经济发达地区的本质特征和主流,应当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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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33 广西的大部分山区,分布着壮、瑶等许多兄弟民族的聚落。唐、宋时,在此类地区设置羁縻州县,元时实行土官、土司制度,明承元后,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用不易其俗之法,杂长之以土酋”[66]。土官、土司制度在巩固广西的封建统治,加强壮、瑶等各族和中央政权的政治联系与经济联系上,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下存在的地方割据局面,有不利于政治统一的一面,同时又使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和先进地区隔离,长期停滞于落后状态。随着土司地区奴隶主、领主势力的膨胀,土司之间互相仇杀、兼并和对中央政权时叛时服的事件屡演不鲜,有增不已,土官、土司制度在政治上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随着大量流民向边远山区的垦拓,土官、土司制度在经济上阻碍山区开发的弊端,也暴露出来了。在各种社会因素的推动下,明代中叶,封建王朝开始在广西局部地区推行改土归流。至清代雍正年间,广西和西南诸省的改土归流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成为举国瞩目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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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35 改土归流的经济效果,是汉族封建生产关系在广西山区影响的扩大和加深。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山村,由于原有剥削制度的崩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土地卷入买卖过程的愈来愈多,汉族土地契约形式的使用得到推广。仡佬族使用的土地买卖契约,如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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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37 立出杜断私地土文契人常么韦阿保,为因家下账目紧迫,无钱使用,无处出办,只得父子兄弟商议,自心情愿将祖父遗留下之私地壹块,土名龙身卜,上抵陈姓地为界,下抵罗姓地为界,左抵杨姓地为界,右抵杨姓地为界,凭中脚踏手指,四至分明。地出卖,先问房族无人承受,今请中人上门,出卖到客人杨阿李名下,出首承买,耕种为业。即日三面众议,建(?)贵作卖价大清净铜钱陆拾贰千零六百文整,每千重六斤半。钱契一手现交明,并无下欠分文,亦无货物私情准折。自卖断文后,如黄花而身讨[谢]地,永远五代不回头,钱去无转,地去无回,石滚不浸水流轮,任从杨姓子孙永远管业,日后卖父子、叔侄、兄弟、子孙一起人等,补卖九(?)补,拨丹[单]税契,千心补,再不得上门后行找补之事。倘有争端情事,□□执纸赴□□赴公论理,自认口哄之罪无辞。先将言明,方始承[成]交。今恐人心不知,立此卖契一纸,付与钱主收执,永远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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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39 今因咸丰五年五月十日韦阿保上门加补老木老衣加补尾地铜钱六千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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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41   后意中卢天武受钱一百文 见证人 杨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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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4643   后代笔人 黄德明 受钱一百二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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