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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龙:《宪法基础理论》,162~16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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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122~12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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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见谢维雁:《论宪法序言》,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5),76~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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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与欧美法治比较成熟的宪政国家的学者比较,台湾地区的学者在研究方法上与他们更为接近,他们在研究“宪法”时,其学术见解的法教义学特征非常明显。他们对宪法序言这个论题的研究虽然也涉及比较法,但主要还是围绕在台湾地区适用的实定宪法而展开。他们往往用“前言”二字指称“序言”,特指《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宪法文本中正文之前的那段文字,即“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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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47~58页,台北,陈新民发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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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见陈慈阳:《宪法学》,81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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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171~19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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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与美国宪法序言相似,德国魏玛宪法序言也非常简短,其内容为“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爱制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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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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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参见汤德宗:《论宪法前言之内容及性质》,载《宪政时代》,第五卷第四期;另见陈新民:《宪法前言与国体问题之研究》(上)(下),宪法专刊第四十一卷,1995年第五期、第六期,14~18、1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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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参见[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日]芦部信喜补订,董璠舆译,3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另见[日]佐藤功:《日本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载《法学译丛》,1983(1);[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13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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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33~3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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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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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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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以宪法规范为焦点就是指进入规范内部进行分析,即在一定价值体系框架内进行规范分析。这类研究成果在林来梵教授的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中的基本权利部分随处可见;以宪法规范为终点是指从其他方面出发,最后逼近宪法规范。代表作有《第四次修宪与互惠正义》等;以宪法规范为起点先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然后以此为基础进入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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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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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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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瑞典]亚历山大·佩策尼克:《法教义学的一种理论》,白斌译,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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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76~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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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77~9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另参见陈玉山:《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载《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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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体系化的思考在宪政成熟国家的宪法学论著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宪法研究方法。康拉德·黑塞曾正确地指出:“尽管宪法中并非不存在矛盾冲突,但宪法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国家组织法与公民基本权利不能作为互不相关的内容被彼此分立和割裂开来……”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前言部分,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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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6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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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二章 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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