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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17 (十)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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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19 本段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形成的事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序言以及《共同纲领》序言均言及统一战线,但称谓与范围并不统一,《共同纲领》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1954年宪法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975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1978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1982年宪法序言为“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共同纲领》以及前三部宪法序言相比,1982年宪法序言对统一战线的表述最大程度地淡化了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各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强化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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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21 (十一)第十一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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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23 本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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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25 (十二)第十二自然段,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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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27 本段说明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得益于世界各国人民的支持的事实。此一事实性陈述是以往三部宪法序言所没有的,它表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共存、共荣的连带性关系,这是中国推行和平主义的外交路线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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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29 综上简要分析可见,除了最后一个自然段,即第十三自然段,我国宪法序言的每一自然段中都有事实性陈述语句,其中一至六自然段几乎全部由事实性陈述语句构成,七至十二自然段由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共同组成。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不仅事实性陈述语句数量比较多(我国宪法序言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约占整个宪法序言篇幅的52.6%),而且还呈现出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交错表述的情形,更有甚者,有的语句兼具事实性与规范性双重特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与我国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方面最为相近是苏联1924年宪法(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序言与1977年宪法(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序言。这两个序言均用了较大的篇幅叙述了历史。所不同的是1924年苏联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之后指出各苏维埃共和国加强联盟的必要性;而1977年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之后,则明确提出国家的主要任务。另外,朝鲜1972年宪法序言则以金日成的名字为核心词语浓墨重彩地叙述了历史。相比之下,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一般较少提到历史[47],在用语上大多使用“为了、出于、考虑到、基于、根据、意识到”等词语简洁地表达制宪目的或原则,因而序言一般都比较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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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31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30]
1702737932 二、规范性陈述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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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34 在我国宪法序言中,除了上文列举和分析的事实性陈述语句外,其余的语句可视为规范性陈述语句。规范性语句追求特定的目的或目标,以应然形式力求达到目的,这是规范性语句的重要标志。[48]规范性语句是指包含了有效力的告知人们应该、不能或者可以做什么的当为内容的语句。规范性语句包含了一种特殊的价值判断方式,它表达了立宪者或修宪者对“好或坏”的判断以及对某种可欲目标的追求。因此,可以将规范性语句看作是价值判断的特殊形式。但是此处所言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尚不能与具有完整的事实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要件构成的规范性法律语句[49]等同起来。以下逐次对这些语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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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36 (一)第七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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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38 1.“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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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40 从表面上看,该句好像是在直接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对“当为”的某种规定。[50]该句的规范性表述形式为:“国家应该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句话虽然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但是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何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此均不是很明确。与该句相承接的下述规范性陈述语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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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42 2.“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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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44 该句是宪法序言中最长的一句规范性陈述语句,其中包含了多个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而这些语句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以下逐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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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46 (1)“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该句中的“将继续”虽非表达当为语句的规范性用语,但其未来指向性与规范性语句的应然性特点保持了一致性。[51]该句的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规范性陈述语句曾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在我国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中予以规定,这两部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主导性的意见认为,在宪法正文中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合适,但最终亦不认同将这种规范性要求完全地从宪法中予以清除的做法,最后决定将其放在序言中比较合适。[52]但是,这种放置部位与表达方式的变换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其规范性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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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48 (2)“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该句与上句在用语上是一样的,其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关于指导思想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的表述不尽相同。1954年宪法,无论是在序言里还是在宪法正文里均没有言及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不仅在序言第四自然段提到,“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而且在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1978年宪法在序言第三自然段首先以事实陈述语句“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说明指导思想在事实上的重要性,然后再提出规范性陈述语句,“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该序言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与1975年宪法序言基本相同,只是更突出毛泽东的个人作用。与1975年宪法更为接近的是,1978年宪法同样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指导思想,只不过其表述与1975年宪法稍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两者的不同在于,“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究竟是指导思想还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从规范形式上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更为混乱和不清晰,因为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指导思想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内容不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从发挥指导思想功能的角度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又是正确的。因为,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具有极为丰富内涵的理论体系,而指导思想则应当是概括性比较强且内容又比较明确的思想或理念,故而将理论体系作为指导思想似乎有些不妥;另外,从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实践看,宪法序言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呈现出逐步“肥大化”的趋势。如果修宪者继续坚持这样的修宪逻辑,像“科学发展观”这样的当下执政党理论亦会或迟或晚被纳入指导思想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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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50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严格说来,这是两个规范性陈述语句,分开表述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分析,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应有之义。因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地说就是坚持表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根本制度,而这些根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内容。从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的情况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最稳定的,而经济制度则处于修宪者的不断界定过程中。本段上文在概括性的国家根本任务之中,已经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具体说明国家根本任务之内容的这个部分,以“社会主义道路”这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去界定更为内涵更为丰富或特殊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似有不妥,即便是两者的内涵完全相同,那么后者也只是对前者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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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52 (4)“坚持改革开放”,该句的规范性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改革开放”。该规范性陈述语句是在1993年修宪时新增加的内容。在修宪的过程中,虽然在是否将这个内容写进宪法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主导性的意见认为,为了与党的十四大精神保持一致,防止反对和破坏改革开放的做法,该内容最终还是写进了宪法。[53]改革开放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谋求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性特征十分明显,但是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其内涵的展开方式亦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不过这已超出法学的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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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54 (5)“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该句的主语仍然是“中国各族人民”,其规范性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应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一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与以下各规范性陈述语句不是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而是部分并列和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中“社会主义法制”可以完全涵盖在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内。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应包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与第一句之间存在部分重叠关系。同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第一句之间也是这种关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表达的则是民族传统与民族个性。“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即“四个现代化”表达的则是国家在器物文明或物质文明方面所追求的目标。最后一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强调三个文明的同步性与均衡性发展要求。其中,物质文明之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实现“四个现代化”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政治文明之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之间也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而精神文明在这个复杂的语句构成中则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语句与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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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56 (6)“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该句的规范性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语句脉络上看,该句可被视为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开始的整个规范性陈述语句的总结性或总括性语句;而从规范目的之角度看,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较为概括性的整体性目标相比,本句的其他规范性陈述语句所表述的只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或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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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58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学界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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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60 首先,第七自然段表述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还是人民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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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62 我国宪法学界一般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比如蔡定剑教授认为,“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到本段结束是对我国新时期总任务的规定”。[54]谢维雁教授亦认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55]然而,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的观点颇有些耐人寻味,一方面,他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第八段阶级斗争,第九段统一祖国,都是宪法为全国人民提出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认为,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任务”。[56]那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表述的究竟是国家的根本任务还是人民的根本任务?从上文(1)的分析看,第七自然段中的第一句规范性陈述的主语是国家,主要是对国家的根本任务的规定,国家根本任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根本任务告诉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国家应该干什么,表达的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就是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责任与义务。[57]通过上文(2)的分析可知,本段国家根本任务之后的规范性陈述语句所指涉的主体却是“中国各族人民”。这种文脉上的跳跃值学界得予以高度的重视。为什么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与“中国各族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毫无条件的等同起来呢?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人民的配合与支持,任何国家任务的完成均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即便是人民对国家根本任务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但是它与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是不能等同起来的。结合上一节(即2.3.1事实性陈述语句)对第五自然段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的分析可知,在我国宪法序言的语境中,不仅存在着将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思想倾向,同时亦存在着将国家与人民一体化的思想倾向。凡此种种均为对宪法之特性的殊异化解读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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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64 其次,第七自然段表述的是国家根本任务还是国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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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7966 白斌博士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既有国家任务的规定,也有国家目标的规定,而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地说,我国的国家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关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则是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途径或方式。[58]这种区分亦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作如此细致的区分,而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所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理解为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也是适切的,因为相对于国家根本任务而言,国家目的则是更为根本的问题。[59]而白斌博士所提到的“国家目标”相较于国家目的而言,又可视为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式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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