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37900
1702737901
本段记述了二十世纪发生的第三件大事和第四件大事,即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事实。有两个事实确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一是经济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二是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确立。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消灭是否意味着人剥削人的现象完全消灭,则不无疑问。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包括国家安全得到保障、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各项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提高。这两件大事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
1702737902
1702737903
(七)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702737904
1702737905
1.本段第一个事实性陈述语句在上一自然段的基础上更为明确地说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领导者以及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指导思想既是历史事实,同时又是形塑领导者品格的关键因素,其中蕴含的规范性要素与宪法学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值得深入探究。
1702737906
1702737907
2.本段第二个事实性陈述语句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过全面修改的1982年宪法文本(即原始文本)中没有这句话。在1993年修宪时通过的第三修正案中,在第七自然段中新增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句话;而后在1999年修宪时通过的第十二修正案中,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该句虽然是事实性陈述语句,但是它不同于上文提到的历史性陈述语句,它是修宪者对本国在当下正在面对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旧面对的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的判断。这是修宪者对本国所处历史方位进行的政治判断。这种判断不仅直接对国家根本任务的确定构成事实上的制约,而且还会对我国宪法的部分内容,尤其是涉及经济方面的条款、甚至还对包括从宪法第四十二到第四十六条所保障的一系列社会权利的实现,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比如,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与第十六条所出现的同步调整现象就是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确切含义最初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得以非常详细的阐发,它包括对两个基本事实的判断:一是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事实;二是由于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因而生产力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事实。这种关于国家所处历史方位的事实判断在我国前三部宪法序言中均出现过:1954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1975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1978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经过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复斗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得到了巩固和加强。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很显然,这种对历史方位的政治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正确与否。这种判断对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究竟有何影响,尚需深入探究。
1702737908
1702737909
(八)第八自然段,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1702737910
1702737911
本段第一句是对我国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的阶级斗争的事实作出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剥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阶级斗争的对象就是剥削阶级。而在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认为仍然存在阶级斗争,那么其意涵与以往自然会有所不同。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对阶级斗争的内涵作出说明。他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这是人类历史上为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高度民主,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45]
1702737912
1702737913
(九)第九自然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1702737914
1702737915
该句具有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的双重特征,它说明台湾不仅在事实上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且在法律上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历史事实可以证明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存在,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国大陆地区,台湾不具有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46]我国1954年宪法序言以及1975年宪法序言均未言及台湾问题。第一次提到台湾问题的是1978年宪法序言,其表述是“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在宪法序言中言及国家统一问题的还有1945年5月23日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702737916
1702737917
(十)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702737918
1702737919
本段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形成的事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序言以及《共同纲领》序言均言及统一战线,但称谓与范围并不统一,《共同纲领》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1954年宪法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975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1978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1982年宪法序言为“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共同纲领》以及前三部宪法序言相比,1982年宪法序言对统一战线的表述最大程度地淡化了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各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强化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1702737920
1702737921
(十一)第十一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1702737922
1702737923
本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事实。
1702737924
1702737925
(十二)第十二自然段,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1702737926
1702737927
本段说明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得益于世界各国人民的支持的事实。此一事实性陈述是以往三部宪法序言所没有的,它表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共存、共荣的连带性关系,这是中国推行和平主义的外交路线的事实根据。
1702737928
1702737929
综上简要分析可见,除了最后一个自然段,即第十三自然段,我国宪法序言的每一自然段中都有事实性陈述语句,其中一至六自然段几乎全部由事实性陈述语句构成,七至十二自然段由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共同组成。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不仅事实性陈述语句数量比较多(我国宪法序言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约占整个宪法序言篇幅的52.6%),而且还呈现出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交错表述的情形,更有甚者,有的语句兼具事实性与规范性双重特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与我国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方面最为相近是苏联1924年宪法(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序言与1977年宪法(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序言。这两个序言均用了较大的篇幅叙述了历史。所不同的是1924年苏联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之后指出各苏维埃共和国加强联盟的必要性;而1977年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之后,则明确提出国家的主要任务。另外,朝鲜1972年宪法序言则以金日成的名字为核心词语浓墨重彩地叙述了历史。相比之下,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一般较少提到历史[47],在用语上大多使用“为了、出于、考虑到、基于、根据、意识到”等词语简洁地表达制宪目的或原则,因而序言一般都比较简短。
1702737930
1702737932
二、规范性陈述语句
1702737933
1702737934
在我国宪法序言中,除了上文列举和分析的事实性陈述语句外,其余的语句可视为规范性陈述语句。规范性语句追求特定的目的或目标,以应然形式力求达到目的,这是规范性语句的重要标志。[48]规范性语句是指包含了有效力的告知人们应该、不能或者可以做什么的当为内容的语句。规范性语句包含了一种特殊的价值判断方式,它表达了立宪者或修宪者对“好或坏”的判断以及对某种可欲目标的追求。因此,可以将规范性语句看作是价值判断的特殊形式。但是此处所言的规范性陈述语句尚不能与具有完整的事实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要件构成的规范性法律语句[49]等同起来。以下逐次对这些语句进行分析。
1702737935
1702737936
(一)第七自然段中的规范性陈述语句
1702737937
1702737938
1.“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702737939
1702737940
从表面上看,该句好像是在直接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对“当为”的某种规定。[50]该句的规范性表述形式为:“国家应该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句话虽然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但是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何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此均不是很明确。与该句相承接的下述规范性陈述语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内涵。
1702737941
1702737942
2.“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702737943
1702737944
该句是宪法序言中最长的一句规范性陈述语句,其中包含了多个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而这些语句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以下逐次分析。
1702737945
1702737946
(1)“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该句中的“将继续”虽非表达当为语句的规范性用语,但其未来指向性与规范性语句的应然性特点保持了一致性。[51]该句的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规范性陈述语句曾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在我国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中予以规定,这两部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主导性的意见认为,在宪法正文中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合适,但最终亦不认同将这种规范性要求完全地从宪法中予以清除的做法,最后决定将其放在序言中比较合适。[52]但是,这种放置部位与表达方式的变换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其规范性意涵。
1702737947
1702737948
(2)“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该句与上句在用语上是一样的,其规范性形式为“中国各族人民应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关于指导思想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的表述不尽相同。1954年宪法,无论是在序言里还是在宪法正文里均没有言及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不仅在序言第四自然段提到,“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而且在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1978年宪法在序言第三自然段首先以事实陈述语句“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说明指导思想在事实上的重要性,然后再提出规范性陈述语句,“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该序言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与1975年宪法序言基本相同,只是更突出毛泽东的个人作用。与1975年宪法更为接近的是,1978年宪法同样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指导思想,只不过其表述与1975年宪法稍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两者的不同在于,“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究竟是指导思想还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从规范形式上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更为混乱和不清晰,因为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指导思想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内容不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从发挥指导思想功能的角度看,1975年宪法的表述又是正确的。因为,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具有极为丰富内涵的理论体系,而指导思想则应当是概括性比较强且内容又比较明确的思想或理念,故而将理论体系作为指导思想似乎有些不妥;另外,从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实践看,宪法序言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呈现出逐步“肥大化”的趋势。如果修宪者继续坚持这样的修宪逻辑,像“科学发展观”这样的当下执政党理论亦会或迟或晚被纳入指导思想的系列。
1702737949
[
上一页 ]
[ :1.702737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