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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68 [23]参见汤德宗:《论宪法前言之内容及性质》,《宪政时代》第五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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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70 [24]参见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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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72 [25]关于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与基本构造,本书在第二章有较为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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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74 [26]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123~1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59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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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76 [27]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2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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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78 [28]参见林来梵:《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载《法学研究》,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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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80 [29]翟小波:《宪法应该规定什么》,载公法评论网,http://club2.cat898.com/oldclub/dispbbs.asp?boardID=1&ID=223454,2009年10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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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82 [30]其中,张千帆教授的观点更为深刻一些,他已经敏锐地把握到公共利益规范与基本权利规范、传统自由权与现代宪法背景下产生的社会权之间的矛盾性,但笔者并不赞同他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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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84 [31]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771~772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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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86 [32]谢维雁:《论宪法序言》,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5),76~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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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88 [33]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122~12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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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90 [34]参见朱中一:《论中国宪法序言的特殊法律效力》,载法律快车网,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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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92 [35]李龙:《宪法基础理论》,162~16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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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94 [3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4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有些学者用“模糊效力”一词来代替“部分效力”,实际上是论证较为混乱的似是而非的观点。参见李欣新,张玉凯:《论宪法的效力》,载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182~18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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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96 [37]这个问题已经部分地在本书第二章“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中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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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798 [38]该问题将在本书第五章“国家根本任务的法性质”中予以深入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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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00 [39]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ition),ST. Paul, MINN, 1999, p.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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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02 [40]与英文validity相对应的德语是Geltung或Gültigkeit,与英语effectiveness相对应的德语是Effizienz或Effektivität。与英语相似,德语也明确区分效力与实效。哈贝马斯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中提到“有效性”即为Geltung,与英文中的validity同义。See 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The MIT Pre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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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04 [4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3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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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06 [42]关于法律效力,凯尔森的经典表述为:“规范效力的理由不同于对‘是’的陈述真实性检验,不是规范符合于现实。规范不是因为它是有实效的所有才有效力。关于为什么某件事情应当发生的问题不能用断言发生某件事情来加以回答,只能用断言某件事情应当发生来加以回答。一个规范的理由始终只能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24~12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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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08 [43]需要说明的是,本表格中所列的规范性语句并非宪法序言中的原文,而是笔者对其含义进行梳理后作出的更为学术化的规范性表达,但没有改变其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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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10 [44]此处所指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狭义的,而在本书第五章所论述的“国家根本任务”则是广义的,包括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到十二自然段中的规范性语句所表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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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12 [45]魏因贝格尔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事实是“制度性事实”,它不同于“无理性要素的事实”或“无人性要素的事实”或“原始事实”(brute facts),它与组成物质世界的具有时空广延性的物质客体的存在有关。这种“原始事实”不取决于人类的意志、人类的行为准则或者人类的发明创造,它们实际上为人类的行为准则与创造发明设定了条件,而不是从人类的行为准则与创造发明中产生的结果。参见[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92~1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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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14 [46]只要将《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序言联系起来进行思考,人们就会清晰地看到宪法序言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性,即美国宪法序言所表述的立宪目的——建立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人民永享自由——恰恰就是反对英王独裁统治而提出规范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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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816 [47]谢振民教授指出,在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中就存在由政治机构把控的政治原则的现象。当时立法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政治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之一。“故凡法律案之提出,事实上均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原则,再交立法院依据审议。此立法原则之决定,为立法院立法必经之程序。至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中央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纲领》特明定政治会议提出法律案,应拟定原则草案,即自定原则;国民政府及五院提出法律案,应拟定原则草案,其核提所属各机关之法律案,应审定原则草案,均呈由政治会议决定。立法院对于政治会议所定之原则,不得变更,但得陈述意见。迨后《立法程序纲领》经中央常委会加以修正,但关于此种规定,并无变更。”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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