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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564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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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566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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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上书,5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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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书,590~5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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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书,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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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书,5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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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自1982年宪法诞生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2年宪法从1988年以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共有31条修正案,其中第3、4、12、18、19修正案涉及宪法序言内容的修改。与以往不同,这些修改不是凸显个别领导人的意志,而是集中地体现了执政党的整体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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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宪法学界为了便于对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展开法律言说,美其名曰“阶级斗争条款”。比如蔡定剑教授就将宪法第8自然段理解为“宪法死亡条款”。蔡定剑:《宪法精解》,1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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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禹编:《中国宪法报告汇编》,70页,澳门,濠江法律学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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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上书,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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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早在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表明,“如果在宪法序言中加上许多对宪法并不是必要的历史叙述,那是不适当的。”至于何谓“必要的历史叙述”,自然由制宪者或修宪者去拿捏和把握。参见王禹编:《中国宪法报告汇编》,19页,澳门,濠江法律学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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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许崇德:《现行宪法〈序言〉是旷世之作》,载法信网,2009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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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喻中:《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111~116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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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朱中一:《论中国宪法序言的特殊法律效力》:载法律快车网,http://www.lawtime.cn/zhishi/xianfa/xuyan/20070317/47946_9.html,2008年12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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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661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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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肖蔚云等编:《宪法学资料参考》,8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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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这种规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不同,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它主要体现在党的革命纲领和政策之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它集中地体现在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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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78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上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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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政策正确”的含义是丰富的,它既包括真的要求(即决策符合客观实际或按规律办事),又包括规范目的的要求(即决策的目标是为人民谋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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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581~583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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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早在1980年8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过去的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没有具体说明领导制度与组织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但是已经明确地表达了以制度(包括宪法与法律)约束公权力的思想。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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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何谓“纯然事实”,笔者将在以后章节中予以详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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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规律论在将规律等同于规范这一点上与自然法学说有相似之处。自然法学说之所以饱受诟病,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学说混淆了规律与规范之间的区别。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13页,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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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从法治形成的历史条件的角度看,事实论或规律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秩序的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力。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55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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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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