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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47~58页,台北,陈新民发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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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见陈慈阳:《宪法学》,81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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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171~19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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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与美国宪法序言相似,德国魏玛宪法序言也非常简短,其内容为“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爱制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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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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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参见汤德宗:《论宪法前言之内容及性质》,载《宪政时代》,第五卷第四期;另见陈新民:《宪法前言与国体问题之研究》(上)(下),宪法专刊第四十一卷,1995年第五期、第六期,14~18、1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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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参见[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日]芦部信喜补订,董璠舆译,3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另见[日]佐藤功:《日本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载《法学译丛》,1983(1);[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13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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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33~3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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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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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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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以宪法规范为焦点就是指进入规范内部进行分析,即在一定价值体系框架内进行规范分析。这类研究成果在林来梵教授的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中的基本权利部分随处可见;以宪法规范为终点是指从其他方面出发,最后逼近宪法规范。代表作有《第四次修宪与互惠正义》等;以宪法规范为起点先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然后以此为基础进入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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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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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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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瑞典]亚历山大·佩策尼克:《法教义学的一种理论》,白斌译,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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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76~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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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77~9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另参见陈玉山:《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载《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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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体系化的思考在宪政成熟国家的宪法学论著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宪法研究方法。康拉德·黑塞曾正确地指出:“尽管宪法中并非不存在矛盾冲突,但宪法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国家组织法与公民基本权利不能作为互不相关的内容被彼此分立和割裂开来……”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前言部分,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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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6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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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二章 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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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产生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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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序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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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又被称为宪法前言[1],从形式上看,它是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一段文字,主要是描述性的;从内容上看,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阐明国家的历史、制宪的过程、制宪权的主体、宪法的合法性根据、制宪目的、国家存在的目的与任务、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地位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内容,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包括以上大部分的内容,而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只包括以上某几个方面甚至仅仅某一个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只要是位于宪法正文之前且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一段(并非一个自然段)文字,均可称为宪法序言。宪法序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宪法正文条款之前的那段文字冠以“序言”“序文”或“前言”称谓,比较容易判定序言的存在,比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菲律宾宪法、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法国1946年与1958年宪法以及德意志联邦宪法等即是如此;二是,宪法正文条款之前的文字虽无序言称谓,但被公认为是宪法序言,比如,美国宪法、日本宪法、印度宪法、匈牙利宪法、意大利宪法、苏联宪法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国家的宪法序言只有以上这两种表现形式,比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正文之前的文字冠以“委内瑞拉共和国国会”称谓,主要表达该国制宪目的,从内容上看,应当属于宪法序言;再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宪法正文之前既有以“序言”为标题的规定,在“序言”之前还有一段表达本国制宪目的的文字,是将这两部分都视为该国的宪法序言,还是仅将“序言”之前的文字作为该国的宪法序言,尚需进一步的研究。另外,宪法序言在语言表述上与宪法正文有所不同,宪法序言一般是叙述性的,其语句构成往往比较复杂,既有规范性陈述语句,又有事实性陈述语句,甚至还有两种语句相互交错的情形;而宪法正文都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显著的规范性特征。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与众不同,它由四个条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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