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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28 [82]See K.C. Wheare, Modern constitutions,Oxford[Oxfordshi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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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30 [83]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20(4),485~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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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32 [8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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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34 [85]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20(4),485~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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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36 [8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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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38 [87]参见[德]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28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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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40 [88][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2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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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42 [89]由于规范学科是一门涉及价值判断的学问,无法完全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因此,笔者无法像许多法学家那样确信地冠以“科学”之名,姑且称之为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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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44 [90][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9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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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46 [91]昂格尔也认为,对于社会结构而言,规范的秩序必须是内在于社会构成的东西而不是易于捏造和便于修正的。[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4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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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48 [92]该学派将法的效力根据还原为某种社会性的事实,他们认为,在法律领域内没有可以认知的事实,或者说唯一可以研究的现实是在关于“规范”“义务”“责任”之类的神秘的议论背后的现实。[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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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50 [93]这种理论将法的效力根据最终归结为某种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社会规律。这种法学观与马克思的法学观是否等同充满疑问且在学术界亦存在争论,有待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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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52 [94]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5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另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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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54 [95][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1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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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56 [96]施米特投身纳粹党的事业主要有两个原因:在思想上,对魏玛共和国循英式自由主义的宪政实践感到失望;在政治现实上,看到纳粹党在民众中的巨大感召力,寄望纳粹党能走出具有民族特色的建设现代德国的道路。参见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http://tieba.baidu.com/f?kz=451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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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58 [97]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作者序,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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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60 [98]德国公法学大师拉班德将这种技巧演绎得淋漓尽致。参见林来梵:《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载《浙江学刊》,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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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62 [99]凯尔森无疑是传统规范主义的典型代表。一方面,他将规范与事实之间予以明确地区分,坚定地认为“关于为什么某件事情应当发生的问题不能用断言发生某件事情来加以回答,只能用断言某件事情应当发生来加以回答。一个规范的理由始终只能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作为这个法律体系之效力根据的“基础规范的内容是由事实决定的”。这体现了其思想中难以克服内在矛盾。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125~13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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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64 [100]法教义学就是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其以关切实在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内涵、规范之间的脉络关联以及法院裁判中包含的裁判准则的方式探讨规范的意义。质言之,它是一门对实在法进行解释并使之体系化的规范科学。参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See Aleksander Peczenik, A Theory of Legal Doctrine,Ratio Juris. Vol. 14 No. 1, March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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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66 [101]See Aleksander Peczenik, A Theory of Legal Doctrine,Ratio Juris. Vol. 14 No. 1, March 2001, pp. 75~76;Aleksander Peczenik, The Passion for Reason, In The Law in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Ed. Luc J. Wintgent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pp. 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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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68 [102]我国学界素有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提法。这主要是受毛泽东的影响,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二卷,6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此外,比较激越的观点则否定宪政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选择。参见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4(3),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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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70 [103]凯尔森认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争论,大部分并不真正是关于社会目标的争论,而只是对于达到人们基本上都同意的目的正确途径的争论,而这一争论是不能科学地决定的。[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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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572 [104]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67~6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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