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7938e+09
1702737938 1.“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702737939
1702737940 从表面上看,该句好像是在直接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对“当为”的某种规定。[50]该句的规范性表述形式为:“国家应该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句话虽然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但是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何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此均不是很明确。与该句相承接的下述规范性陈述语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内涵。
1702737941
1702737942 2.“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702737943
1702737944 该句是宪法序言中最长的一句规范性陈述语句,其中包含了多个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而这些语句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以下逐次分析。
1702737945
1702737946 (1)“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该句中的“将继续”虽非表达当为语句的规范性用语,但其未来指向性与规范性语句的应然性特点保持了一致性。[51]该句的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规范性陈述语句曾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在我国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中予以规定,这两部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主导性的意见认为,在宪法正文中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合适,但最终亦不认同将这种规范性要求完全地从宪法中予以清除的做法,最后决定将其放在序言中比较合适。[52]但是,这种放置部位与表达方式的变换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其规范性意涵。
1702737947
1702737948 (2)“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该句与上句在用语上是一样的,其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关于指导思想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的表述不尽相同。1954年宪法,无论是在序言里还是在宪法正文里均没有言及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不仅在序言第四自然段提到,“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而且在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1978年宪法在序言第三自然段首先以事实陈述语句“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说明指导思想在事实上的重要性,然后再提出规范性陈述语句,“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该序言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与1975年宪法序言基本相同,只是更突出毛泽东的个人作用。与1975年宪法更为接近的是,1978年宪法同样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指导思想,只不过其表述与1975年宪法稍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两者的不同在于,“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究竟是指导思想还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从规范形式上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更为混乱和不清晰,因为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指导思想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内容不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从发挥指导思想功能的角度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又是正确的。因为,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具有极为丰富内涵的理论体系,而指导思想则应当是概括性比较强且内容又比较明确的思想或理念,故而将理论体系作为指导思想似乎有些不妥;另外,从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实践看,宪法序言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呈现出逐步“肥大化”的趋势。如果修宪者继续坚持这样的修宪逻辑,像“科学发展观”这样的当下执政党理论亦会或迟或晚被纳入指导思想的系列。
1702737949
1702737950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严格说来,这是两个规范性陈述语句,分开表述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分析,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应有之义。因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地说就是坚持表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根本制度,而这些根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内容。从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的情况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最稳定的,而经济制度则处于修宪者的不断界定过程中。本段上文在概括性的国家根本任务之中,已经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具体说明国家根本任务之内容的这个部分,以“社会主义道路”这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去界定更为内涵更为丰富或特殊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似有不妥,即便是两者的内涵完全相同,那么后者也只是对前者的重复。
1702737951
1702737952 (4)“坚持改革开放”,该句的规范性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改革开放”。该规范性陈述语句是在1993年修宪时新增加的内容。在修宪的过程中,虽然在是否将这个内容写进宪法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主导性的意见认为,为了与党的十四大精神保持一致,防止反对和破坏改革开放的做法,该内容最终还是写进了宪法。[53]改革开放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谋求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性特征十分明显,但是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其内涵的展开方式亦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不过这已超出法学的研究范围。
1702737953
1702737954 (5)“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该句的主语仍然是“中国各族人民”,其规范性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应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一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与以下各规范性陈述语句不是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而是部分并列和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中“社会主义法制”可以完全涵盖在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内。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应包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与第一句之间存在部分重叠关系。同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第一句之间也是这种关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表达的则是民族传统与民族个性。“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即“四个现代化”表达的则是国家在器物文明或物质文明方面所追求的目标。最后一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强调三个文明的同步性与均衡性发展要求。其中,物质文明之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实现“四个现代化”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政治文明之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之间也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而精神文明在这个复杂的语句构成中则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语句与之相对应。
1702737955
1702737956 (6)“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该句的规范性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语句脉络上看,该句可被视为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开始的整个规范性陈述语句的总结性或总括性语句;而从规范目的之角度看,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较为概括性的整体性目标相比,本句的其他规范性陈述语句所表述的只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或方式而已。
1702737957
1702737958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学界予以重视:
1702737959
1702737960 首先,第七自然段表述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还是人民的根本任务?
1702737961
1702737962 我国宪法学界一般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比如蔡定剑教授认为,“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到本段结束是对我国新时期总任务的规定”。[54]谢维雁教授亦认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55]然而,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的观点颇有些耐人寻味,一方面,他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第八段阶级斗争,第九段统一祖国,都是宪法为全国人民提出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认为,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任务”。[56]那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表述的究竟是国家的根本任务还是人民的根本任务?从上文(1)的分析看,第七自然段中的第一句规范性陈述的主语是国家,主要是对国家的根本任务的规定,国家根本任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根本任务告诉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国家应该干什么,表达的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就是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责任与义务。[57]通过上文(2)的分析可知,本段国家根本任务之后的规范性陈述语句所指涉的主体却是“中国各族人民”。这种文脉上的跳跃值学界得予以高度的重视。为什么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与“中国各族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毫无条件的等同起来呢?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人民的配合与支持,任何国家任务的完成均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即便是人民对国家根本任务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但是它与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是不能等同起来的。结合上一节(即2.3.1事实性陈述语句)对第五自然段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的分析可知,在我国宪法序言的语境中,不仅存在着将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思想倾向,同时亦存在着将国家与人民一体化的思想倾向。凡此种种均为对宪法之特性的殊异化解读埋下了伏笔。
1702737963
1702737964 其次,第七自然段表述的是国家根本任务还是国家目标?
1702737965
1702737966 白斌博士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既有国家任务的规定,也有国家目标的规定,而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地说,我国的国家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关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则是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途径或方式。[58]这种区分亦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作如此细致的区分,而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所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理解为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也是适切的,因为相对于国家根本任务而言,国家目的则是更为根本的问题。[59]而白斌博士所提到的“国家目标”相较于国家目的而言,又可视为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式或途径。
1702737967
1702737968 最后,关于国家根本任务,更为简练、明晰的表述是否可行?
1702737969
1702737970 从上文对第七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的分析可见,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不仅存在着任务主体的切换与跳跃,同时在内容上亦有严重的交叠与重复现象,从而使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在内容上有些晦暗不明,缺少语义上的明晰性与逻辑上的连贯性与周延性。以笔者之见,将我国宪法序言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作如下重构是适切的:
1702737971
1702737972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国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
1702737973
1702737974 (二)第八至十二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
1702737975
1702737976 1.第八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该句是我国宪法序言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在形式上看比较“规范”的一个语句,其中的“必须”一词明确地表达它是一个规范性陈述语句。从表面上看,该规范性陈述语句为“中国人民”确定了一项义务,即必须对那些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斗争。的确,从根底上说,人民必须与破坏那些捍卫其根本利益的国家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然而,必须明确人民虽贵为主权者与立宪者,但是已经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具体的国家机关,是这些国家机关肩负着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是故,此处宪法将人民确立为义务主体,似乎有违宪法理论上的通常见解。更何况“斗争”是一个政治意味极为浓厚的词语,其在法学上难有立足之地。因此,笔者认为将这个规范性陈述语句重构为“国家禁止任何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则更为确切和妥当。蔡定剑教授认为,该句规范性陈述语句“反映1982年宪法仍有一定的时代局限,带着‘文化大革命’后的某些痕迹……其实各国宪法都有这样一些条款,随着社会历史变迁而不起作用。这在宪法中叫宪法死亡条款”。[60]这种论断似乎有些武断,关于该条款,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七部分“认真对待‘阶级斗争条款’”中予以详细阐释。
1702737977
1702737978 2.第九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该句以直陈的方式表达了修宪者完成祖国统一的愿望。本来,以直陈方式表达规范就已经显示了郑重,而本句中“神圣”更突显责任的重大性质。该句的规范性表述为“包括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均负有实现祖国统一的义务”。与1978年宪法序言中的“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这个突出大陆单方面意愿的规范性陈述语句相比,该规范性陈述语句更为强调祖国统一是大陆与台湾公民的共同责任。此处有两个问题值得予以关注:(1)该规范性陈述语句中的“人民”不同于第八自然段中的“人民”。第八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所指涉的“人民”在消极意义上是指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民,在积极意义上是指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民。而本句中的“人民”在消极意义上指的是不反对祖国统一的大陆人与台湾人,在积极意义上指的是支持与拥护祖国统一的大陆人与台湾人。(2)我国宪法这种规定是否完全忽略了台湾人民的自由意愿?[61]台湾地区的“宪法”亦作出这样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其序言中规定,“……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众所周知,德国基本法是由原联邦德国的各州人民制定的,但其明确地提出德国统一的愿望,而且认为这种规范亦约束当时的民主德国人民。按照台湾部分学者的观点,这难道不是剥夺了民主德国人民的自由意愿吗?德国学界认为,维护“民族和国家的统一”的任务,在“两个德国”统一后并没有作废。统一的要求首先在于一直牢记的民族意识和作为永久统一的任务而建立的“内部统一”。尽管这次国家统一的实践完成了基本法序言所确立的规范性目标,但是这项任务仍需继续;因为修改宪法的立法者不希望而且不能够修正由于宪法的统一而铸造的民族国家的意识。[62]
1702737979
1702737980 3.第十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句话中有三句规范性陈述语句,其规范性表述分别为“统一战线应当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当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当长期存在和发展”。
1702737981
1702737982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与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统一战线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延续至今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成立。该组织机构的第一次会议“具有政治协商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双重性质”。[63]当时,它行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中央政府,确立了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治基础,并制定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性质问题,历来是我国宪法学上的热门话题。时至今日,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最具有社会代表性的组织,政治协商会议仍然保持着非公权力组织机构的宪法地位。
1702737983
1702737984 无论是在政治协商会议的存在、发展及其政治与社会功能的发挥中,国家均负有宪法上的责任。第一个规范性陈述语句的完整表述为“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由此规范性陈述语句可以推论出国家的如下宪法义务:国家不得取消统一战线的组织机构——政治协商会议;国家应该为政治协商会议的巩固与发展提供各方面的便利。前者是消极的义务,后者是积极义务。第二个规范性陈述语句所表达的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义务,然而其发挥作用的内容与方式尚不清晰。此点是以后修宪应关注的问题。第三个规范性陈述语句表达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应当保障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二是中国共产党应当在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处于领导地位。[64]
1702737985
1702737986 4.第十一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该规范性陈述语句表达的亦是国家的责任,即国家应当维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国家禁止民族主义;国家应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维护国家的稳定必然要处理好多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结合宪法正文第四条的规定,方能对上述规范性陈述语句有一个更为清晰的理解。首先,必须明确“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是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不可动摇的前提。凡是破坏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行为都是宪法所禁止的。宪法序言对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之间作出区分是没有必要的;其次,处理民族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原则。从消极方面看,国家“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从积极方面看,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平等原则是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亦包括实质上的平等。从我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架构看,各民族的自治权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民族的相对独立性得以确立。但是由于历史上诸多复杂的原因,我国各民族之间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国家如何在不违背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对欠发展的民族履行积极的扶助义务,则成为宪法上的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1702737987
[ 上一页 ]  [ :1.70273793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