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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661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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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肖蔚云等编:《宪法学资料参考》,8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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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这种规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不同,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它主要体现在党的革命纲领和政策之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它集中地体现在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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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78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上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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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政策正确”的含义是丰富的,它既包括真的要求(即决策符合客观实际或按规律办事),又包括规范目的的要求(即决策的目标是为人民谋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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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581~583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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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早在1980年8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过去的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没有具体说明领导制度与组织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但是已经明确地表达了以制度(包括宪法与法律)约束公权力的思想。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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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何谓“纯然事实”,笔者将在以后章节中予以详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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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规律论在将规律等同于规范这一点上与自然法学说有相似之处。自然法学说之所以饱受诟病,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学说混淆了规律与规范之间的区别。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13页,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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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从法治形成的历史条件的角度看,事实论或规律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秩序的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力。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55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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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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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蔡定剑教授认为,宪法序言是可有可无的,它并非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蔡定剑:《宪法精解》,123~1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有些学者对整个宪法序言进行颠覆性的理解与解释,认为宪法序言的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根本无法实施,因而是多余的。参见翟小波:《宪法应该规定什么?》,载公法评论网,访问时间:2003年8月17日;另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2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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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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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参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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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我国宪法序言总共有十三个自然段,有的自然段全部由事实性陈述语句组成,有的则由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共同组成。本部分特将各自然段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挑选出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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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771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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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魏德士将这种兼具规范性与规范性特征的语句视为“表见理论语句”。他认为这种看上去“像朴实的事实论断”,实际上,“立法者不是要描述事实,而是要调整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事实”。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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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关于我国宪法中存在的事实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相互交错的混沌结构现象,林来梵教授做过精致的分析。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一种前言》,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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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蔡定剑:《宪法精解》,1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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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8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另见王禹编:《中国宪法报告汇编》,72~73页,澳门,濠江法律学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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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台湾学者程明修对此持不同见解,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对台湾问题的表述“完全忽略台湾现阶段作为一个法律上或事实上之独立国家以及台湾人民的自由意愿……”。尚不清楚的是,程明修此处所言的法律是什么法律、事实又是什么事实?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92页,台中,新学林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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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饶有兴味的是,虽然美国宪法序言没有言及历史,只以寥寥数语宣明了制宪目的,然而与美国宪法具有渊源关系的《美国独立宣言》则用了大量的历史性陈述语句历数了英国国王对北美殖民地人民犯下的诸种严重的罪行。可以看出,在宪法都是对历史事实作出的规范性回应这一点上,世界各国宪法是相通的,有差别的只是回应的内容与方式不同。因此,在我们研究美国宪法时,实有必要将《美国独立宣言》视为重要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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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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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卡尔·拉伦兹认为,这种语句就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法条。参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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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这种表述形式在德国《基本法》中也出现过,比如该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一句也是采取这种表达方式,“人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其实,该中的“是”并非表示某种实然状态,其确切含义是“应该”或“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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