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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0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起草宪法修改草案。1980年9月22日,在秘书处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宪法序言,秘书处成员有两种意见:第一,认为序言不具有条文形式,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并且其内容容易与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建议不要序言;第二,认为应当保留序言,但要写得简略一些,主要是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宣明党提出的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以及统一战线与外交政策等。[12]1980年9月24日,在秘书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讨论宪法序言,与会者一致认为,“要不要‘序言’的问题可以放到最后去考虑。如果规定的内容都已经写下,就不用序言;如果还有必须规定而不便写入各章的问题,可再考虑用序言的方式处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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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08 关于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部分专家学者亦发表了重要的观点。在1981年1月秘书处组织的外地知名学者的座谈会上,潘大逵教授指出,不应当对党的领导在宪法里做具体规定,如果一定要有,则放在宪法序言里较为妥当。当时与会的杜若君、何华辉与黄德禄等教授都主张把包括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放在序言里。[14]吴家麟教授认为:“宪法序言可以要,但不宜过长。关于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从理论上说可以不写……但从实际出发,又不能从宪法中取消,否则会引起思想混乱。可考虑将这些内容写进序言。序言虽是宪法的一部分,但它不同于条文,没有强制性。”[15]潘念之教授认为:“序言可简述建国历史和说明新时期的总任务,至多不超过200字。”[16]陈云生亦认为:“我国宪法即使保留序言,亦应进一步压缩,使它更加简明扼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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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10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结构上与前三部宪法基本相同,都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这几个部分。就序言而言,除了内容有所变化之外,其结构与前三部宪法序言的结构亦非常近似,都包括历史叙述以及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任务与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这部宪法的序言在最后一个自然段,自我确认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的法律地位。这是前三部宪法所没有的新内容。通过以上对制宪者与修宪者在制宪或修宪过程中的立法意图的简要的考察和梳理,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的序言共同具有的特点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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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12 (1)序言表达的核心内容总是那些无法或适宜于以条文的形式表达,但是制宪者或修宪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政策性或政治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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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14 (2)序言的内容与执政党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决断的内容高度吻合。宪法序言是与执政党的政治路线最密切相关的宪法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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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16 (3)执政党的决策风格导致在某个时期居于统治地位的领导者的具体想法直接决定或极大地影响宪法序言的内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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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18 (4)序言没有表述近代以来立宪主义所标榜的核心价值目标,但是对国家与民族的兴旺发达等整体性的价值表现出强烈的偏好,只是热衷于记述具有历史阶段性的国家政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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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24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及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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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26 认识宪法序言,必须先从其内容及逻辑结构入手。现行宪法序言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中最长的,也是被各界评价为最完善的。该序言在内容与顺序上的安排不仅受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序言的影响,同时亦表达了修宪者的某种立法意图。对修宪者的意图以及相关学者的论点进行分析,便会发现关于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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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28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26]
1702737829 一、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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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31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共有十三个自然段,1792个字(以2004年修宪后的最新文本为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四部宪法的序言中最长的一个,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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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33 (一)关于历史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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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35 序言第一至第六自然段对我国的历史尤其是近代史的记述。第一自然段高度概括了中国作为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以及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形成的事实。第二自然段记述了国家在近代(一八四〇年)逐渐衰落后,中华民族为了独立、解放和自由而自强奋斗的事实。第三自然段是过渡段,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四、第五、第六三个自然段分别描述了中国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一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被推翻,成立了新中国;三是中国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四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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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37 (二)关于国家任务与基本国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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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39 序言第七自然段是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任务是:在“两个坚持”(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的前提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八自然段是“阶级斗争条款”[19],即特定形式的政治国家的自保条款——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条款。第八自然段与第七自然段之间存在极为紧密勾连关系,第七自然段宣示的国家任务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方向或性质,而第八自然段则是防止这种方向或性质发生蜕变的强固“条款”。第九自然段提到祖国统一问题,从广义上说,实现祖国统一也是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第十自然段是对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自然段阐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第十二自然段阐述了我国的外交政策。以笔者之见,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以及民族政策与外交政策的规定也是为实现以上提到的国家根本任务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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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41 (三)关于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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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43 宪法序言第三十自然段(即最后一个自然段)确认宪法是我国法秩序内位阶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求一切法律主体一体遵守。这是宪法序言中在语言表述的特征上与法律条文最为接近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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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45 从以上简要分析可看,我国宪法序言三个方面的内容从表面上看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即由历史事实到国家任务与政策,再到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之地位的确认。具体地说,就是序言中的前六自然段是对历史事实的描述,尤其是对近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历史事实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绘,接下来就是关于国家任务与基本国策的规定,最后是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确认。显然宪法序言的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是缺乏深思熟虑的随意堆砌。那么,它们彼此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逻辑关系和意义上的关联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势必会显现研究者的不同立场,而在不同的立场下的具体研究成果又势必具有不同的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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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47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27]
1702737848 二、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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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50 为什么在回顾了历史事实尤其是近代以后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之后紧接着就提出国家根本任务?国家根本任务与历史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最后一个自然段确认宪法是根本法与最高法,究竟宪法中的何种规定是根本的?宪法序言中包含这种根本性的规定吗?对以上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了关于宪法序言之逻辑结构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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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52 在现行宪法产生的过程中,彭真代表官方比较清晰地说明了修宪者对现行宪法序言之逻辑结构的认识。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彭真提到:“宪法修改草案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20]这说明修宪者在序言中叙述历史主要是基于这种逻辑,即历史事实中蕴含着事物发展的规律和真理,而这种规律和真理是我们坚持某种规范的背后理由。这种思路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得到更为具体地表述。在这个报告中,彭真阐述道:“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除了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以后的三件大事,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21]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宪法序言对历史事实的记述显然带有刻意的选择性[22],这种选择自然体现了修宪者的某种规范想法(意图),简言之,修宪者所意欲坚持的规范意图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历史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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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854 与官方的观点遥相呼应,我国学界也有学者持有相同的见解。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认为:“序言关于历史叙述的高明不仅在于表达简洁,而在于它具有两点重要意义:首先,序言第七个自然段规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国家总任务……有了前面六段的历史铺叙,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表明,这个总任务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23]甚至还有学者对彭真的以上观点及其论证思路进行更有学术意味的拓展和发挥。比如,喻中教授认为:“按照中国宪法序言的逻辑,宪法以及宪法所授权力的实质合法性依据来源于历史,是历史赋予的”,而且他认为修宪者所采纳的通过历史事实来论证权力合法性的方式不仅“高明”,而且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特有的思维方式。[24]学者朱中一亦认为,宪法序言前六自然段对于历史事实的描述,正在于为整个宪法的效力找到来源,“中国宪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这个政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历史规律决定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历史必然性,是中国宪法效力的来源”。[25]可以看出,以上两位学者均从宪法合法性或效力根据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根据的角度来解读现行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然而,修宪者的原本想法要远比以上学者作出的学理解释(尽管这种解释看上去清楚明白且具有逻辑性)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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